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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20 21:21:17 发布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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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一章2010-2012年血液制品产业特征分析9第一节2010-2012年血液制品基础9一血液制品定义9二血液制品分类10三产业发展历程11第二节2010-2012年血液制品产业链12一血液制品产业链12二献浆员13三单采血浆站14四生产企业14五医院患者16第三节2010-2012年行业管理体制17一行业的主管部门17二法律法规及政策17三行业监管体制分析20(一)外商投资政策20(二)血浆采集管理21(三)血液制品的生产管理25(四)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25(五)产品批签发制度26(六)血液制品价格管理27第二章2010-2012年血液制品产业发展背景28第一节2010-2012年经济发展28一2008-2012年经济发展分析28二2012-2016年经济前景预测28第二节2010-2012年医药行业运营29一2010-2012年销售收入29二2010-2012年利润总额30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三2010-2012年盈利能力31四2010-2012年子行业结构32第三节2010-2012年生物医药运营34一2010-2012年产业地位分析34二2010-2012年市场规模35三血液制品政策面分析36第三章2009-2012年全球血液制品市场分析38第一节全球血液制品市场规模38一全球采浆及产能38二主要产品产能38三产品链及产品结构38第二节全球市场格局39一血液制品格局(企业,地区,产品)39二新产品研发方面39第四章2010-2012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分析41第一节2010-2012年血液制品市场41一2010-2012年市场容量41二血液制品市场结构41三血液制品市场前景广阔41第二节2010-2012年产品产量及竞争42一血液制品生产企业42二市场格局分析42第三节2010-2012年静注人免疫球蛋白43一2008-2012年产量43二2008-2012年格局44第四节2010-2012年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44一2008-2012年产量44二2008-2012年格局44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五节2010-2012年人免疫球蛋白44一2008-2012年产量45二2008-2012年格局45第六节2010-2012年人凝血酶原复合物45一2008-2012年产量45二2008-2012年格局46第七节2010-2012年人凝血因子Ⅷ46一2008-2012年产量46二2008-2012年格局46第八节2010-2012年人血白蛋白47一2008-2012年产量47二2008-2012年格局47第九节2010-2012年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47一2008-2012年产量47二2008-2012年格局48第十节2010-2012年人纤维蛋白原48一2008-2012年产量48二2008-2012年格局49第十一节2010-2012年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49一2008-2012年产量49二2008-2012年格局50第五章2010-2012年国内血液制品企业力51第一节华兰生物51一企业概况51二产品系列51三2008-2012年运营分析52四2008-2012年盈利能力54第二节天坛生物56一企业概况60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二产品系列60三2008-2012年运营分析60四2008-2012年盈利能力62第三节上海莱士62一企业概况63二产品系列64三2008-2012年运营分析64四2008-2012年盈利能力67第四节成都蓉生68一企业概况68二企业运营69三2009-2012年产量69第五节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70一企业概况70二企业运营71三2009-2012年产量71第六节四川远大蜀阳72一企业概况72二企业运营72三2009-2012年产量72第七节贵州泰邦生物制品72一企业概况73二企业运营73三2009-2012年产量74第八节山西康宝生物制品74一企业概况74二企业运营74三2009-2012年产量75第九节山东泰邦生物制品75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一企业概况75二企业运营76三2009-2012年产量76第六章2009-2012年国内血液制品行业特征分析77第一节血浆原料供应制约77一2008-2010年采浆规模77二单采血浆站分布77三采浆规模影响因素77第二节行业高盈利分析78一产品价格维持高位78二血浆成本不断上升80三毛利率水平较高80四进口白蛋白影响80第三节优势企业垄断81一血液制品规模效应81二全球呈现寡头垄断81三行业集中度提高81三监管政策加速洗牌83四血浆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83五血液制品企业的竞争力83第七章2012-2016年血液制品产业投资前景85第一节行业制约因素分析85一基础薄弱起步晚85二相比国际同行差距大85三血浆采集成本加大86四研发及技改资金有限87五政策引导必不可少88第二节产业技术制约分析88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一低温乙醇分离技术有待改良89二柱层析与全程柱层析工艺制约89三生产工艺导致质量标准滞后90四病毒灭活工艺亟待创新90五纳米膜工艺联合应用91六基因及单抗的高技术壁垒91第三节2012-2016年行业政策壁垒92一安全问题突出92二国家重点监管93三单采血浆站是监管重中之重94四不再审批新生产企业94五进口受到严格限制94六向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95七实行批签发制度95第四节血液制品进口风险96附录:血液制品相关政策100一《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00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06三《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153四《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158五《关于实施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检疫期的通知》169六《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170图表目录172图表2008-2012年中国医药制造行业销售收入一览表172图表2008-2012年中国医药制造行业销售收入变化图172图表2008-2012年中国医药制造行业利润总额一览表172图表2008-2012年中国医药制造行业利润总额变化图173图表2008-2012年中国医药制造行业毛利率、利润率一览表173图表2008-2012年中国医药制造行业毛利率、利润率变化图173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12年医药制造行业细分市场企业数量一览表174图表2008-2012年医药制造行业细分市场销售收入一览表174图表2011年1-12月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74图表2008-2012年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75图表2011年1-12月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月度签发量175图表2011年1-12月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76图表2008-2012年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76图表2011年1-12月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77图表2008-2012年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77图表2011年1-12月人凝血酶原复合物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78图表2008-2012年人凝血酶原复合物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78图表2011年1-12月人凝血因子Ⅷ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79图表2008-2012年人凝血因子Ⅷ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79图表2011年1-12月人血白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0图表2008-2009年人血白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0图表2011年1-12月人血白蛋白进口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0图表2008-2012年人血白蛋白进口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1图表2011年1-12月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月度签发量181图表2011年1-12月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2图表2008-2012年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2图表2011年1-12月人纤维蛋白原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3图表2008-2012年人纤维蛋白原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3图表2011年1-12月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月度签发量184图表2011年1-12月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4图表2008-2012年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5图表2008-2012年成都蓉生企业血液制品签发数量185图表2008-2012年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盈利能力一览表185图表2008-2012年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企业血液制品签发数量186图表2008-2012年四川远大蜀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一览表186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12年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企业血液制品签发数量186图表2008-2012年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盈利能力一览表187图表2008-2012年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血液制品签发数量187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一章2010-2012年血液制品产业特征分析第一节2010-2012年血液制品基础一血液制品定义血液制品基础知识血液制品是指从人体血液中分离提取的各类蛋白质,广义上也包括通过基因重组技术人工表达的蛋白质。人体血液共分为四部分:血浆(50%),红细胞(42%),白细胞和血小板(8%);而血浆大约90%由水组成,3%为糖类电解质,7%为蛋白质。我们通常所说的血液制品也就是从这7%的蛋白质中分离提纯制成的,主要包括白蛋白(60%),免疫球蛋白(15%),凝血因子(<1%)和其他蛋白成分(24%)图表:血浆成分及其占比示意图资料来源:世界血友病联合会报告市场调查中心血液制品发展历程自本世纪四十年代哈佛大学生物化学家EdwinCohn发明冷乙醇分离法(即至今还在使用的孔氏分离法)以来,血液制品在分离技术、检测技术、新产品研发方面日益成熟,应用范围也不断扩大,现已涵盖了血友病治疗、抗感染治疗、重症监护治疗、免疫缺陷治疗等多个关键医疗领域。图表:血液制品发展历程资料来源:BiotechnologyJournal市场调查中心血液制品的生产流程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目前国内生产企业仍然使用改进孔氏分离法生产血液制品,即通过对血浆进行不断分离沉淀得到各血浆组分,目前国内一线厂家可以从血浆中分离8-11种治疗性成分。相比传统的孔氏法,诞生于1983年的色谱分析处理法(层析法)在技术上更为先进,血浆上清在经过阳离子层析、阴离子层析、凝胶过滤层析等多个工序及后续处理后能够得到约20种组分,且产品拥有更高的得率和纯度,从而有效摊薄企业成本,仅以白蛋白为例,文献显示层析法能将产品纯度从95%提高到98%,得率从65%上升到85%。CSL从90年代起就开始使用该技术,目前层析技术已在国外主流生产商中大规模应用,而囿于相对高昂的设备和处理成本,国内生产商仍未应用该技术。图表:孔氏分离法与层析法对比资料来源:BiotechnologyJournal市场调查中心二血液制品分类目前血液制品的种类主要分为血浆扩容类、凝血因子类、免疫球蛋白类、蛋白抑制剂类等品种,涵盖多种疾病,其中白蛋白、凝血因子VIII和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静丙)是最主要的品种。此外还有大量未来尚待开发分离的血浆组分或改进型的血液制品可能问世。图表:各类血液制品及其用途资料来源:PharmaceuticalsPolicyandLaw市场调查中心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未来尚待开发或改进的血液制品资料来源:医药经济报市场调查中心三产业发展历程血液制品这一大类产品主要包括从血液中制备的人血白蛋白、免疫丙种球蛋白、特异性免疫丙种球蛋白、凝血因子类、特殊因子类,生物胶和黏合剂等。目前,全球血液制品行业的集中度非常高,企业数目少,仅百特和拜耳两家的产品就占据了全球血液制品市场份额的75%到80%。在中国,2008年中国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共33家,市场总容量40亿元左右,行业集中度更高,大约有60%到70%的市场份额都主要由排名前六的企业所控制,而且,中国生产的主要血液产品是低技术含量的人血白蛋白。中国血液制品行业将保持快速稳定增长:随着人口的增长、恶性疾病发病率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增长,血液制品市场需求保持15%以上的年增长率;进口限制和2001年起中国不再批准设立新的血液制品企业提供了相对稳定的行业竞争环境;单采血浆站改制后,血液制品行业产业链上下游打通,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行业监管将日益严格。随着规范化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对中国血液制品市场长远的发展是有利的,只是在规范化的变革中,必然对现行体制有一定影响,要走的路还很长。图表:中国血液制品行业发展历程时间事件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血液制品的供应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防止血液制品传播肝炎、艾滋病,国家开始对血液制品进行整顿。1982年卫生部召开了第1次单采浆交流会。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加大,以及利凡诺工艺的使用,使血液制品成为低投入高产出的行业。在短短10年时间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就达到50多个,但这些厂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1985年国家禁止进口除白蛋白以外的血液制品。1989年对全国血液制品进行检查验收。1990年提出每省可暂保留1个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等限制性措施。1991年停止冻干血浆的生产。1994至1997年国家对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重点是监管和打击手工采浆和篡改原始记录等违规行为。1995年对全国原料血浆采集点进行整顿,为防止肝炎等疾病通过采血发生交叉感染,推广使用单采机。1996年全面停止利凡诺工艺的使用。1996年起所有血液制品必须采取病毒灭活工艺。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标志着中国的血液制品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1997年1月全行业实现了机采目标。1998年经过数次治理整顿,有力地打击了非法/违法采血行为,关停吊销了30余个违法浆站。1998年全国有36家企业通过了GMP认证,血制品行业也因此成为第一个全部GMP达标的医药子行业。1999年提出到2000年年底前,全行业必须实现洗瓶机械化和灌装自动化的要求。1999年有关部门确定国家定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33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今后不再批准新的生产企业。2006年新版血液制品GMP标准颁布,对于血液制品行业这样一个对安全性要求特别高的行业,新版GMP标准及其随后的执行力度有加速淘汰落后企业,有利于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2007年浆站已按国家转制政策(卫生部118号文件)剥离出来,由各厂商收购而成为企业的原料来源车间或者采浆公司隶属企业管理,归属卫生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联合监管。转制结束后,单采血浆站作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车间也将纳入GMP管理规范,有利于提高单采血浆站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血浆安全性。2008年单采浆站数量从2004年的160多个,减少到2008年的145个,实际运营的100个左右,采浆量自2004年的4300吨滑落到2007年的3400吨左右,随着单采血浆站转制的结束,2008年全国采浆量将逐步缓慢恢复,但全国的供浆仍然偏紧,预计未来几年能逐步达到供需基本平衡。第二节2010-2012年血液制品产业链一血液制品产业链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产业链定义:即从一种或几种资源通过若干产业层次不断向下游产业转移直至到达消费者的路径,它包含四层含义:一是产业链是产业层次的表达。二是产业链是产业关联程度的表达。产业关联性越强,链条越紧密,资源的配置效率也越高。三是产业链是资源加工深度的表达。产业链越长,表明加工可以达到的深度越深。四是产业链是满足需求程度的表达。产业链始于自然资源、止于消费市场,但起点和终点并非固定不变。图表:血液制品产业链资料来源:市场调查中心由于血液制品行业产业链比较短,生产企业占据了产业链的大部分,具有较强的话语权。从供血浆者、浆站、产品设计到经销商、医院再到患者,生产企业控制了浆站及产品,加之由于血液制品目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因而血液制品企业基本控制了整个产业。二献浆员相对于我国对血液制品的刚性需求,献浆量较少,且大多数血浆来自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的留守人员构成了有偿献浆的主体。这种供浆群体的结构性障碍,与商业采浆长期“边缘化”的状态不无关系。在中国,采血无非两种途径:一是无偿献血,二是商业采浆,前者采集、提供的是临床用血,后者采集供应的是血液制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血浆。从本质上看,献浆与献血同样挽救患者的生命,二者的不同在于是否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为此,献浆行为与献血行为在人们心目中有着截然不同的份量。针对国内频现的“血荒”,全国政协委员、祈福集团董事长彭磷基日前建议,在全国血站统一建立基于身份识别的管理系统,建立血液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包括血液的流向、使用人、报废原因等,以便社会监督血站对血液的管理,也减少民众对血站工作的误解。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今年1月20日,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鼓励各地设置审批单采血浆站,并适当扩大现有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提高单采血浆采集量。特别是东部地区,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单采血浆站,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内,实现辖区内单采血浆采浆量与血液制品需求量达到基本平衡的目标。图表:我国西部某县人口结构(供浆调研)资料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三单采血浆站据卫生部统计,我国血液制品行业投浆量要达到8000吨的时候,产品才能够满足国内患者的基本需求。在今年贵州浆站关停之后,预计今年我国投浆量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回落,行业整体投浆量会在3300吨左右。截至2010年,我国单采血浆站数量逐步由2008年的143个提升至156个,但人口只有2亿的美国却有近500家单采血浆站。因此采浆站数量已经成为影响血制品供应的最大瓶颈。同时,国内主要的血制品企业投浆量极不均衡,只有排名前5位的大户华兰、蓉生、蜀阳、上海莱士、上生所等投浆量大于300吨。而若大量新建采浆站的规划能够顺利推行,技术能力强的行业龙头将充分受益。四生产企业我国目前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32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家,但是年处理血浆量在100吨以上的仅十余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2001年以后不再批准新的生产企业。虽然不断推出的各种行业政策限制了小企业的发展,但和国外血液制品企业相比,国内血液制品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生产企业多,但生产规模小;血液综合利用不够;在血源管理、加强血液制品安全性方面还有差距。根据世界血浆蛋白治疗协会属下MRB机构的统计显示,全球原来最早的血液制品行业有102家企业,随着世界范围内陆续发生血液制品安全事件后,各国政府加强了监管,加上企业的兼并重组行动升级,目前全球仅剩下不到20家企业(不含中国),其中美国5家,欧洲8家,而且CSL贝林、百特、拜耳、基立福、奥克特珐玛等几家大型企业的产品就占了血液制品市场份额的80%-85%,余下的企业仅占14%-20%,今后的行业集中度将更为凸显。