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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0 20:08:1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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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出口管制政策论文.freelTCR)的附件基本一致,而且中国的清单中还包括了一些《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附件中没有的内容。从这一角度看,该清单比MTCR附件的范围广。这一点,西方世界也并不否认。经过多年努力,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做法己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这样,中国出口管制政策“基本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与行政命令相比,法制化管理具有权利义务明确、适用范围广、透明度高、可操作性强等优点。目前,中国的防扩散法规体系也充分体现了这些特点。在防扩散出口管制领域,中方严格依法行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而有效地防止了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及军品的非法出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是世界性的,是对全球和平与安全的威胁。防止和最终消除这种扩散不是一国或几个国家的行动所能凑效,而必须依靠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因此,中国在防扩散出口管制领域十分重视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首先,努力发展与多边出口控制机构的合作。中国重视多国出口控制机制在防扩散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积极与这些机制开展对话与交流。1997年和2004年,中国先后加入了“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中国还加强了与澳大利亚集团的沟通与交流,双方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举行两轮磋商。中国重视“瓦森纳安排”的作用,对与“安排”及其成员国开展对话与交流持开放和积极态度。其次,中国支持有关地区组织和机制在防扩散方面发挥作用,积极与其开展防扩散合作,致力于在地区层面解决扩散问题。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有关地区组织关于安全与防扩散问题的交流与对话,共同探讨与谋求防扩散的有效途径。如中国参加了东盟地区论坛加强防扩散的努力,与有关各方保持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东亚地区的防扩散进程。
再次,中国重视并积极开展双边防扩散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在防扩散领域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中国与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巴基斯坦、俄罗斯、英国、美国以及欧盟等保持着磋商与交流。2004年12月,中国与欧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双方相互确认对方为裁军和防扩散领域的重要战略伙伴,并确认了优先合作领域。中国还严格按照防扩散政策和出口管制法规,通过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与有关国家联合打击扩散活动。此外,在联合国范围内,中国一直努力推动联合国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和维护联合国在防扩散领域的能力和权威。三中国在防扩散及出口管制方面的努力和成效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好评。就连美国有关专业机构也承认,“中国在战略性贸易法规、出口许可证审批机构和程序、企业培训以及就防扩散问题与重要国家和多边出口管制进行接触等方面不断改进,都表明现任中国领导人在出口管制方面投入的政治资本和资源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多”。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的终极目的是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保障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中国政府坚持把是否有利于实现这一目的,是否有利于增进各国的普遍与共同安全,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安全,作为防扩散出口管制决策的依据。中国的防扩散政策符合时代潮流,体现了世界裁军与军控事业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真正实现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中国防扩散政策有以下主要特点:(一)主张以和平手段实现防扩散目标防扩散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和促进国际与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任何防扩散措施都应服务于这一目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有其复杂的原因和背景,与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以及与个别大国的有关政策密切相关。谋求国际关系的普遍改善,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有关地区政治和安全问题公正、合理的解决,有关大国停止干涉别国内政、损害别国主权、威胁别国安全的行为,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扩散问题。中国致力于国际防扩散事业,也十分关心维护地区与国际的和平和稳定。对待扩散问题既要坚持标本兼治,又要坚持通过对话与国际合作加以解决。一味采取施压、制裁手段,甚至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不是解决扩散问题的根本之道,这样做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二)坚持维护防扩散机制和行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非歧视性对可能的扩散对象国,应当一视同仁,用同样的态度和标准去对待和要求,务使其放弃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计划,否则,则须采取同样的制裁措施;而不能厚此薄彼,有选择性的区别对待,纵亲惩疏。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不扩散机制和行动的权威性、有效性。中国对待一切国际问题包括扩散问题,都采取客观、公正态度和立场,不以意识形态的异同和自己的亲疏好恶定取舍,而以事实真相和事物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决断。对一些违犯国际规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家,无论其社会制度和对中国的态度与关系如何,中国对其扩散行为都予以坚决反对。如果世界各国都采取这种公正无私的原则立场,就能比较顺利地推进防扩散目标。可惜,有的国家特别是那个惟一超级大国的美国不是这样,而是采取双重和多重标准来处理防扩散问题。美国的敏感物项、设备及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并不是统一适用于所有国家。它是根据其对出口对象国的亲疏好恶及它们与美国的关系状况对不同的国家实行不同的出口管制,对有的国家全部禁止清单上品类的出口,对有的国家部分禁止出口,对有的国家不禁止出口。它甚至对有的亲密盟国发展、掌握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听之任之,甚至包庇怂恿;而对那些所谓异己国家,即使它们只有一些发展敏感武器的迹象,也大张挞伐,实行制裁高压,甚至进行赤裸裸的军事恫吓和颠复活动。这种为了一己之私大搞双重标准,利用防扩散打击、排斥异己的做法引起许多国家的不平、不服、不满,不但无益于解决扩散问题,反而助长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势头。(三)全面执行国际防扩散法制的规定和要求
鉴于核、生物、化学、航天领域所涉及的许多材料、设备和技术具有双用途性质,有关国际机制和法规对不同用途的品类的出口区别对待,严格禁止可生产武器的上述品类的出口,但在符合有关国际机构规范要求并接受其保障监督的情况下,允许其中只用于民用的品类的出口。中国在实施防扩散出口管制过程中,完全依照有关国际机构的规范要求行事,比较好的处理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高科技的国际合作之间的关系。中国坚持反对任何国家以和平利用为借口从事扩散活动,但主张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和分享双用途科技及产品的权利。中国的政策主张既有利于确保防扩散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促进各国经济的增长和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但有的国家特别是美国存在着一种倾向,即以防扩散为名,反对有的国家在国际规制允许的范围内和平利用某些双用途技术及产品,甚至限制向有的国家的正常出口。这是对国际规制的片面和歪曲理解,其结果无助于扩散问题的解决,还加剧了其与有关国家的紧张关系,有害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㈣主张以联合国为中心,通过多边途径解决扩散问题防扩散问题是世界裁军、军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攸关全球和平、稳定和安全大局,而不是只关系到一个国家、几个国家或某个国家集团的事情。这个问题必须由国际社会共同协商、合作解决,不能由一个或少数国家自行解决。因此,中国一贯主张应主要通过联合国,或得到联合国授权或赞同的多边机制来处理和解决防扩散问题。搞单边主义不行。一个国家力量再强,如果得不到联合国授权,缺乏处理问题的法理根据和道义权威,也难以有所作为。搞单边主义的国家往往走极端,导致对扩散嫌疑国采取强硬的制裁行动,甚至采取先发制人的战争手段。这势必引发国际冲突和对抗,加剧扩散危机。总之,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是积极的、建设性的,对促进国际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有着重要作用与影响。当然,中国的防扩散和管制法规建设起步较晚,有一个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与国际规制全面接轨还有一段距离。今后,中国在防扩散出口管制领域,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防扩散法规和管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和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以为国际防扩散事业,为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安全与和平做出更大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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