图表:全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名单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资料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五医院患者 事实上,目前我国生产的血液制品并不能满足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据估计,我国仅血友病患者已经达到8万~10万人,按照国外预防治疗的标准,这些病人需要每周注射一支凝血VIII因子。经测算,仅血友病病人这一块凝血VIII因子的理论需求就在540万剂(200IU/剂),而我国去年国产凝血VIII因子的批签发数量仅在25万剂,供需缺口矛盾巨大。虽然现在国外体外重组的凝血因子能够进口,但是价格较贵每支需要1300元左右,在医保中仅限血友病病人严重出血时使用,无法满足病人日常预防的需要。因此,我国凝血VIII因子供需形势依旧严峻,但供给只能依靠自给自足,才能解决血友病病人的需求。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三节2010-2012年行业管理体制一行业的主管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重大疾病、传染病方面的防治规划和政策措施。我国卫生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情况。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过程统一进行行政监督管理和技术监督管理,包括市场监管、新药审批(包括进口药品审批)、颁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推行非处方药制度、药品安全性评价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3、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检所是国家药监局直属单位,是国家检验药品生物制品质量的法定机构和最高技术仲裁机构。受国家药监局委托,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的具体业务工作;承担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协助国家药监局参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对有关药品、生物制品注册标准进行实验室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承担国家委托的检定、生产用菌毒种、细胞株和医用标准菌株的收集、鉴定、保存、管理和分发。二法律法规及政策我国涉及血液制品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另外,2009年4月国家公布了新版GMP(专家讨论稿),并广泛征求企业意见,目前尚未公告具体实施时间。新版GMP是以欧盟GMP(第Ⅰ部分)为蓝本,保留了98版GMP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的大部分内容,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硬件条款后形成的,涵盖了欧盟、美国FDA、WHO对GMP的基本要求,其中硬件内容参照欧盟,软件参照美国。由于新版GMP规定了更为严格的GMP标准,将会带来国内制药业最大的政策洗礼。血液制品行业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表所示:类别名称文号实施日期主要内容整体管理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2001]第45号2001年12月1日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60号2002年9月15日对《药品管理法》的细化规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30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8号2007年10月1日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生产质量控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999]第9号1999年8月1日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关于实施《中国药典》2010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0年第43号暂不知凡《中国药典》(2010年版)收载的品种,自执行之日起,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卫生部颁布药品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新药转正标准和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的同品种药品标准同时废止。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国药典的增修订内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程序变更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3年第3号2003年9月1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关于实施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检疫期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447号2008年7月1日原料血浆检疫期规定为不少于90天,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8年6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使用检疫期后的合格原料血浆,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血浆不得投料生产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牛源性及其相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公告国药监注[2002]238号2002年7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受理新的牛源性药品以及用已发生疯牛病疫情国家的人血浆为原料制备的血液制品《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申报;国外生产的血液制品以及使用人血白蛋白作稳定剂、保护剂的其它生物制品品种申报《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血液制品品种进口时,须提供血液制品制备原料血浆来源于没有发生疯牛病疫情国家的官方证明文件GMP认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设立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认证和国际药品GMP认证的互认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国食药监安[2007]648号2008年1月1日药品GMP认证检查时,应根据申请认证的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包装管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6]第24号2006年6月1日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采浆管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卫医发[2006]118号2006年3月25日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对转制原则、转制单位资产处置形式和资本核定、步骤与程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批准权限与债权债务处理、产权交易管理、定价、付款方式及期限、企业法人登记、转制后的税赋)、人员分流安置、转制及转制后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等予以规范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377号2006年9月18日是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8年3月1日单采血浆站的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批签发管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11号2004年7月13日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284号2007年6月1日自2007年6月1日起,对人免疫球蛋白类制品实施批签发,至2008年1月1日,对所有上市销售的血液制品实施批签发。期间对血液制品不同品种陆续开展批签发工作;在规定实施批签发日期前已经上市流通的产品,可使用至其有效期满药品经营管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令[2000]第20号2000年7月1日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6号2007年5月1日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药品进口管理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2004年1月1日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三行业监管体制分析(一)外商投资政策我国血液制品进口及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政策如下:卫生部和海关总署于1985年8月颁布《关于禁止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规定除人血白蛋白之外,禁止进口其他血液制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牛源性及其相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公告》,禁止从疯牛病疫区国家进口人血白蛋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在2007年9月就血液制品监管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限制国外血液制品的进口,主要是基于安全角度考虑。由于WHO所倡导的“血液制品各国应该自给自足”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的精神已经成为其成员国制订国家血液制品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各个国家针对血液制品的准入及进口都有严格的法规约束,甚至形成法律壁垒,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国民健康安全保障措施,因而可以预计短期内国家不会解除对血液制品进口的禁令。为了缓解人凝血因子Ⅷ供应紧张的局面,满足血友病人的用药需求,从2007年11月开始国家允许进口重组人凝血因子Ⅷ,2008年国家批准进口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Ⅶ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于2007年10月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明确血液制品的生产属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综上,我国对血液制品的进口及外商投资实行严格管制,仅允许进口限定国家的人血白蛋白、重组人凝血因子Ⅷ及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同时,将血液制品的生产列入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二)血浆采集管理(1)无偿献血和单采血浆站采血之间的关系血液分为医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医疗临床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根据国务院1996年12月发布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供血浆者提供的原料血浆是有偿的。临床用血不得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单采血浆站严禁采集全血,严禁将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应用于临床。除供血者提供的血液分别为有偿和无偿外,采供血机构、血液采集方式及供应渠道都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明确,在献血法实施后,随着科学合理用血、成份输血的推行,可能会有部分血液成份剩余。在确保临床用血的前提下,血站(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可以将剩余的血液成份特别是分离的血浆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卫生部血液主管司局批准调配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但不得以此营利。(2)血浆采集与身体健康的关系我国血浆采集使用全自动单采浆仪,将供浆员血液中的红血球、血小板等主要成分分离出来,重新输回供浆员体内,把血液中的组织液——血浆提取出来。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血浆的主要成分为蛋白质和水,一般正常人血浆容量为3000ml,其白蛋白总量为120-130g,血循环内每天有12-13g的白蛋白进行新陈代谢。如果一个献浆员献浆580ml,通过食用鸡蛋、鱼、瘦肉、豆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等,2天即可补充完毕白蛋白。献浆失去的水分通过人体的自身调节和适当饮水,2小时内可以得到恢复。另据研究,定期献血浆者血液中其他成分也无减少。文献记载:长期献血浆者的血浆总蛋白,补体,备解素,醛缩酶,乳酸脱氢酶,结合珠蛋白以及血浆中游离血红蛋白量均无明显变化。(参考文献:《医用生物制品学》,王益寿编著,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因此,定期适量献血浆不会对人的健康产生任何危害。按《中国药典》(2005年版)有关规定,每个供血浆者的采浆量每年应少于12000ml,每月应少于1200ml,每次供浆量为580ml,采浆间隔不得短于2周。我国规定的采浆频次远低于国外发达国家(美国2次/周、欧洲4次/月)。上市公司上海莱士披露的对献浆员的健康保护措施:A、对献浆员进行健康教育宣传B、对献浆员提供定期医学检查C、献浆当日提供1——2次免费标准营养餐D、每次采浆发给献浆员150元营养补助(3)国家对血浆采集管理政策及其变动趋势我国涉及血浆采集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4)单采血浆站设置、管理体制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2006年3月,国家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卫医发(2006)118号《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要求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的原则,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少于80%。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供血浆者血浆,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卫生部于2008年1月4日发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58号卫生部令),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设置单采血浆站应符合的相关条件做了明确规定。(5)供浆员管理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组织、管理供浆员。主要制度有:《供血浆证》管理、身份识别、献浆前的体检等。单采血浆站对申请供浆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检验。经检查合格的供浆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建立永久、唯一的供血浆卡号。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核实供浆员的《供血浆证》和身份证,并使用供浆员计算机管理身份识别系统确认供浆员身份及供浆信息,避免供浆员冒名供浆或违规频繁供浆。供浆员每次供浆前必须进行常规体检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等各项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浆。(6)单采血浆站经营、质量管理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等等。2006年11月,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发布《卫生部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GMP)的通知》,要求单采血浆站生产经营必须满足该规范的要求。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7)实时监控、监督公示制度2007年7月,国家卫生部要求设置有单采血浆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三项监管制度和措施: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公示制度,要求单采血浆站在2007年8月30日前应设立监督公示栏;建立对单采血浆站执业活动的视频监视系统,在2007年10月30日前,在所有单采血浆站的办卡室、采浆室等关键部门安装摄像头,实现采浆过程的全程视频监控;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监管平台,实现对所有采供血机构的远程动态监控。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要求,国家今后将继续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2006年11月卫生部办公厅发布《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从机构和人员、房屋与设施、仪器与设备、物料、卫生、文件与记录、供血浆者的管理、实验室质量管理、血浆采集与储存管理、质量管理、原料血浆运输与追溯、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自检等方面对单采血浆站的质量管理提出更高要求。(8)新设血浆站的审批程序①立项申请②获得浆站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局同意③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复(9)新设血浆站的建设程序和投资成本(按照年采浆量30-50吨的规模设计)①选址;②购买土地:购买5-12亩地,每亩土地的价格大致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③房屋设计: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及GMP的要求,设计布局、流程合理的房屋,设计图纸报省卫生厅批准通过;④房屋建造:选择有资质的工程队进行房屋建造,包括主楼和辅助楼建设,冷库,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等等。大致预算为400万-500万元;⑤工程验收: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⑥添置设备:添置采浆血浆机、实验室设备以及其它设备,浆站计算机管理软件,供浆员计算机识别系统。采浆机可以由耗材供应商配置,其它设备及计算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机软件大约需要资金80-100万元左右;⑦人员招聘、培训;⑧申请《单采血浆许可证》。综上,新建30—50吨规模的单血浆站投资成本约为700万元。(三)血液制品的生产管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审核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研制新药,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新药临床试验审批通过后,新药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200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中规定,国家实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总量控制,加强监督管理,从2001年起,不再批准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200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中重申,要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四)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认证)工作。2007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注射剂、生物制品和特殊药品三类高风险品种的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各省市应于2007年3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月底前向血液制品、疫苗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并在总结派驻监督员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安排向静脉注射剂和重点监督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的工作。2007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检疫期的通知》,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8年6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的“检疫期”制度,原料血浆检疫期规定为不少于90天,即将采集并检测合格的原料血浆放置90天后,经对供血浆者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检测并合格后,方可将90天前采集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使用检疫期合格的原料血浆,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血浆不得投料生产,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血液制品批签发时,应在批记录摘要中增加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的相关信息,未提供相关信息的,其产品不予批签发。2009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规定在药品生产企业建立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即由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其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对药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药品放行责任的一项制度。在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工作采取“分阶段逐步推行”的原则,2009年将首先在血液制品类、疫苗类、注射剂类以及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类药品生产企业试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五)产品批签发制度2001年12月2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注函[2001]659号《关于开展生物制品国家批签发试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家计划免疫接种(EPI)的四种疫苗、乙型肝炎疫苗、人血白蛋白以及用于血液筛查的四种体外诊断试剂先期开展生物制品国家批签发工作。2002年12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液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实行强制性审查、检验和批准的制度。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未经批签发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禁止使用。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禁止销售,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销毁。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04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5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食药监注[2007]284号《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对人免疫球蛋白类制品实施批签发,至2008年1月1日,对所有上市销售的血液制品实施批签发。期间对血液制品不同品种陆续开展批签发工作。(六)血液制品价格管理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血液制品的价格标准和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2010年3月,国家发改委调整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将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凝血酶、重组人凝血因子Ⅷ等血液制品列入发改委定价目录中。除了乙肝人免疫球蛋白、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等少数品种之外,目前上市销售的血液制品几乎全部列入定价目录中。已上市销售但发改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但进入目录的所有品种,都会由发改委适时制定公布价格。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二章2010-2012年血液制品产业发展背景第一节2010-2012年经济发展一2008-2012年经济发展分析(一)2011年中国GDP分析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2]471564亿元,比上年增长9.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7712亿元,增长4.5%;第二产业增加值220592亿元,增长10.6%;第三产业增加值203260亿元,增长8.9%。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1%,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6.8%,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3.1%。图表:2006-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二)2012年一季度中国GDP分析初步测算,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10799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8.1%。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6922亿元,同比增长3.8%;第二产业增加值51451亿元,增长9.1%;第三产业增加值49622亿元,增长7.5%。从环比看,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8%。二2012-2016年经济前景预测进入2012年,世界经济形势仍将十分严峻复杂,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更趋复杂,宏观经济总体稳定,但经济增速会有所放缓。在此背景下,医药制造业产销规模将受到一定影响,行业整体产销增速将小幅下滑。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二节2010-2012年医药行业运营一2010-2012年销售收入2011年1至12月,全国医药工业实现销售总产值达到15025.09亿元,较2010年的11617.64亿,同比增长了29.33%。全国各医药工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5254.774亿元,较2010年增长28.75%。而与此同期,2011年我国GDP的增长率仅为9.2%,医药工业的增长率已连续多年远高于GDP的增长。回顾2011年,国内医药市场的持续扩容首先得益于医保覆盖范围的持续扩大以及报销比例的持续上升。据卫生部的统计,2011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了广覆盖。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得以提高,全国大部分地区达到了70%以上,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范围进一步扩大。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医保范围的扩大以及报销比例的上升,无疑使得长期以来受到高诊疗费用压力的医疗需求得到了释放。其次,政府财政投入的持续增加也是拉动医药市场需求的重要动因。2009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提出在2009-2011年重点抓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计划在三年内投入8500亿元保障医改的顺利实施。2009年-2011年,全国财政投向医改的资金由8500亿元增加到11342亿元,2009年、2010年分别达到3994亿元、4775亿元,2011年达到了5360亿元,超过了2009年的预算。2011年政府对医药行业财政投入的持续增加,无疑是医药市场扩容的重要原因。从未来的角度看,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逐步确立以及政府财政投入增幅的放缓,医药行业再出现大幅放量增长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医药市场无疑将继续保持高增长态势。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至2009年底,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13亿,占总人口的8.2%,预计2020年这一比例会达到12.8%。据统计,我国占人口12.5%的60岁以上老龄人口的药品消费接近全国药品消费总量的50%。老年人免疫力较低、药品消费量大,65岁以上老人人均用药是青年人均用药费用的3.7倍。由于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初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人口结构出现急速变化。进入这个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后,我国人口的老龄化速度将大幅加快,老龄化的加速无疑成为了未来药品市场扩容的持续动力。与此同时,国内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加,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按照国际上的经验,在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000美元时,人们对于健康领域的投入将增加。目前我国人均在健康领域的消费只有500元,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的差距,甚至低于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随着人们健康理念的提升以及消费能力的增强,医药行业的市场必定还将继续保持扩大的态势。二2010-2012年利润总额2011年,全国医药工业全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576.89亿元,比2010年增长23.24%,综合毛利率28.90%,为过去5年的最低点,与药品收入的高增长不同,医药行业的利润率呈现下降的趋势。2011年,导致医药行业药品利润出现下滑的首要因素是安徽版基药招标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扩大实施。据统计,至2011年12月底,全国范围内已经有17个省、直辖市采用安徽版的招标模式进行基药招标。自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来,以“双信封招标”为特点的安徽基药招标模式开始得到普及,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的政策使得各医药企业争相低价夺标,这极大地压缩了医药企业的利润,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基层药品价格平均降低30%左右。除了招标政策使得药企不得不降价薄利外,2011年,政府延续了之前对药品降价的政策,在2011年3月和8月连续两次对品种规格的药品进行大范围的降价,这使得2011年医药行业的市场利润被压缩额超过100亿元。再加上抗生素限用、原材料人工等成本的上升、通货膨胀加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2011年医药行业的毛利率被严重挤压。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从未来的角度看,今后医药行业的利润率增幅下降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自2009年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扩大医疗服务范围,降低医药消费费用已成为医改的重要方向之一。2009年,政府相继出台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和措施试图改革医药消费机制。2011年,政府在医疗领域继续推进医药支付方式改革,试图通过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手段以降低医药消费的增长额度。2012年及今后的一段时间内,这种降低医药费用的探索,毫无疑问还将继续。此外,政府行政性地干预药品市场的价格也将成为一种常态。自1997年以来,政府已经连续28次对医保目录中的药品零售价格进行降价,可以断定的是,未来来自政府行政性干预药价的举措还将继续压缩医药行业利润的增长空间。2012年2月,政府出台了《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开始试图对药品购销环节进行干预,该办法预计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着政府越来越多的介入药品支付领域和流通领域,医药行业过去维持高利润的模式已经被打破,医药行业利润高增长的时代似乎将成为过去。三2010-2012年盈利能力2011年全年医药工业实现利润总额1576.89亿元,同比增长达到23.24%,利润率10.34%。其中中药饮片、化学原料、卫生材料、制药设备略低于整体水平,生物生化业利润明显高于行业水平。图表:2011年2011年全年医药工业实现利润总额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图表:各子行业利润情况单位:千元行业名称利润总额同比利润率化学制剂44,234,56112.80%10.78%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中成药37,243,59540.42%11.02%化学原药24,786,38220.99%8.13%生物生化20,669,1256.45%13.64%制药设备14,618,66026.67%10.79%卫生材料8,944,66041.62%9.71%中药饮片6,442,14165.34%7.55%医疗器械750,31133.20%9.79%总计157,689,43523.24%10.34%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2011年全年,医药工业总资产达到13761.67亿元,同比增长22.96%;各子行业资产运转良好,特别是中药饮片同比增长40.59%,化学原料和生物生化业类略低于整体增速水平。图表:资产占比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四2010-2012年子行业结构(一)销售产值分析2011年全年,我国医药工业销售产值达到15,025.09亿元,同比增长29.33%。;其中化学制剂业销售总产值为4044.69亿元,同比增长25.22%;原料药业为2922.97亿元,同比增长24.53%;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分别为3305.195亿元,873.55亿元,分别增长34.13%和54.78%;制药设备产值最低76.73亿元,同比增长12.57%。图表:2011年我国医药工业销售产值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二)销售收入2011年全年医药工业实现销售产值15254.77亿元,同比增长达到28.75%。其中中药饮片、卫生材料、中成药收入增长明显。图表:2011年我国医药工业销售收入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三)出口情况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11年全年,我国医药工业出口增速放缓,从整理的数据来看,除制药设备出口增速5.51%外,各子行业的出口交货值仍是保持行业整体水平甚至更高。图表:2011年我国医药工业出口数据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图表:各子行业出口交货值情况单位:千元行业名称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化学原药52,816,30112.19%医疗器械40,555,31517.83%生物生化19,018,16820.36%化学制剂12,327,91115.57%卫生材料11,448,28533.96%中成药5,163,67920.29%中药饮片2,102,88218.87%制药设备518,0085.51%总计143,950,54916.97%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第三节2010-2012年生物医药运营一2010-2012年产业地位分析生物制药产业是高新技术产业之一,有着高技术、高投入、高收益、高风险、低污染的特征。国际上,生物制药主要集中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美国是生物制药的发源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产品和销售额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全球90%以上的比例。我国生物医药技术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但是依然处于起步阶段。中国药品消费在全球范围内是最大的,市场需求最强劲,但因为我国生物制药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以国内研发的产品和生产技术和国际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未来生物制药行业依然存在着很大的缺口。认为,未来我国生物医药行业挑战与机遇并存:1、我国生物医药产业资金投入不足,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2、跨国公司的进入使行业内竞争不断加剧。3、我国生物医药企业缺少龙头企业,产品同质化现象较重;4、缺乏专业人才。为了提高我国生物医药行业的竞争力,国家对生物医药产业制定了三个战略阶段:1、2010年前的技术积累阶段。2、2015年左右的产业崛起阶段。3、2020年前后的持续发展阶段。到那时,我国生物医药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整体达到世界先进国家水平,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促使我国生物医药发展的策略:我国的生物制药企业必须加快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创新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未来,我国的生物制药行业将高速稳定的发展。生物医药自身强大的需求,国家对生物医药产业的重视,使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商机无限。二2010-2012年市场规模在市场需求旺盛和政策大力扶持等利好因素的推动下,2011年以来生物制药行业产销规模均保持较快增长。四季度,随着疫苗、血液制品等生物制品批签发量逐步回升,生物药品工业总产值保持较快增长。根据数据显示,2011年1~11月,我国生物药品制造业工业总产值达1436.53亿元,同比增长24%;2011年全年,生物药品制造业实现工业销售产值1529.69亿元,同比增长25.53%。  然而,2011年以来,生物药品制造业利润增速一直处于历史较低水平,全年生物药品制造业实现利润总额206.69亿元,同比增长6.45%,增速比前三季度下滑0.17个百分点。一方面由于上年基数较大,2010年受"甲流事件"影响,当年甲流疫苗批签量多,行业增速过快;另一方面,政府对药品价格加强调控。201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对部分生物药品价格实行"行政性下调",同时,各地推广"药品低价竞标"模式,导致生物药品价格上涨空间受阻,难以维系上年的高毛利率。图表:2010-2012年我国生物医药市场规模情况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  对外贸易方面,2011年以来,尽管欧美等传统发达国家由于经济持续低迷降低了药品需求,但国内药企加大了对新兴市场国家的市场开拓力度,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进一步发展。同时,进入四季度,欧美等地区持续严寒天气极大的推动了药品需求,我国生物药品制造业出口交货值稳步上升。2011年全年,我国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业出口交货值达190.18亿元,同比增长20.36%,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3.31个百分点。 根据2012年1月工信部发布的《医药工业"十二五"规划》,未来将加大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加快推进创新药物开发和产业化,着力提高创新药物的科技内涵和质量水平,支持企业在国外开展创新药物临床研究和注册。《规划》还提出将积极开展核酸药物、基因治疗药物、干细胞等细胞治疗产品的研究,突破生物技术药物产业化的技术瓶颈,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抢占世界生物技术药物制高点,生物制药行业发展前景广阔。三血液制品政策面分析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截至目前,国内现有的涉及原料血浆管理的法规主要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等等。随着《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生效施行,将要求单采血浆站从硬件到软件方面提高标准。另外,单采血浆站改制后不再是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供应商,而将作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车间,在此之中,单采血浆站从硬件到软件设施的标准提高,有利于行业上下游产业链更趋规范和畅通。而在浆源偏紧的情况下,提升浆源管理能力已经成为血液制品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历时多年的《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浆源规模管理和浆源质量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章2009-2012年全球血液制品市场分析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一节全球血液制品市场规模一全球采浆及产能全球采浆量保持较为稳定的增长,目前已经达到三万多吨(不含中国)。美国采浆量从2001年1.3万吨增长到2009年2万余吨,占世界投浆量的60%左右,是全球最重要的浆源地。  全球血液制品行业在2005年之后有了较快的发展,近5年血液制品销售规模翻了一番。2009年市场规模已经达到134亿美元左右。有关数据显示,免疫球蛋白市场规模是白蛋白市场规模的2倍以上。  1999~2003年期间,人血白蛋白市场出现量价齐跌,使得全球血液制品市场规模增速呈现下滑,主要原因是1998年Cochrane提出人血白蛋白提高了低血容量症和烧伤病人的死亡率。此后的几年时间里,市场对于白蛋白的恐惧一直延续,直到2004年研究发现没有增加相关风险,市场恢复平稳,但增速远远低于免疫球蛋白。  2000年全球消耗静丙(IVIG)47.4吨,2006年达到78.2吨,预计2012年将消耗110吨。预测2009-2014年免疫球蛋白8%-10%的复合增长率,凝血八因子和白蛋白5%-7%的增长,重组八因子6%-8%的增长。  北美和欧洲是世界上主要的血液制品消耗国。世界卫生组织指出,15%的人口消耗了91%的血浆蛋白产品。二主要产品产能2004年主要产品人血白蛋白产能为466吨,折合10g蛋白是4672万瓶,一般规律性的增长为1%;静脉丙球69吨,折合2.5g为2820瓶,往年的增长率系6%;第ⅥⅡ凝血因子产能为21.74亿国际单位,折合200IU为1087万瓶,期望的增长率为1.5%;第Ⅸ因子产能为4.45亿国际单位,折合200IU的PCC为222.5万瓶,一般规律性增长为2%。三产品链及产品结构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国际血制品巨头企业能从血清中提取20多种蛋白因子,而且一般人血白蛋白ALB只占15%的份额,静脉丙球及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免疫球蛋白制剂)占30%,凝血因子占30%,特异因子蛋白占17%。生物蛋白胶及黏合剂占8%;而美国整个市场的销售结构比例更为明显,静脉丙球几乎占了49%的份额,其基因重组产品还未计算在内。第二节全球市场格局一血液制品格局(企业,地区,产品)世界上血液制品市场主要由CSL贝林、百特、拜耳及新生力量奥克特珐玛等占据;而全球市场中主要是北美、欧洲市场各占40%的份额;我国企业虽然综合产能不小,但是产品单一,且结构不合理,价格失衡,静脉丙球和凝血因子等价格偏低,而欧美的静脉丙球和凝血因子均是高端产品,由于其结构份额大而占了主导地位,价格相对国内产品较高而占据极大的份额,也带动了整个市场销售市值的上扬。在产业布局和新产品研发方面,传统血液制品分为白蛋白、静脉丙球及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类、特殊因子蛋白类及生物胶及黏合剂。目前国际巨头正在进行产业布局及新产品开发,主要集中在特殊免疫球蛋白类和特殊因子蛋白类。同时,有迹象表明,国际制药巨头正向疫苗产业、基因工程药物、工程抗体类药物投入巨资进行开发。因为,2006年全球疫苗市场量为100亿美元,85%被四大跨国企业所垄断,年增长率为5%;基因工程或转基因药物市场巨大,目前已经达到数百亿美元的市场规模,年增长率为25%~30%。疫苗、基因工程和工程抗体类药物正成为制药行业、尤其是生物制药行业增长的驱动引擎。血液制品行业也不例外,国际血制品巨头正进行新的产业布局和重组,传统血浆浓缩物提取产业基本保持现状,不再巨资投入,而是把更多资源、资金整合到基因工程或转基因药物、疫苗产业以及工程抗体类药物方面,甚至一些低端、核心技术不复杂、含金量不太高的基因工程药物或疫苗产业重心逐渐撤出欧美发达国家,向低成本高效率的亚洲地区国家转移,自己则专心且集中精力投入到高端疫苗、基因工程药物、工程抗体类药物的研发和拓展。二新产品研发方面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传统血液制品分为白蛋白、静脉丙球及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类、特殊因子蛋白类及生物胶及黏合剂。目前国际巨头正在进行产业布局及新产品开发,主要集中在特殊免疫球蛋白类和特殊因子蛋白类。同时,有迹象表明,国际制药巨头正向疫苗产业、基因工程药物、工程抗体类药物投入巨资进行开发。第四章2010-2012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分析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一节2010-2012年血液制品市场一2010-2012年市场容量世界各国由于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实力不同,在血液制品的用药结构及水平上表现不同。目前,国际市场上凝血因子类产品已经进入用药主流,其次是免疫球蛋白和人血白蛋白;而在我国,人血白蛋白仍居于主导地位,其次才是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类产品,近几年虽然已经发生明显变化,但与成熟市场的血液制品市场构成差别仍然很大。按产值比例计算,我国目前人血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所占的比例分别约为50%、42%和8%。  尽管近年来我国血液制品行业持续发展,但经济的持续增长、极低的消费基数、人口数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用药习惯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我国血液制品需求仍将持续增长;而我国原料血浆的限制在短期内仍然难以得到根本的改善,导致血液制品的供给短期内难以大幅增长。因而,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血液制品仍将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未来市场容量仍将持续增长。二血液制品市场结构我国除了在血液制品人均消费量方面与国际上有较大差距外,在血液制品消费结构方面国内外也存在着很大差异,一方面我国城镇人口人均白蛋白使用量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在新农合尚不能广泛覆盖血液制品的情况下,市场增长空间相对有限。另一方面,我国静丙及凝血因子人均消费量差距仍很大,这就为静丙和凝血因子类产品未来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增长获得提供了有利条件。三血液制品市场前景广阔目前,我国血液制品广泛的市场前景。血液制品类医药企业面临着旺盛的市场需求。近年来由于我国对血液制品产业的整顿,尤其是2010年对贵州血浆站的关闭,使得血液制品的供给明显减少。但血液制品在某些重大疾病的预防、治疗及医疗急救等方面有着其它药品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拥有广泛的市场前景。  为满足对血液制品的需求,相关部门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实施“倍增”计划。即通过原料血浆综合利用率、增加原料血浆的供应量、建立血液制品的供应、储备、定价和保障机制,力争“十二五”期间血液制品供应量比“十一五”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末增加一倍,这意味着复合增长率有望达到20%以上。第二节2010-2012年产品产量及竞争一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我国现有血液制品企业32家,血浆蛋白分离设计能力达到1.2万吨原料血浆。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血液制品企业生产规模普遍较小(美国百特公司年投浆量约2,000吨),总体研发能力不足,血浆综合利用程度不高,生产成本较高,产品结构相对单一,大多数企业只能生产以白蛋白和丙种球蛋白为主导的3–5种产品。即使是规模较大的几家龙头企业,也只能提取6–8种,与国际巨头的20余种还有很大差距。图表:我国主要血液制品企业产品资料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二市场格局分析目前我国血液制品公司按规模和产品种类大体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以华兰生物、上海莱士、天坛生物(中国生物)、中国生物制品(NASDAQ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企业;第二类主要是拥有4-10家浆站,产品线较为单一,但在所在区域拥有浆源垄断优势的企业;第三类的十余家企业则在产品线和浆站方面都不具优势。由于卫生部规定,产品数量在6种以下的中小企业不能新建浆站,所以可以预计,第一类公司将凭借自身的规模优势和从资本市场上获得的资金优势继续扩张,而由于浆站在一个地区的垄断性(同一地区不得建设2座浆站,不得跨界采浆),目前可供新设浆站的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越来越少,因此那些产品结构单一但拥有浆站的2、3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线企业将成为被收购的重点,而其余品种和浆站均不占优势的3线企业将逐步被淘汰出局。图表:部分国内血液制品生产厂家一揽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第三节2010-2012年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一2008-2012年产量图表:2007-2011年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签发数量情况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二2008-2012年格局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我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人均用量仅为国外的10%,自2004年以来,我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的年均增长速度在30%以上,目前中小医院尚未普及应用,发展潜力较大。第四节2010-2012年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一2008-2012年产量图表:2008-2012年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签发数量情况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二2008-2012年格局根据批签发数据,2011年共上市流通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约278.2万瓶(以200IU/瓶合并计算),较2010年同比增长5.9%,这也是血制品细分产品中唯一超期增长的品种,其市场容量大幅扩大。我国属于狂犬病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国家,政府部门努力严密防控,基础人群大,致使该市场增长迅速,预计2012年总量接近300万瓶。从数据看,在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市场中,三九集团湛江双林以占53.8%的份额拔得头筹,中生集团武汉所位居第二,山东太邦、黔峰、卫伦等企业产能下滑,一些具有生产批文的企业(如深圳卫武光明等)未见批签发记录。第五节2010-2012年人免疫球蛋白一2008-2012年产量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12年人免疫球蛋白签发数量情况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二2008-2012年格局人免疫球蛋白产品的销售在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近年来在我国人免疫球蛋白产品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其产品市场空间十分广阔。第六节2010-2012年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一2008-2012年产量图表:2008-2012年人凝血酶原复合物签发数量情况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二2008-2012年格局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批签发数据显示,2011年1~12月我国有19.75万瓶(以200IU/瓶计算)凝血酶原复合物投放市场,产能恢复明显。医疗细分市场需求增长(疑难病大手术、人工肝技术、器官移植手术等数量上升),诱导该市场规模小幅扩大。尽管临床上有不少替代品可选用,但该品独特的凝血机制、疗效、安全性等优势在一些特殊临床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预计2012年该品全年可能有22万瓶的批签发总量。本土企业中只有三家生产凝血酶原复合物。在该市场中,华兰生物以91.6%的占有率高居榜首;上海莱士位居第二,其产品在国内的上市量明显萎缩,但从采浆量及投产批次看,该公司的产能与国内上市量不相匹配,上海新兴的产品上市量较少,这与其原料血浆量极少有关。第七节2010-2012年人凝血因子Ⅷ一2008-2012年产量图表:2008-2012年人凝血因子Ⅷ签发数量情况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二2008-2012年格局凝血因子VIII是血友病乙型患者必需的预防及治疗出血的急救药品。从各药检所的批签发数据看,2011年1~12月共签发并投放市场27.05万瓶凝血因子VIII(以200IU/瓶计算),但与我国众多的血友病人数相比,其上市量难以满足该领域正常预防需求和急救用药需求,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较为理想的供应量应为40万瓶。在该市场中,安徽绿十字以56.7%的份额拔得头筹;华兰生物位居第二,其产能增加与采用新法工艺致投浆得率上升有关;上海莱士位居第三,上市近3万瓶。目前,血友病患者为控制病情需要经常或定期用药,但又难以负担得起相关费用(凝血因子VIII的价格基本为2元/IU,基因重组因子价格则为5元/IU),这值得社会关注。第八节2010-2012年人血白蛋白一2008-2012年产量图表:2008-2012年人血白蛋白签发数量情况 单位:万瓶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E人血白蛋白(折算10g/瓶)640.07920.161088.611202.481398.831607.39其中:国产人血白蛋白523.38658.15657.5716.73861.75968.35进口人血白蛋白116.69262.02431.1485.75537.08639.04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二2008-2012年格局从批签发数据来看,华兰生物以83万支居本土企业第一位,其后分别为太邦、三九、康宝、卫武、中生集团武汉所。事实上,传统习俗上的所谓第一、二集团排序已被打乱,后起之秀纷纷抢滩市场。中生集团产能萎缩明显,整个国药系在人血白蛋白领域仅占9.8%的份额,距历史高峰时的26%下滑不少。看来中生集团整合阵痛尚未消除,整合并发挥集团资源、技术及品牌优势是摆在其决策者面前的一项系统性、战略性及十分紧迫的重任。此外,进口人血白蛋白数量不断增长,占据市场39%的份额。其中,贝林CSL一枝独秀,占23%,几乎为本土头名产能的二倍;奥克特珐玛以8%的市场份额占据进口第二位;基立福以6%的份额位居第三。第九节2010-2012年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一2008-2012年产量图表:2008-2012年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签发数量情况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二2008-2012年格局2011年在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签发数量约为168.0万瓶,(以250IU/瓶计算)该市场中,华兰生物、泰邦、中生集团武汉所夺得前三甲,中生集团蓉生等企业产能略有下降,往年的出货大户山东太邦、黔峰等企业产量下滑明显,具有生产文号的上海新兴、卫武等企业未有该品上市记录。由于破伤风发病率一直居高不下,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将呈现小幅度增长态势。上游免疫原供应不足或垄断经营,致使国内不少有文号的企业因无法正常获得内毒素(免疫抗原)而“望原兴叹”,因此开拓内毒素来源,及时获得破伤风疫苗或内毒素是扩大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产能的先决条件。此外,在所有特免类产品中,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的零售价相对较低,而其他工艺大致相仿的特免品价格均较昂贵,因此该品价格将有望上扬。第十节2010-2012年人纤维蛋白原一2008-2012年产量图表:2008-2012年人纤维蛋白原签发数量情况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二2008-2012年格局纤维蛋白原并非滞销产品,如同其他凝血因子一样,该品在一些特殊临床领域(如心脏手术、妇产科及新生儿科大出血、疑难病大手术、人工肝技术、器官移植手术等)有重要的应用价值。甚至在灾难事件、战场抢救等急救中,该品也发挥着大的作用。但通常因为制备工艺门槛高、技术难点多、价格高等,许多企业对纤维蛋白原生产望而却步。从2011年批签发数据来看,共有7.56万瓶(以0.5g/瓶计算)纤维蛋白原上市流通,较上年同期增长41.9%,这主要是因为新批准哈世亨企业投产。尽管如此,该品上市量仍较高峰时期下降很多,在纤维蛋白原市场中,上海莱士、哈世亨、上海新兴位列前三,华兰生物、博雅、中生集团上海所等一些拥有批准文号的企业未见批签发记录。在血制品产品链中,纤维蛋白原处于被忽略的地位。如前所述,不少医学领域离不开纤维蛋白原,虽有冰冻血浆FFP、冷沉淀等替代品,但纤维蛋白原的临床应用重要性不容小觑,一旦爆发危难事故、自然灾害、战争等纤维蛋白原系重点战略药品物资,特殊时期其需求量巨大。第十一节2010-2012年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一2008-2012年产量图表:2008-2012年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签发数量情况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二2008-2012年格局2011年乙肝免疫球蛋白批签发了172.81万瓶(以200IU/瓶计算)。从总体上说,乙肝免疫球蛋白产品较往常高峰期有所下降,但比去年仍有所增加,系目前市场上缺口最大的血液制品。有专业市场调研发现,接受调查的全国各省市93家医院中,普通医院缺货率为87.8%,妇幼保健医院缺货率为75.7%;各省市30家疾控中心,除西藏自治区疾控中心外的其余29家都表示缺货,说明该品处于断档期。批签发数据汇总显示,在乙肝免疫球蛋白市场中,华兰生物、同路、太邦、卫伦、蜀阳分别居前五位,而以往的大户中生集团鲜有产品供应,绿十字产品上市量较少,卫武光明、上海新兴、哈世亨等未有批签发记录。六大因素导致乙肝免疫球蛋白产品短缺:特免血浆采集周期长(约200天);实施血浆检疫窗口期追溯(约60~70天);产品自检及批签发周期长(约75天);特免抗乙肝抗体血浆采集难,企业出于逐利需求而将组分投产其他免疫球蛋白;以往生产大户如中生集团上海所、天坛生物等停产;自然疾病需求(乙肝母婴阻断和肝移植受体用药)增长。目前一些地方物价部门对乙肝免疫球蛋白价格上调了40%~50%,这极大地促进了厂商血浆免疫、采集和生产的积极性,且乙肝免疫球蛋白业绩对厂家交出绩优利润报表贡献较大,预计未来该品供应量将上升,能有效缓解市场紧缺状态。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五章2010-2012年国内血液制品企业力第一节华兰生物一企业概况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华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从事血液制品研发和生产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并首家通过血液制品行业的GMP认证。作为国家定点大型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公司以雄厚的技术开发实力、领先的技术水平、一流的生产检测设备、科学规范的经营管理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全国同行业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公司先后承担多项国家、省、市级科技攻关项目,其中外科用冻干人纤维蛋白胶被列入国家863项目。华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河南省生物医药工程技术中心和中国科学院生物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共同基金及中国科学院的多个联合实验室的成立,为企业的高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几年来公司稳健管理,规范运作,凭借着技术优势,凸现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实力。通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目前华兰生物拥有二十余家全资控股子公司,总市值超过280亿元,是国内拥有产品品种最多、规格最全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血浆处理能力居国内乃至亚洲首位,主要财务指标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创造了生物制药企业高速发展的奇迹。二产品系列目前,华兰生物拥有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外科用冻干人纤维蛋白胶等以“华兰”为品牌的血液制品。这些制品的“华兰”商标已成为中国血浆制品行业的著名名牌。图表:血液制品产品名称规 格单 位人血白蛋白2g(10%20mL)1瓶5g(20%25mL)5g(10%50mL)10g(10%100mL)10g(20%50mL)12.5g(25%50mL)人免疫球蛋白150mg(10%1.5mL)1瓶300mg(10%3mL)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5g(5%100mL)1瓶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5g(5%50mL)1.25g(5%25mL)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200IU(2.0mL)1瓶500IU(5.0mL)200IU(2.0ML)/1支(注射器)1支(注射器)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100IU(1mL)1瓶200IU(2mL)400IU(4mL)100IU(1mL)/1支(注射器)1支(注射器)250IU(2.5mL)/1支(注射器)人凝血酶原复合物100IU1瓶200IU300IU400IU1000IU人凝血因子VIII50IU1瓶100IU200IU300IU400IU外用冻干人凝血酶500IU/1mL1瓶1000IU/2mL2500IU/5mL外科用冻干人纤维蛋白胶1.0mL(成胶2mL)1套2.0mL(成胶4mL)5.0mL(成胶10mL)人纤维蛋白原0.5g1瓶此外,近年来,华兰生物多品种疫苗的陆续上市,使华兰生物成为中国疫苗业的后起之秀,其中季节性流感疫苗的生产能力,为中国和亚洲之首。2009年春,全球暴发甲型H1N1流感疫情,华兰生物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优的质量研制生产出世界第一批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有力地保证了60年国庆庆典和国家的储备任务。华兰生物始终坚持以服务社会,造福大众为己任。图表:疫苗产品产品名称规 格单 位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西林瓶1瓶/1人份0.5mL/注射器1支/1人份0.25mL/注射器2支/1人份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10µg/0.5mL/瓶3瓶/1人份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200µg/瓶1瓶/1人份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西林瓶1瓶/1人份0.5mL//注射器1支/1人份备注:支:预灌封式注射器包装瓶:西林瓶包装三2008-2012年运营分析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血液制品、疫苗研发生产的民营生物制药企业,血浆处理能力居于国内乃至亚洲前列。人血白蛋白、静注丙球等主要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主要财务指标连续多年快速增长。图表:2008-2012年主要财务数据情况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3月营业总收入(元)475,162,7981,220,493,4301,261,620,657961,395,932274,066,000营业利润(元)213,522,224769,193,974799,831,573453,148,054178,905,000利润总额(元)217,601,930783,003,691818,671,257460,001,293176,657,000资产总额(元)1,261,620,0002,011,720,3832,575,845,5232,734,936,3882,920,580,000负债总额(元)117,497,000155,666,846170,062,104153,985,615188,530,000数据来源:企业年报公司是国内产品品种最多、规格最全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血浆综合利用水平高,具备15种产品的提取生产能力,拥有11种产品生产批文。近年来除白蛋白、静丙以外的其他小产品呈现较快发展势头。完善的产品结构保证了公司在血液制品领域长期持续的发展能力。血浆资源相对丰富公司拥有位于贵州、广西、重庆的12家单采血浆站,近期又在重庆新获批2家,浆站数量业内领先。并且,与其他大多数企业持有浆站80%股权不同,公司对下属浆站都实行100%控股,保证对浆站管理考核的绝对控制权,确保浆源的质量和数量。除了对已有浆站不断挖潜,提高采浆量外,公司还开拓新的浆源地。07年公司通过竞拍得到重庆地区唯一的血液制品企业重庆益拓全部资产,从而独占了重庆地区的采浆权。与重庆同属西南的贵州省,人口3,500万,是国内最大的血浆供应省份。重庆地区有人口3,100多万,农村人口占比62%,人口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与贵州相似,具有良好的浆源开发潜力,未来公司还将在重庆新建浆站,血浆资源优势会得到进一步强化。进入疫苗领域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在经济发展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疫苗行业正步入快速发展期。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2007年底,卫生部发布配套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将国家计划免疫由原来的“6苗防7病”扩大到“14苗防15病”,计划内一类疫苗市场需求急剧扩大。正在讨论中的新医改方案也将疾病预防工作提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图表:我国计划免疫范围扩大资料来源:市场调查中心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使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在一类疫苗带动下,计划外二类疫苗需求也呈现出加速增长势头。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疫苗行业的增长速度将从过去的年均15%左右提高到25%以上。在血液制品行业尚处于高景气度的情况下,公司战略性进入疫苗领域,不但能规避产品领域单一的风险,还能分享疫苗行业的高增长。公司临床观察、报批及在研的疫苗有10种左右,目前流感裂解疫苗已经上市销售,汉逊酵母乙肝疫苗、流脑A+C疫苗等有望近期获得生产批文。四2008-2012年盈利能力2011年公司营业总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23.80%,主要原因是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所致(2010年公司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收入30,872.68万元,2011年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收入仅1,172.13万元,同比下滑96.20%)。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11年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减少43.34%、43.81%、39.46%,主要原因:一是受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收入大幅下降,公司营业收入减少;二是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增加。2011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44.89%,主要原因是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致使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2011年公司血液制品售价基本稳定,主要原材料血浆成本略有上涨,其它部分原辅材料价格有不同程度上升;部分疫苗制品售价有所下降,因物价上涨,成本略有上升。2011年公司血液制品需求旺盛,销售良好,不存在订单生产情况;公司在甲流疫情期间共收到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5,225万剂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收储任务,其中714万剂为国家收储,因甲流疫情消退,该批疫苗未用到接种中,一直滞留于公司仓库且已经过有效期,为此公司已于2010年度对该批疫苗全额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公司积极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剩余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收储、收款事宜,2011年共确认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营业收入1,172.13万元。2012年2月,公司收到国家收储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部分货款7,855.13万元,该笔货款的下达将对公司2012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图表:2008-2012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情况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来源:企业年报图表:2011年公司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表数据来源:企业年报图表:2011年公司主营业务分地区构成情况数据来源:企业年报公司未来几年将加大产品研发投入,进一步提高血液制品的综合利用率,巩固公司血液制品行业龙头地位;疫苗方面,公司加强与相关科研院所的研发合作,力争在新型疫苗上取得重大突破,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使公司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集血液制品、疫苗、基因工程药物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大型生物制药企业。2012年公司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采取有效措施缓解血液制品原料供应紧张局面(1)加强宣传发动,努力提升现有单采血浆站的采浆能力在公司贵州5家单采血浆站被关停,原料血浆下降近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50%的严峻形势下,公司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努力提升现有浆站的血浆采集能力。目前公司采取了提高献浆员的营养费、接送路途较远的献浆员、对献浆员子女考上大学的提供奖学金,并开展“一人献浆,全家受益”活动,即达到一定献浆次数的献浆员在其生病需要用血液制品时可享受公司免费供应一定数量的血液制品的优惠政策,其家人可享受优惠价格供应,在采浆区域内营造出了“献血光荣、献浆同样光荣;献浆也是献爱心”的良好氛围,打破了人们对献浆是卖血、献浆就是贫穷的误解,将单采血浆事业引入到一个良好、健康的舆论氛围。目前这些措施效果明显,公司现有单采血浆站采浆量稳步提升。(2)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新建单采血浆站近年来由于血液制品需求量的快速增长,而原料血浆供应短缺,血液制品供需缺口较大。2011年12月,对乙型血友病的唯一有效药品凝血酶原复合物全国缺货,大量患者无药可用,面临生命危险。卫生部陈竺部长高度重视,于2011年12月11日前往北京市血液中心献血浆,指定捐给华兰生物,并向社会呼吁,号召更多的人关注这一问题,积极参与到献血献浆的崇高事业中来。同时亲自致电、致信公司董事长,了解凝血酶原复合物的生产供应情况,希望“公司作为国内凝血酶原复合物最重要的厂家之一,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和广大人民支持下加大生产力度,依法依规建立一批新的浆站以保证生产所需,确保质量安全,促进血浆制品类药品保障供应长效机制的形成,并提出血液制品倍增计划。”2012年1月20日,卫生部下发《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5)号文),鼓励各地设置审批单采血浆站,并适当扩大现有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提高单采血浆采浆量。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单采血浆站,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内,实现辖区内单采血浆采浆量与血液制品需求量达到基本平衡的目标。在设置审批单采血浆站时,各地要向研发能力强、血浆综合利用率高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倾斜,引导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提高研发水平和血浆综合利用率。公司作为国内血液制品行业品种最多,规模最大,血浆综合利用率最高的生产企业,同时也是河南省重点扶持的生物医药企业,将以此为契机,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新建单采血浆站,开拓浆源。2)加快重庆公司投产步伐、组织好重庆公司的生产和销售2011年底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公司”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相继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人血白蛋白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生产批件,标志着重庆公司文号转移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重庆公司已经接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审核、现场检查,预计2012年上半年将通过GMP认证,可正式生产和销售。重庆公司下属7家单采血浆站,其中武隆、忠县、开县、潼南、巫溪、彭水6家单采血浆站自2008年9月起陆续开始采浆,石柱单采血浆站目前仍在基建中。上述6家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除用于申报生产批件及GMP认证检查试生产使用外,其余血浆仍在储存中。重庆公司投产后上述6家单采血浆站所采集血浆将投入正式生产,投产后将逐渐弥补贵州单采血浆站关闭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逐步恢复并提高公司的血液制品生产量。2012年公司将重点做好重庆公司的生产和销售工作,加快其他制品文号的转移及报批工作,提高血浆的综合利用率。3)整合研发资源,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是公司长期发展的驱动力。华兰生物管理层高度重视研发团队的建设,研发项目的立项与推动。为有效整合公司研发资源,2011年6月公司组建了华兰生物研发中心,中心以华兰疫苗研发中心、华兰股份研发中心、华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河南生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生物制品重点实验室为依托,整合人才资源,加大实验设备投入,创新管理体制。研发中心已建有病毒疫苗、细菌疫苗、基因工程及单克隆抗体研发平台,2011年11月公司研发中心被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011年4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兰生物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经济开发区正式成立,以北京的地理优势、环境优势与人才引进的便利条件,组建新型疫苗研发团队,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较大的新型治疗性疫苗制品。研发中心的成立及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加快了公司项目的研发进展及新项目的启动。到目前为止,公司有十几个在研项目,其中A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已申请生产批件;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小儿、无应答人群)已获得临床批件;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及人用狂犬疫苗已申请临床批件。另外有多个项目正加速临床前的研究,其中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及手足口病(EV71型、CA16型)双价灭活疫苗、肺炎疫苗有望在2012-2013年申请临床批件。公司另有10余个项目处于前期研发或合作阶段。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公司同时开拓在单克隆抗体、基因工程方面的生物药物,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巨大的市场前景,拓宽公司的产品线,为公司的长期快速发展奠定基础。在前期研发或合作项目中,手足口病基因工程疫苗、肺炎疫苗、通用流感疫苗、大流感单克隆抗体、治疗性乙肝疫苗、重组人缓释型凝血因子VIII、治疗性抗癌单克隆抗体等,都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需求。公司在注重内部研发的同时,也不断加强与外部科研单位及公司的合作。公司与中科院的巴斯德研究所、过程所及微生物所建立了联合实验室,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加快创新型疫苗的开发。另外,公司在互赢共利的基础上,积极加强与其它国内外企业的合作与洽谈,加速公司发展。公司与中国科学院生物技术局共同成立“中国科学院生物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联合基金”,共同支持一批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产业带动性强的生物医学技术成果,实现转化与产业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公司与古巴研究机构签订了技术交流协议,并一直寻求与荷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科研机构及知名生物医药企业就新型疫苗及新型佐剂开展交流与合作。公司确定了以技术创新带动产品创新,以机制创新促进自主创新,以资源配置支持自主创新,以引智引技推进自主创新,以培养人才保证自主创新,以产品创新赢得市场的思路,开始全面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发展战略,以保证公司的研发实力处于生物制品行业前列。4)加强对疫苗产品的销售,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华兰生物疫苗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以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优质迅捷的售后服务赢得了市场,2008年疫苗公司首个产品流感病毒裂解疫苗上市后,产销量一直保持同行业首位。上市当年在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的防疫中,两周内接种近200万人份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无一例严重不良反应,从冷链运输能力、产品质量方面全面接受了考验,得到了市场和卫生部门的高度评价。2009年全球防控甲流疫情中的战斗中公司依靠强大的科研实力在全球率先研制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并承担了国家近40%的收储任务。公司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自上市以来市场份额也一直居于国内前列。“华兰”品牌得到了市场的高度认可,2011年并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有利于公司未来疫苗品种的市场开拓。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为拓展公司疫苗销售渠道,公司积极开展疫苗的国际认证工作。2011年10月公司流感病毒裂解疫苗二车间在国内疫苗行业首家通过国家新版GMP认证,并于2011年10月28日按程序及要求,向世界卫生组织正式提交了流感病毒裂解疫苗预认证申请,目前正在进行预认证材料的反馈。2012年公司将积极筹备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的世卫组织预认证工作,希望通过病毒性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细菌性疫苗(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的预认证工作提升公司疫苗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使公司产品尽早走出国门。第二节天坛生物一企业概况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坛生物”)是一家从事疫苗、血液制剂、诊断用品等生物制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于1998年由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其前身为1919年成立的北洋政府中央防疫处,是中国生物制品的摇篮)在上交所发起上市,现在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随着公司的发展目前已经拥有长春祈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数家单采血浆公司等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增发收购中生集团三级单位成都蓉生90%股权,并新建大兴生产基地以解决产能不足问题。成都蓉生为国内第二大血液制品企业,并购成功后将大大加强公司在血液制品领域的竞争实力。天坛生物拥有110多种产品,包括乙型肝炎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腮风疫苗、乙型脑炎疫苗、流感疫苗、水痘疫苗、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品种,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重要生产基地。二产品系列天坛生物主要致力于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共有110多个产品文号,其中20余种为预防性生物制品,在中国的卫生防疫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也承担着国家特种生物制品的储备任务。目前该公司的主导产品主要包括:乙肝、脊灰、麻疹、麻风二联、麻腮风三联、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等。三2008-2012年运营分析201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9,439.53万元,比上年同期120,226.14万元增加19,213.39万元,增幅15.98%;实现营业利润33,202.37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万元,比上年同期25,120.90万元增加8,081.47万元,增幅32.17%;实现利润总额34,197.41万元,比上年同期27,033.55万元增加7,163.86万元,增幅26.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3,335万元,比上年同期17,492.43万元增加5,842.57万元,增幅33.4%。与上年度期末相比,公司资产及资产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资产质量及资产结构良好。2011年公司实行“以销定产,以产促销”的产销协调策略,取得了较好成效。预防制品方面,麻风腮系列等主导产品产量创造历史新高,产销比也有所上升;血液制品方面,主要产品市场形势良好,血制业务内部整合、新建浆站使浆源短缺的形势有所改善,子公司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投浆量和主要产品产量均有所提升,总体继续保持价量齐升的态势。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血液制品业务销售比重继续保持上升趋势。2011年由于主导产品产销量增长未能抵消限价政策和市场竞争加剧的总体影响,公司本部销售收入略有下滑;依靠良好的市场机遇和品牌优势,控股子公司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血液制品销售收入创造历史新高,为公司整体业绩提升做出较大贡献。在市场竞争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子公司长春祈健销售量继续保持增长态势,维护了产品的市场地位。图表:2008-2012年主要财务数据情况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3月营业总收入(元)682,700,4321,100,252,9761,202,261,4091,394,395,341321,556,000营业利润(元)227,398,000354,319,675251,208,985332,023,677104,833,000利润总额(元)231,989,817351,029,350270,335,536341,974,113105,051,000资产总额(元)1,196,330,0002,161,020,4182,454,455,7653,224,040,9613,350,990,000负债总额(元)283,125,0001,211,886,5091,312,300,0911,777,892,684934,466,000数据来源:企业年报2012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承上启下、深入推进、落实的一年,生物医药产业的“十二五”规划即将颁布,新型疫苗、血液制品、诊断试剂等都是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领域。我国疫苗监管体系通过世界卫生组织(WHO)预评估,为国内生物制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作为国内免疫规划疫苗、血液制品领域重要的生产企业和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天坛生物将在国药集团“建立中央医药健康产业平台,进入世界五百强”和中生股份“打造中国生物制药领军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战略目标指引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营销增速、科研增速、项目增速,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确保经营业绩的不断提升。公司亦庄新产业基地建设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公司将全力以赴推进项目建设按期完成。目前,亦庄基地101#、107#(OPV车间)等五个主要生产车间及锅炉房、污水处理站土建二次结构工程完成,已经进入安装阶段;201#办公、质保楼、104#等厂房正在进行基础工程施工;连廊等附属工程施工前准备工作全面开展。未来几年,公司将积极做好整体搬迁的各项规划和新旧厂区的生产衔接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子公司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方面。新建的渠县、安岳两家浆站已经开始采浆,未来形成稳定供浆能力后将能够带来投浆量的提升。2012年1月20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各地设置审批单采血浆站。在国内血液制品供应不足的背景下,管理基础好,实力强的血液制品企业将从中受益。近年来,采浆成本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压缩了血液制品的盈利空间,公司将积极采取加大科研力度、开发因子类产品、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等措施,降低产品单耗,确保血液制品经营业绩的稳步增长。子公司长春祈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方面。随着水痘产品市场竞争进入白热化,由于市场需求的限制,新厂区产量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公司将通过积极开拓市场、推动新产品研发和转产、扩大水痘出口量等方式,力争保持经营业绩的稳定。四2008-2012年盈利能力2011年公司费用率同比略有下降,财务费用增长较快。公司加强非经营性费用的管控,在研发投入规模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管理费用实现负增长;加大销售推广力度使销售费用有所增长,但增长速度慢于销售收入的增长;由于亦庄基地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加大,公司较多运用内部调剂资金、银行贷款弥补资金缺口,加之国内银根持续紧缩,债务融资额度和资金成本均有所增加,使财务费用有较大幅度增长。图表:2011年公司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来源:企业年报公司所处行业为生物制品行业,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公司100%的收入和利润来源于生物制药;产品销售的主要领域包括预防制品、血液制品等。报告期内,一些主导预防制品销量有所增长,血液制品市场形势良好,带动血液制品板块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的同步提升,血液制品对收入、利润的贡献度有所提高。报告期内,预防制品营业利润率基本稳定,血液制品营业利润率有所提高。图表:2011年公司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数据来源:企业年报2011年各地区销售情况良好,血液制品销售增长带动部分地区营业收入的较快增长,公司分地区销售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第三节上海莱士一企业概况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源于1988年10月由美国稀有抗体抗原供应公司和上海市血液中心血制品输血器材经营公司合资成立的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血液制品大型生产企业;2007年3月,公司整体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各出资50%;2008年6月23日,公司于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252。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上海莱士是“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同行业中血浆综合利用率高、产品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领先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安全、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产品长期占据着中国血制品消费的高端市场,在业内和消费者中拥有良好的知名度。同时,公司为适应国内市场消费特点,积极出口富余品种,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最早开拓海外市场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产品远销海外,为国内出口规模最大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二产品系列上海莱士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疫苗、诊断试剂及检测器具和检测技术并提供检测服务,是国内最早实现血液制品批量生产的厂家之一,主要产品包括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凝血因子VIII、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冻干人凝血酶、外用冻干纤维蛋白粘合剂,共7个品种23个规格。图表:公司主要产品三2008-2012年运营分析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大型中外合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投浆量规模仅次于华兰生物和成都蓉生,居于国内前列。公司血浆综合利用率较高,产品种类较为齐全,长期占据中国血液制品的高端市场,在业内和消费者中拥有良好的知名度。产品质量控制严格公司产品生产除严格遵循《中国药典》规定外,还遵循美国FDA规程、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原则、欧洲药典的要求,产品质量控制高于国家法定标准。图表:上海莱士产品质量高于国家标准(《中国药典》)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资料来源: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从原料血浆至成品经过了5次EIA(酶联免疫法)检测HBsAg、Anti-HCV、Anti-HIV-l/2和3次PCR(核酸扩增法)检测HBV-DNA、HCV-RNA、HIV-RNA,而国家现仅要求3次EIA检测。同时,公司也是国内唯一采用PCR技术对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最终产品进行HBV-DNA、HCV-RNA、HIV-RNA病毒检测的厂家,有效保证产品安全性。由于产品质量的高标准,公司也成为国内唯一一家企业多次接受美国FDA和世界卫生组织标准品实验室邀请,参与全球范围内凝血因子标准品的制备工作。凝血因子产品齐全公司是国内凝血因子类产品种类最为齐全的生产企业,市场占有率也较高。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VIII、冻干人凝血酶、冻干人纤维蛋白原均为国内首家取得生产文号并上市。由于基因重组凝血因子产品能够规避血浆来源产品传播疾病的潜在危险,目前在国外市场已经取得巨大成功。公司也积极准备切入基因重组类产品市场,重组人凝血因子VIII现已完成基因工程细胞株的构建和初步的分离纯化工艺研究,即将进入中试和临床前研究。海外市场拓展经验丰富我们认为相对于国内其他企业,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海外市场的经验和能力。在外方股东的支持下,公司是国内最早成功开拓海外市场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出口规模也始终居于首位。公司已在17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个国家和地区取得了产品注册,目前主要出口区域为东南亚和拉丁美洲。公司出口产品主要为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类产品,其中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占60%以上。目前国际市场对于该产品的需求相对成熟稳定,且国外市场价格也要高于国内。公司出口收入的绝对额和比例都呈逐年上升趋势。海外市场的成功运作,不但能带来更高的盈利,也能有效规避国内市场出现波动的风险。图表:2008-2012年主要财务数据情况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3月营业总收入(元)309,860,472387,519,942483,357,124567,385,77271,543,000营业利润(元)125,201,264159,348,152217,480,238234,898,44223,392,900利润总额(元)124,478,495159,567,515220,901,600235,510,04725,119,300资产总额(元)831,190,000825,217,084930,325,5971,009,530,054990,496,000负债总额(元)76,424,80061,884,25899,116,36082,257,24541,929,300数据来源:企业年报2012年经营计划2012年,公司的经营班子将在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指导下,努力完成以下经营计划:1、继续努力寻找新的浆源,把新建浆站作为全年的工作重点;继续大力开展海南琼中浆站发展供浆员的工作,使供浆员队伍能持续扩大并保持稳定,尽早实现规模效益;同时也将加快海南白沙及保亭两个浆站的建设进度,争取尽快建成并采浆;2、始终贯彻“安全、优质、高效”的管理理念,把产品质量放在首要地位,严格遵守新版GMP规范的要求进行每一个生产步骤的操作,确保产品质量,维护公司产品在业内的良好口碑;3、随时把握市场动态及国内血液制品消费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产品销售价格,同时密切关注国外血液制品走向,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在国外市场的占有份额;4、大力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及研发人员力量,加快新产品的研发步伐;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等的合作,积极争取各项科研资助款和研发技术支持;5、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争取于2012年6月底完成竣工验收,并从2012年第三季度开始对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加紧随后开展GMP认证及试生产等工作,以使新厂房能尽早投入使用。公司2012年度的总体经营目标是保持2011年的良好发展态势,营业收入力争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增长,有效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以实现经营净利润的增长。2012年度重大投资计划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12年将完成奉贤新厂区及海南新设浆站的投资建设。海南新设浆站的投入资金均来源于公司日常经营所产生的自有资金。四2008-2012年盈利能力2011年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56,738.58万元,较上年增长17.38%。血浆原料的供应是公司发展的基础,为了增加血浆供应量,各下属子公司提高了向供浆员支付的各种形式的补助及奖励,并加大了宣传投入力度,因此浆站发动费用及宣传费用都有所增加;报告期内,部分子公司完成了浆站的改扩建,改善了血浆采集的硬件环境;海南琼中新建浆站虽已于报告期内开始采浆,但尚未能实现规模效益,保亭及白沙浆站仍在建设中,尚未开始采浆;除血浆外的部分主要原材料价格有所上涨。以上种种,都使得公司全年的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公司最终共实现营业利润23,489.8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01%,低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035.4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01%。2011年产品最高零售价格没有调整,但部分产品平均出厂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限定范围内较上年有所提高;主要原材料血浆的成本较上年同期有所上涨,部分其他生产用原材料,如燃油、酒精等价格也有所上涨。图表:2008-2012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情况数据来源:企业年报2011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58.97%,同比减少3.88个百分点,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因是公司生产环节的原料、辅料、制造费用、人工成本较上年有所增加,导致产品销售成本有所提高。图表:2011年公司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表数据来源:企业年报图表:2011年公司主营业务分地区构成情况数据来源:企业年报第四节成都蓉生一企业概况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国芍药集团总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由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的血液制品业务剥离改制而成,是我国规模最大、设施设备最精良的专业从事血液制品业务的高科技生物制药企业。“蓉生”牌系列血液制品以其质量、安全性、市场份额和品牌等综合优势在中国血液制品市场占据了无可争议的主导地位,并被卫生部誉为“血液制品的典范”,赢得了极高的市场美誉度。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二企业运营1980年,蓉生率先在国内开始血液制品工业生产,开创了我国该行业的众多第一;1988年首家推出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1992年,首家推出静脉注射人免疫球蛋白产品;1995年,率先引进压滤生产工艺,带动了国内行业的第一次技术升级;1998年,国内第一批取得GMP认证证书;2010年,成为国内行业首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DNV认证)。80年代初,蓉生就在全国建成了第一批单采血浆站,有着丰富的原料血浆管理经验。金堂蓉生单采血浆公司被卫生部确立为全国单采血站示范单位。目前,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有拥有16家采浆公司,采浆规模名列国内前茅。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的科研体系和较强的研发能力,血浆蛋白研究室和抗体研究室有近100余名研究人员专业从事血液制品的综合利用与新产品创新研究,其中博士、硕士数十人。近来年,在血浆蛋白综合利用和多种针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特异性免疫球蛋白研发上取得重大进展,在基因重组药物的研究上也取得突破,为企业可持续化发展奠定基础。图表:2009-2011年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元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整理三2009-2012年产量成都蓉生专业从事血液制品的研发与生产经营,是国内规模最大的血液制品企业之一,拥有按照欧洲GMP标准建设、年血浆处理能力达1,000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吨的生产车间,血浆采集网络也具备一定规模。图表:2009-2012年成都蓉生血液制品产量增长情况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第五节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一企业概况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创建于1949年,是一所集生物制品研究开发与生产、经营为一体的为人类健康与国民身体素质提高服务的国有大型企业。是国家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病原生物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内外人才积聚的生物高科技企业。  设有分子生物和单克隆技术、基因工程蛋白质组学、细菌多糖、分子病毒、血浆蛋白及其制剂等九个研究室和一个实验室管理中心,海内外各类领军人物带领上千人科技人员和科研团队致力于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曾先后完成国家“七五”、“八五”计划、“863”、“973”攻关项目等几十项国家级科研任务。获得科研成果100余项,其中30余项获国家科委、卫生部或上海市科技进步奖。  新落成的研发大楼是国内生物制品研究设施先进、门类齐全的研发技术中心。并拥有一流的血液制剂生产线及按照欧盟GMP标准设计的疫苗生产大楼,所有生产车间全部通过国家GMP认证。地处奉贤海湾的科技创业园区,将建成为园林式国际一流的标准化生物制品生产厂区。上生慧谷科技园是集产、学、研为一体的技术创新联盟,生物大厦是包括500强企业在内的生物制药汇集的标志。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二企业运营国药中生上海公司现获得国家批准的各种规格生产文号76个,产品种类包括血液制品、预防制品、基因工程产品以及各类诊断试剂等。水痘、流感、麻腮二联、人血白蛋白等制品分别获得了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上海医药行业"名优产品"等称号;"上生"牌荣获2007—2009年的"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麻腮风三联疫苗、流感嗜血杆菌疫苗等新制品将继续提升"上生"品牌的影响力。近20年来共取得科技成果100余项,其中30多项分别获得国家科委、卫生部及省市级科技进步奖,8个产品获得上海市新产品称号,部分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六十年来,国药中生上海公司先后与美国、荷兰、日本、韩国、埃及、巴西、古巴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保持友好往来,开展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连续十余年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国药中生上海公司的生产厂房、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区域共有三块:总部,位于长宁区延安西路;虹桥分部位于长宁区安顺路;奉贤分部位于奉炮公路。除了以上三块地块之外,经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和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还有正在规划于奉贤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共计480亩,这将是开启国药中生上海公司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平台。国药中生上海公司奉贤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项目投资额超过40亿元。将是目前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乃至中国最大的生物医药基地,对于国药中生上海公司的长期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仅能很好地解决产能制约和市场需求的矛盾困境,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生物医药领域的产业化能力,为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活力。三2009-2012年产量图表:2009-2012年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血液制品产量增长情况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第六节四川远大蜀阳一企业概况四川远大蜀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首批定点的专业从事血浆蛋白类药物的研究开发和制造的资深血液制品企业。2008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原料血浆分公司13个。二十年来,不管企业体制如何转变,市场环境如何变化,公司创业精神不变、敬业精神不减、兴业精神不息,始终秉承“敢闯新路、力创名牌、锐意改革”之路,企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了显著的创业成就。二企业运营四川远大蜀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以研发、生产、销售血液制品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制药企业,是四川省重点优势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现隶属于中国远大集团。公司是国家首批定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并在血液制品行业中首批同时通过GMP和ISO9001认证。蜀阳药业的业务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产品远销海外,员工人数450余名,公司在四川、广西下设单采血浆站13家,其中剑阁单采血浆站为2009年新设,2011年正式投入运营的单采血浆站。2011年蜀阳药业年销售收入近6亿元,利税过亿,稳居全国血液制品行业前茅。三2009-2012年产量图表:2009-2012年四川远大蜀阳血液制品产量增长情况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第七节贵州泰邦生物制品一企业概况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原名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1996年,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人民币。厂区占地面积约65000㎡,生产车间建筑面积约5200㎡,现有员工260余人,设计生产能力为年投血浆量300~400吨。是集血液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于1998年在贵州省率先通过了国家GMP认证。二企业运营作为国家定点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公司凭借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先进一流的设备、严谨完善的质量体系、科学规范的经营管理、雄厚扎实的研发实力和充满活力的专业团队,在全国血液制品企业中正以后来居上之势,凸现出强势的高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特别是2005年经重组后,公司的生产规模连年翻番,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不断刷新。自2000年国家实施人白制品“批批檢”制度起,公司所有送檢制品合格率始終保持100%。国家市场抽检合格率保持100%。目前公司已拥有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等以“泰邦”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为品牌的血液制品品种,其主导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高速增长,企业的综合实力正迅速步入国内同行的前列。三2009-2012年产量图表:2009-2012年贵州泰邦生物血液制品产量增长情况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第八节山西康宝生物制品一企业概况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91年,1992年5月建成投产,1995年5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是国家卫生部批准的血液制品定点生产单位。公司现拥有血液制品、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口服液和原料药等八种剂型,五十多个产品。公司现有生产车间5个,单采血浆站8个。拥有职工998人,大中专以上学历的695人,高级职称37人,中级职称97人,各类技术人员510人。二企业运营近年来,公司先后引进院士3名,教授、博士生导师19名,博士21人。获国家发明专利38项,共研发项目18项。其中"863"项目5项,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4项,国家科技支撑项目2项。其中2个品种已成功上市,4个国家一类新药已上Ⅱ、Ⅲ期临床(神经生长因子、痢疾疫苗、肝细胞生长素和凝血酶原复合物),2个品种已通过国家药审中心审评(纤维蛋白原、Ⅷ因子),4个品种正在申请临床批件(幽门螺杆菌疫苗、长效融合蛋白干扰素α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b、长效融合蛋白白细胞介素-2、N末端乙酰化修饰胸腺素α1)。正在研发的国家一类新药还有6项(抗肿瘤靶向血管抑制剂、带状疱疹免疫球蛋白、巨细胞免疫球蛋白、生物蛋白胶、水痘疫苗和狂犬病疫苗)。2011年,公司被列入国家重点企业,并获国家发改委支持资金982万元。在"十二五"期间,公司提出了构建"一体两翼"的发展框架,实现康宝"又快又好"发展战略目标。一体是:生化药、化学药、中药制剂和生物制药。两翼是:血液制品和新型疫苗。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实现销售产值50亿元,利税10亿元,让康宝成为"全省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化企业。三2009-2012年产量图表:2009-2012年山西康宝生物血液制品产量增长情况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第九节山东泰邦生物制品一企业概况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山东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是在有着40年历史的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基础上,于2002年11月重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1.6亿元人民币,总资产5亿元人民币,是国家定点、山东唯一的血液制品企业,是以血液制品为主,集科研、生产、经营一体化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控股公司于2006年7月美国上市,并于2009年底在纳斯达克成功转板。作为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血液制品企业,不仅为泰邦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而且在引进美国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技术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二企业运营公司现有人血白蛋白、静脉注射人免疫球蛋白、乙肝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等7个品种,21个规格的产品,产品批签发合格率100%,优质的产品赢得了市场的青睐。合资以来,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超过50%。三2009-2012年产量图表:2009-2012年山东泰邦生物血液制品产量增长情况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六章2009-2012年国内血液制品行业特征分析第一节血浆原料供应制约一2008-2010年采浆规模由于产品供不应求,血液制品终端消费者议价能力低,因而目前各家企业竞争的重点仍然集中在扩充产能上,而又因为目前血浆仍是血液制品的唯一主要原料,国家规定浆站与企业采取“一对一”的关系,这就使得控制更多浆站成为了企业追逐的目标,收购费用也从最早的百万元级涨到千万元级,华兰生物为获得在献浆潜力巨大的重庆地区的采浆权,以4360万元收购重庆益拓全部资产,而2008年卫生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出台后,华兰、莱士等一批有能力生产6种以上血液制品的一线企业也凭借自身的资金和技术优势积极新建浆站,扩大投浆量。图表:部分企业新建浆站情况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二单采血浆站分布全国单采血浆站分布在19个省份,主要分布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其中贵州、广西、四川三省的采集量约占全国总量的70%。图表:国内浆站数量前六大血液制品企业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三采浆规模影响因素需求方分析尽管血液制品市场再过去3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年增长率持续高于20%,但其中产品涨价因素占到了相当比例,并不能有效反映国内市场血浆需求量的变化,如果剔除价格因素而根据2008、2009年各月国产生物制品批签发数据计算我们可以发现,从决定血浆需求量的白蛋白批签发售情况来看,09年批签发量增速已由08年的25.8%下降到10%,即我们发现:虽然国内血液制品需求维持了较高的增长率,但血浆需求量增速的下滑的趋势被掩盖在产品涨价造成的销售额增长中。供给方分析根据各家企业新浆站的投产速度,我们认为对于未来3年血液制品一线企业投浆量年平均增幅预计约为20-30%(天坛生物、上海莱士预计约为20-25%,华兰生物可能达到30%),而受益于营养费的上调,二线企业投浆量的增长幅度估计也会达到15-20%。投浆量增长速度快于血浆需求增长速度,血浆需求缺口将逐步弥合。如果假设2009年全国血浆需求量为5000吨,未来血浆需求量年增长10%(反推得到06年血浆需求约3700吨,供需基本平衡,这与当年的真实市场状况类似),投浆量年增长20%,则我们可以发现:到2013年血浆供应将能够满足需求。图表:2006-2013年血浆供应量vs需求量(单位:吨)预测模型资料来源:市场调查中心第二节行业高盈利分析一产品价格维持高位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我国血制品价格形成机制是以国家发改委定价为主,辅以市场定价。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血制品,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最高零售价,各省市和企业根据地区和企业情况在最高零售价下调整;没有进入医保的,由各生产厂家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报物价局等部门批准后执行。2010年3月23日,国家发改委调整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将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人纤维蛋白原、人凝血酶原复合物、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凝血因子Ⅷ、凝血酶、重组人凝血因子Ⅷ等血液制品列入发改委定价目录中。除了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等少数品种之外,目前上市销售所有血液制品几乎全部列入定价目录中。已上市销售但发改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但进入目录的所有品种,都会由发改委适时制定公布价格。在2004年我国对于单采血浆站进行重点整治,导致原料血浆供应快速下滑,血液制品产量大幅下滑,市场供应严重短缺。为了刺激厂家的生产积极性以及调节市场需求,国家发改委曾多次上调人血白蛋白的最高零售价,最高限价达到360元/10g。上海市在2010年将静注人免疫球蛋白2.5g和5g的零售最高价分别上调45.6%和58%,达到600元和1140元,但与发达国家的300-400美元/5克的价格仍有较大差距。图表:波特五力模型利用波特五力模型来分析血制品行业的竞争性。该模型认为,一个行业的竞争程度,根源在于其内在的竞争结构。在一个行业中存在五种竞争力量:行业中现有企业间的竞争、新进入者的威胁、供应者讨价还价的能力、用户讨价还价的能力、替代品或服务的威胁。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通过波特五力模型的分析,我们认为血制品生产成本将较快增长,供需关系将有所缓和,但供应仍偏紧,价格短期内下调的可能性较小,仍有望维持在较高的价位水平。白蛋白的毛利率已经达到高峰,对于仅能生产白蛋白的企业来说,如果提取工艺不取得突破,将很难降低单位成本;而能够生产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类产品的龙头企业,随着凝血因子等产品销售量的增加,毛利率有望继续提高。二血浆成本不断上升在血液制品成本构成中,血浆要占2/3以上,所以血浆价格对企业成本影响重大。为了稳定供浆员队伍、同时吸引更多人加入献浆行列,血液制品企业纷纷采取各种手段来提高献浆待遇。献浆补贴(营养费)从早期的80元/次提高到目前180元/次,且还将继续上升,为供浆员提供交通便利等其它支出也不断增加。此外,监管严格、标准提高后浆站运营成本以及血浆检测费用也有所上升。所以,血浆成本不断升高是长期必然趋势。三毛利率水平较高虽然血浆价格不断提升,但产品价格上涨还是有效消化了成本压力,近几年血液制品企业毛利率呈现上升状态。未来几年在供应短缺难以缓解、产品价格维持高位的情况下,企业盈利能力还能得到保证。四进口白蛋白影响我国已经多年没有批准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国家对于单采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严格监管,决定了血液制品行业的竞争主要是在现有企业间开展。即便国家将来放开新建血液制品企业,由于新进者需要新建浆站,而新浆站的建设一般需要3年,因此产生销售也是3年之后的事了。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2007年10月31日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血液制品行业属于外资限入行业。外资不能直接在国内投资兴建血液制品企业,同时血液制品的进口也受到限制。白蛋白是我国唯一允许进口的血液制品,进口产品约占国内市场总额的40%左右,进口人血白蛋白价格比国产上浮5%。目前10g/50ml人血白蛋白国产价格为360元,进口价格为378元。国际上白蛋白价格如下表所示,在排除汇率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进口白蛋白短期内大量进入中国的动力并不强。图表:我国和国外白蛋白价格比较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来源:市场调查中心第三节优势企业垄断一血液制品规模效应血制品行业十分讲究规模效应,规模主要体现在投浆量和品种类上:投浆量越大、开工越足,单品成本就越低;品类越丰富,血浆综合利用率就越高,单品摊薄的成本也越低。根据国外经验,1,000–1,500吨的投浆量最具规模效应。二全球呈现寡头垄断国际市场血液制品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时,共有生产企业100余家。随着血液制品安全事件陆续发生,各国政府都加强了监管力度,企业兼并重组行动升级。目前全球仅剩下不到20家企业,其中美国5家,欧洲8家,排名前5位的企业贝林、百特、基立福、奥克特珐玛及拜耳占据了全球血液制品市场份额的80%–85%,行业寡头垄断格局非常明显。三行业集中度提高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生产血液制品,80年代行业步入快速发展,高额的利润吸引了许多并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单位加入到血液制品的生产,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隐患突出。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对血液制品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随着2004年国家加大对浆站的整治力度,一系列行业监管政策陆续出台,行业发展逐渐规范有序。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我国血液制品行业的发展资料来源:市场调查中心图表:我国血液制品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资料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三监管政策加速洗牌血液制品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了生产规模大的企业将拥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行业必然走向集中。此外,行业集中度高、企业数量少也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所以监管部门也通过一系列政策,提高行业标准,严格管理措施,加速优胜劣汰,实现行业重组优化。同时,龙头企业往往能参与行业标准的讨论制定,在竞争中处于更为有利的位置。在全行业采浆量下滑的情况下,浆站成为了稀缺资源。浆站转制方案发布后,各生产企业争相竞购浆站,使得浆站收购成本不断上涨。即使收购最小的浆站也需要几百万元,规模较大的基本都在1,200万–1,500万元。深圳卫武光明花费2180万元收购了一家总资产700多万元的浆站。华兰生物为了获得重庆地区的采浆权,以4,360万元竞拍到当地唯一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重庆益拓的全部资产,比竞拍底价高出近一倍。收购浆站后,对单个浆站进行GMP改造费用也在200至300万元。执行90天检疫期制度,要求企业多储备3个月的原料血浆,资金周转压力大大增加。批签发检测费用以及未来可能强制实施的PCR筛选,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以上这些都对血液制品企业的资金实力提出很高的要求,小企业逐渐被淘汰出局。四血浆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目前全国32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中真正有浆可投、处于正常生产阶段的企业还不到25家。大多数浆站被行业排名靠前的企业收购,前5位的华兰、成都蓉生、上海莱士、远大蜀阳、上生所的投浆量大于300吨,江西博雅、贵阳黔峰、山东米歇尔等6家企业的投浆量大于200吨,其他企业的投浆规模则很小,“两极化”趋势明显。并且,几家龙头企业还符合新建浆站的条件,血浆资源将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寡头垄断格局开始显现。五血液制品企业的竞争力短期看血浆资源拥有量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在目前我国血浆供应持续紧张、产品价格居于高位的情况下,本属于高科技领域的血液制品企业成为了资源型企业,谁拥有更多的浆站、能获取更多的原料血浆,谁就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反之只能停产倒闭。国内白蛋白和静丙的分离技术已经十分成熟,1吨血浆大致能得到2,500瓶白蛋白(10g/瓶)和1,700瓶静丙(2.5g/瓶),基本无提升空间,其产量完全受制于投浆量。所以在短期内,浆站资源及对供浆员的管理、生产规模成为决定企业行业地位的关键。长期看血浆综合利用和研发销售能力纵观国外血液制品行业的发展历程,研发能力、血浆综合利用率等才是企业真正的长期核心竞争力所在。在血浆供应紧张缓解、白蛋白市场逐渐饱和以后,企业是否具有其他高附加值的凝血因子、特种免疫球蛋白等的生产能力就显得至关重要。此外,我国目前除八因子外,其他凝血因子类产品还属于较新的药物,医务人员及患者对其认知度较低,因此新产品市场培育、销售推广能力也十分重要。所以长期而言,研发销售能力强、拥有完善的产品线的企业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七章2012-2016年血液制品产业投资前景第一节行业制约因素分析一基础薄弱起步晚我国的血液制品行业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渐成规模。但当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大多为国有事业单位,体制僵化,科研生产资金短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发展。国内的血液制品企业由于投资不足,刚起步时存在着设施及工艺相对简陋等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为防止血液制品传播肝炎、艾滋病,我国有关部门不断汲取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逐渐加强了对血液制品行业的质量监管。在此期间,生产企业不断投入大量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更新、升级工艺,并建立起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可以说,近二十年来血液制品企业一直处于高投入状态。上世纪80年代中期是我国血液制品量产初期,应用的是比较原始的盐析法工艺;随着技术的进步,很快国家又引进了利凡诺工艺。完成此项改造,平均每个企业需投入2000万元左右的人民币,在当时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的情况下,此项技改资金几乎完全靠股东的再投资。在血液制品生产中,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在1995年正式行文,要求在当年年底前停用所有使用旧工艺生产的血液制品的文号,几乎所有企业都相继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按照GMP要求对厂房设施进行了大改造,每家企业仅这一项改造就需投资约5000万元人民币。而当时国内的血液制品企业产品单一,大体上只有人血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企业的毛利率不高,致使投资欠账较多,资金周转困难。1998年~2006年,因一系列质量问题的发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对血液制品行业加强了监管,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2007年初,国家强制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确保GMP落实到位。同年5月,国家实行新批签发制度,要求截止到2007年底,所有血液制品均实行国家批签发制度,检测费用全部由生产企业承担,产品成本仅此一项增加3%。以全部产品结构为例,经不完全统计,中上规模血液制品企业年生产的终端产品经自检和国家批检的成本在150万元左右,其中实验动物供应和检测成本近50万元。二相比国际同行差距大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企业的"手指"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之力难以抵抗跨国巨头的"重拳"打击。三十余年前,全球(除中国外)血液制品行业有102家,随着血液制品安全事件在各国的相继发生,各国政府加强了监管力度,企业的兼并重组行动升级,目前全球仅剩下不到40家血液制品企业(其中美国有6家,欧洲有8家),前5家企业的产品就占了血液制品市场份额的80%~85%,行业寡头垄断明显。2006年,随着单采血浆站改制的推行,我国的采浆量从历史上最高的4960吨急剧下降,还不及国际上一个血液制品巨头(如百特公司)的采浆量大。同时,国内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众多(共33家),其生产水平参差不齐,血浆综合利用度偏低,经济收益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有资料显示,发达国家的生产企业可从血浆中提取20余种制品,每百吨血浆可创造利润8亿~9亿元;而国内企业最多仅能提取8~10种制品,每百吨血浆仅创造1.5亿元利润(如图1)。目前,国内只有为数不多的血液制品企业拥有较为完善的产品线,且形成了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而那些产品线单一,资源和底蕴不足,财务运行欠佳,只能生产白蛋白与丙种球蛋白的企业,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将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国内企业在资金投入、新药开发能力和技术水平上都远落后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目前,国内大多数血液制品企业资金有限,研发能力不足,产品单一且结构不合理,而国际巨头公司凭借资金和技术优势占领血液制品高端产品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多高于国内,如目前美国静脉丙球市场零售价为68美元/克,日本为70美元/克,而我国2.5克静脉丙球市场零售价约为400元/瓶。"入世"以来,我国血液制品行业受到了大型跨国医药公司的巨大冲击。这显然与国内企业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储备及投入失衡,整体研发能力不足,血浆综合利用程度不高有关,众多血液制品企业在高附加值的品种面前只能止步兴叹。三血浆采集成本加大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在我国,血液制品从采浆到生产全过程有着严格的管理规范,这对我国血液制品的质量与安全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客观上也加大了国内企业血浆采集和生产全过程的管理成本。今年,SFDA要求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尽快建立"窗口检疫期"制度,即将采集后经检验合格的原料血浆,在规定的低温条件下放置90天,经对供浆员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筛查并检验合格后,方可将原料血浆投入生产。SFDA还要求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每一袋血浆进行HCV和HIV1-2核酸聚合酶链式反应(即PCR)检测。因此,原料血浆在增加检测环节的同时,也延长了产品生产周期,提高了血液制品的附加成本。另外,有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方可在国家限定地区采集血浆。2004年,四部委开始整顿单采血浆站,关闭了35个,目前实际执业的有110个。2007年,全国血浆采集量比往年骤减35%~50%,仅有2700吨左右,在短期内造成血源紧张。根据2006年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目前单采血浆站全部与行政脱钩,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据统计,以收购8~10家单采血浆站的中等规模生产企业计算,对一家血浆站进行改制及GMP改造的平均花费在600万元以上,生产企业一次性收购浆站的花费在5000万~6000万元,这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随着国民经济发展,GDP和CPI指数提高,单采血浆站不断增加供浆员的补贴。如今,不但提高了供浆员的营养费用,而且还支付供浆员的吃、行费用。1997年,单采血浆站每采集一袋血浆支付给供浆员80元的营养费,如今已提高到150元(但对供浆员吸引力仍不大),血浆成本涨了近一倍。随着CPI的走高,未来预计对供浆员的补贴会继续上涨。四研发及技改资金有限为提高原料血浆的综合利用率,充分利用宝贵的人血浆资源,同时也为了求得更大的生存空间,近年来,我国血液制品企业不断加大科研投入,开发新产品。血液制品的主要原材料是健康人血浆,血制品80%以上的成本构成是血浆成本,而血浆中92%左右是水,纯正血浆含量一般为7%~8%,其中能被有效利用的就更少。因此,血浆提纯水平和综合利用水平直接关系到产品成本。当前,中国药典收载了9种血液制品。而在国内33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中,能生产4种以上血液制品的企业有23家,约占企业总数的70%。近年来,我国血液制品企业多将年销售收入的8%~10%投入到新产品研发中,每个新产品预计至少花费1000万元。一般来说,1吨血浆能分离出2700瓶白蛋白(每瓶10克),同时能分离出1500瓶丙种球蛋白和800瓶凝血因子。凝血因子作为血液制品中技术含量较高的制品,是治疗血友病的必需药物。然而,目前国内能够生产凝血因子的企业仅为3家,其产品供应远远不能满足百姓用药需求。根据国内市场需求以及企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国内多数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已经充分认识到供应急需产品的迫切性。因此,也需要企业不断注入有限的资金,加大科研攻关力度,开发市场急需药品。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在技改方面,因法规及标准的提高,目前绝大部分国内血液制品企业的硬件水准已难以满足发展和规范的需要,加上车间设备的历年的折旧及损耗,必须进行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升级,所需投资巨大,这让企业焦急不已。一般的生产企业年均投入800万~1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若改造涉及制水系统、净化系统、生产控制集成系统、燃气系统及环境配套等,费用将高达3000万~4000万元,企业有大量资金缺口,其循环再发展之路漫长。五政策引导必不可少综上所述,我国的血液制品行业正处于变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入世"以来,国内企业在竞争压力下,竞相整合有限资源,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加大了资金投入;国家对行业监管愈加严格,行业标准始终高于其他医药领域的标准,致使生产企业在浆站收购转制、原料采集、原料血浆检疫、安全筛选、成品批签发、生产流通等各个领域的成本大幅增加;国内原料血浆因受浆站缩减的影响供应日趋紧张,也加大了生产企业对市场血液制品供应的压力。对企业本身来说,现有的销售收益和毛利,不足以应付众多的支出和必需的强制性投入。如何利用有限的资金去应对浆站收购、供浆员管理升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提升及硬软件的建设,这是血液制品企业亟须解决的问题。无疑,这需要政策引导和主管职能机关的大力扶持。因此,笔者认为,现行对新产品的限价应根据市场供求与企业发展的需求综合考虑,并再度适当提高血液制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的价格(如将人血白蛋白提高至420元~450元/10克是比较合理的价格范围)。这样既杜绝了非法渠道谋利(药品的院外循环),又保证了上游资源的利益,可有效填补厂商后继建设的资金缺口。未来我国的血液制品产业所面临的局面是要么与"狼"共舞,同台竞技;要么被"狼"吞并!而要与"狼"共舞,国内血液制品企业就应积聚有限的资金,整合现有资源,着重提升自身的技术实力。同时,要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让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将有限的资本集中投入到研发和技术升级上,发挥出超强的作用,这样有利于行业的健康、规范、合理发展,有利于行业的战略布局。第二节产业技术制约分析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一低温乙醇分离技术有待改良 低温乙醇法是在1940年由美国哈佛大学的EdwinJ.Cohn教授发明,又称Cohn或孔氏法。孔氏法最初用来分离牛血清蛋白,随后应用于人血浆分离。  Cohn法有其重要的历史地位,然而该法存在硬件投入大、分离步骤多、工艺参数复杂、操作体积大、分离周期长、蛋白回收率低等问题,虽有Kistler和Nitschmann改良的N-K法和压滤技术的应用,在减少分离步骤和降低能耗的同时,蛋白回收率有一定提高,但白蛋白生产过程中,仍有蛋白外观颜色、纯度、分子量分布、多聚体产生等问题,估计有16%的白蛋白流失或沉淀到其他组分中;再者,Cohn法的系统性和复杂性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各个血液制品厂家在制冷方式、滴加、搅拌系统、辅料使用等存在系统性差异,因此,各个厂家之间在整个分离过程中的参数、步骤、操作细节各不相同,致使最终产品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近年来,随着科学的不断进步,大量新的分离技术和方法出现,给已有60年历史的低温乙醇工艺带来巨大的冲击,也带来继续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国外的企业已经开始采用新的工艺,而国内的企业仍然缺乏与之适应的能力,为了能顺应全球化的大趋势,我国企业应加大工艺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等方面的研究。二柱层析与全程柱层析工艺制约 目前,国内药企大多应用低温乙醇工艺结合层析分离法进行生产,这一类方法能弥补层析法热原、病毒控制方面的不足。而国外著名企业已经开始采用全程柱层析技术替代传统的低温乙醇分离工艺,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企业能应用这种方法。柱层析技术的优势在于能得到更安全、更纯的产品且杂质蛋白含量更少,去除更多的内毒素及化学灭活试剂残留物等,减少多聚体的生成,同时,也便于自动化室温操作且能放大或缩小批量规模;再者,可节省能源成本,最后可从原料血浆及组分中得到更多的产品提取率和得率。如CLS公司就是采用了低温乙醇工艺结合层析工艺的产业化生产,成为世界最大的层析法生产白蛋白的基地,其产品纯度可达99.5%。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但由于柱层析分离技术牵涉到上亿资金的投入、极高的技术保障,同时其对操作掌控技术及其流程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没有一定规模、恒定持续的投浆量(800吨以上)难以维持生产。因此,国内企业包括排名前列的厂商一般是采用改良的低温乙醇法+部分工段柱层析法生产;终端产品的内在质量虽符合中国药典三部标准,但有些指标离欧洲药典或US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这也是我国产品出口国外主流市场板块国家所面临的最重要的技术障碍和注册瓶颈。三生产工艺导致质量标准滞后目前,国内通常应用的是普通离心法或压滤技术生产人血白蛋白,在人血白蛋白上工艺及品质的差异化已经非常小。而厂家的主要差别体现在静丙、凝血因子及疫苗的工艺处理和核心技术上,国内生产静丙主要采用是巴氏灭活+低pH孵化灭活或低pH孵化灭活+纳米膜过滤,前者的核心宗旨是将IVIG制品的安全性置于首要地位,次之考虑IgG分子的完整性及有效性,而后者是将制品的安全性和分子结构的完整性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避免热处理、电荷离子强度、蛋白酶分解及不当稳定剂添加等因素对IgG分子结构的损伤,最大程度保障制品的安全、有效及治疗效果,但纳米膜过滤的成本过高,非一般小企业能承受。  国外企业生产静丙分为高端静丙和普通静丙,采用先进工艺有不同的配方流程和工艺设计,在减少生产步骤并提高得率的同时,改良原来工艺流程并弃用糖类作为添加剂(改为甘氨酸等)以避免产生不良反应。再者,高端品牌避免用加热法处理而采用低pH孵化灭活+有机溶剂灭活+纳米膜过滤等工艺,即接近三步的灭活措施,在保证制品安全性的同时也注重最大程度维持IgG分子的天然活性,使之与血清中的天然IgG接近,减少对免疫球蛋白分子的破坏。内在的各项指标高于中国药典三部(2005版)标准,可常温避光放置并物流运输,属于国外所称的第三代静脉球蛋白制品。当然,其终端价格每克高达68~75美元,远远高于国内产品的价格,这也是国内产品出口发达国家面临的重要质量标准和技术壁垒。四病毒灭活工艺亟待创新 近年来,国际上大血制品公司在遵循传统加热灭活病毒工艺的同时,也研究出许多经改良的加热病毒灭活方法,最大程度维持凝血因子蛋白生物活性的同时也最高效地达到病毒灭活的效果。这些方法应用以来,一直保持极佳的产品临床安全应用记录,也获得美国FDA、欧洲药典EU、世界血浆蛋白治疗协会PPTA、国际血友病联盟WFH等的认可。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国内企业若想在凝血因子领域有所突破和建树,需在工艺及病毒灭活手段上强化研究和探索以期待有改良和创新,突破像纤维蛋白原产品等因标准变异和加热处理因素导致的技术瓶颈。  另外就是凝血因子Ⅷ的比活性指标,这关系到制品的临床治疗效应,国外大多数公司均为50~70  IU/mg,最高达170U/mg,最低也达到5IU/mg以上,反观国内药典3指标系比活性>1IU/mg,门槛低导致终端制品比活性数据层差不齐,最高的达到100IU/mg(某一出口品种),产生有3种合格的品牌Ⅷ因子,有3种不同的临床止血功效的局面,导致药物经济学和疗效评估的不同,这也是科技含量不同带来的临床治疗效果的差别。五纳米膜工艺联合应用纳米膜去除病毒的处理措施主要应用于静丙和各类凝血因子等的生产流程中,目前常用的主要是50或25毫微米级别的过滤膜,若采用国内企业必须考虑对当初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及一次性耗材的效费比,调整工艺流程意味着技术改造(停产)和增加成本投入,且一个生产批量需要调换一个纳米膜棒,费用在5000~7000美元以上,投浆量越大,其使用频度也越大,因此,厂家一般不主张采用此技术。  一般在生产最后环节用超细网格膜芯滤过可能潜在的目标病毒,目前国内常用的乃美国Pall公司生产的纳米膜UitiporVFTMDV50或DV25等。目前国外有的公司生产血制品如PCC,有的采用最小级别系15nm的纳米膜,这种纳米膜可以滤过已知的所有血源传播性病毒颗粒,以保障产品的安全性。纳米膜过滤主要是应用于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的制备过滤,而其他方法如S/D法、干热、巴氏灭活、低pH孵化法合用可进一步提高制品的病毒安全性,现在的国外药典和法规要求任何血制品制剂均需通过两步病毒灭活处理,一般不提倡某一种单独方法应用来灭活血液制品。六基因及单抗的高技术壁垒 国内单克隆抗体药物品种未能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一方面是由于受到细胞受体靶点等的专利限制;另一方面是由于存在技术难度大、生产成本过高、技术壁垒等障碍。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真核细胞中抗体表达量一般在1mg/L以下,个别实验室抗体表达量达到60~100mg/L,而国外公司抗体的表达水平至少在100~4000mg/L之间,最好的达到数g/L水平;  ——哺乳动物细胞培养的放大工艺还未解决,细胞培养规模普遍在80L以下,个别达到500L,培养方式大多采用微载体培养法;国外都是连续灌流和流加培养产业化工艺,一般都使用2000~10000L,甚至15000L发酵罐生产;  ——单克隆抗体在人源化程度上落后于国外,鼠源性抗体居多,个别创新企业能合成的嵌合体抗体,也许将来会面临知识产权的问题;  ——干扰素、乙肝疫苗等基因工程产品采用大肠杆菌及酵母生产技术平台,生产原材料成本几乎可忽略不计;而哺乳动物细胞表达的药物成本相当高昂,如中国仓鼠或其他动物细胞表达,即使在技术发达的国家,每克的制造成本也为100~1000美元。  ——国内大部分基因工程生产商年生产蛋白量不足1公斤,有的往往只有200克左右,个别达到1000克,这个水平相当于国外发达国家的中试水平;  ——虽然制造设备、整个工艺流程、仪器及检测试剂等可全球采购,但关键工艺技术、调变参数、工程掌控技巧和生产配方设计系核心机密,外企决不会卖给国内企业,这将导致拥有先进的硬件标准却只有实验室中试的表达水平,无法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  从目前技术及储备看,单克隆抗体药物的开发及生产还是“富人和贵族的游戏”,目前进行单克隆抗体药物开发的公司中,进展较好的往往都有雄厚的财力支撑,国内也有不少上市公司进入了单克隆抗体药物开发领域,如中信国健、中信泰富、成都华神集团、兰生股份等。但从今后的发展看,传统的国内企业——中生集团更专注于疫苗、血液制品及诊断试剂等细分领域,其他血制品企业目前正忙于上游资源管理、认证和标准提升等工作,尚无暇顾及科技研发和产品细分市场。也许未来其战略目标及蓝图会重新规划及勾勒,未来行业格局期待着突破和重组。第三节2012-2016年行业政策壁垒一安全问题突出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血液制品是一把双刃剑,既抢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同时也存在传播疾病的可能,给人类健康带来威胁。血液制品从人血浆中提取,由于原材料的特殊性,使得该类制品可能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导致交叉感染、血源性疾病传播等重大医疗事故。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及人类认知水平的限制,仍有许多病毒未被人类发现,由此也存在未知病毒经血液制品传播的潜在风险。图表:目前已知可能由血液制品传播的病毒资料来源:市场调查中心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表明,全世界5%-10%的HIV感染是因为输注了污染HIV的血液或血液制品。艾滋病第一次传入我国就是由于国内血友病患者使用国外慈善组织捐赠的凝血因子Ⅷ而感染。同样,国内生产的血液制品安全性问题也同样严重。1995年以前,国内生产销售的凝血因子类制品均未经过可靠的病毒去除或灭活,导致了相当数量使用过这些产品的血友病患者感染了各种病毒,由此出现了一批集血友病、艾滋病、丙肝三种重病于一身的患者。2007年初,广东佰易药业有限公司违规生产的静注丙球疑被感染了丙肝病毒,多位患者用药后出现丙肝抗体阳性。2008年5月,6名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的患者,在使用江西博雅生物制药公司生产静注丙球后死亡,被国家药监局定性为“严重不良事件”。二国家重点监管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正是由于突出的安全性问题,血液制品行业一直是国家重点监管的行业,从采血到生产全过程有着严格的管理规范,政策和标准比其他药品更为严格。血液制品生产安全控制对病毒检测有四道关口,一是在采集血浆时对献血员进行严格体检;二是在血浆投料前进行免疫检测;三是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病毒灭活;四是在成品之后再度进行免疫检测。三单采血浆站是监管重中之重上述环节中,最重要的是源头的原料血浆采集,所以对单采血浆站的管理也成为监管的重中之重。行业发展初期由于法规、标准缺失,浆站管理一度非常混乱,简化体检和采浆程序、篡改原始记录、冒名顶替、跨区域采浆、频采、超采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许多浆站是地方卫生部门下属单位,也使得监督执法形同虚设。90年代中期开始,针对采浆环节的规范文件陆续出台,对浆站布局、规模进行总体规划,对不合格者予以取缔。2004年国家四部委开展大力度的采供血专项整治活动,监管逐渐步入正轨。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浆站与政府脱钩,而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监管体制得以理顺,同时浆站软硬件标准要求也有所提高。四不再审批新生产企业为了保证血液制品的安全,阻断HIV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200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中规定,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加强监督管理。从2001年起,国家不再审批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五进口受到严格限制为防止艾滋病等血源性疾病传入,目前我国只允许进口非疯牛病疫区血浆来源的人血白蛋白,而其他血浆提取的凝血因子类和免疫球蛋白类产品则不允许进口。这主要由于人血白蛋白类产品开发时间最长,稳定性以及生产检测的水平都比较高,其品质相对其他血液制品要容易控制,而其它品种对病毒灭活的要求更高。从安全角度来看,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也不会解除血液制品进口的禁令。WHO所倡导的“血制品各国应该自给自足”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的精神已经成为其成员国制订国家输血战略的指导方针。各个国家针对血液制品的准入及进口都有严格的法规约束,甚至形成法律壁垒,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国民健康安全保障措施。六向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2007年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药监部门向辖区内高风险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逐步派驻监督员,血液制品和疫苗生产企业是首批派驻的对象。七实行批签发制度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液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等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必须进行强制性审查、检验和批准,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2001年底,人血白蛋白成为率先开展批签发工作的产品之一。2007年6月,免疫球蛋白类制品开始实施批签发,2008年1月,所有上市销售的血液制品实施批签发。血液制品类批签发检验审核时限为30天。图表:血液制品批签发制度进展资料来源:SFDA第四节血液制品进口风险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当前,我国在血液制品产业上的监管日益严格,措施及整治方案频出,并取得了阶段性治理成果。但是,产业内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采浆量下降导致产品供应减少,致使血液制品全线告紧(尤其是凝血因子类产品)、市场缺供及医院用药的缺口很大等。因此,在国内血液制品市场中,进口血液制品呈补充性的增长态势。  随着进口血液制品的增加,一些潜在的医学前沿性问题和社会问题逐渐显现,必须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其中包括对新的传染性病毒或病原体的监测、注册时医学验证资料的缜密性和严谨性、新安全筛选手段的效益等。  无疑,各个国家针对血液制品的进口都有严格的法规约束,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国民健康安全保障措施,也是许多国家普遍遵循的血液制品安全准入原则和法规(例如美国、西班牙、加拿大、日本及澳大利亚等主板市场国家都有苛刻的准入条款和限制)。对此,笔者从医学、技术以及国家安全等角度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对我国血液制品的准入管理和我国血液制品产业的良性发展有所帮助。  新疾病导致新隐患  输血医学在西方有数百年的发展史,伴生的血液制品(血浆衍生物)产业也有70~80年的发展历史,他们在采供浆标准、供浆员管理、质控标准、技术工艺、自主创新、新品研发以及终端产品内在品质等方面都有很高的水平。然而,随着医学进步、科技及探索实践的增多,以及人类对未知世界认知能力的加强,原来一些不为人们所知的新病毒及病原体逐渐呈现,这对血液制品的安全性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挑战。只有全面、客观、清晰地认识它们,才能防患于未然。  疯牛病与新变异性克雅氏病(朊毒体)  许多进口人血白蛋白的原料血浆取自于白种人,虽然其原料血浆采集严格、筛选标准高,但因为人类基因谱的不同,许多在白种人中已知的或未知的传染性疾病对于亚洲,特别是中国人的整体健康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例如,国际上所有血液制品大公司均没有对传染性脑海绵状脑病如疯牛病(BSE)进行严格筛选的措施;世界血浆蛋白治疗协会(PPTA)也未制订有关传染性朊毒体的血浆筛选标准;目前,国际权威部门也没有专门的强制病毒灭活手段来彻底灭除此类病原体(朊毒体);变异型克雅氏病(vCJD)已被证明可通过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传染(全球已报道265例医源性CJD,英国及澳大利亚曾有职业供浆员死于CJD的案例报道)。  因此,从宏观角度上看,大规模进口血液制品,会产生潜在的健康威胁。  西尼罗河病毒(WNV)  近年来,一些经血液传播生物原体疾病的报道越来越多,已经引起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及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重视。例如,西尼罗河病毒(WNV)于1937年在一名乌干达发热妇女的血液中第一次被分离出,并被证实能感染人、马、鸟类等动物,能引起发热、皮疹、淋巴结肿大、肌肉关节酸痛以及脑膜炎,甚至引发致命性病变导致死亡。  WNV被证实与以下因素有关,例如器官移植、输血、人乳喂养等,可经血液或血液制品输注而发病。一项汇集2002~2003年病例的研究表明,共有57例WNV感染被证实与输血相关(输血/血浆制品/成分血液制品等)。  Cruzi病  近来流行的经输血传播的Cruzi病也应引起重视。Cruzi病系小原生寄生虫病,其发病呈慢性、无症状,且最终演变为无法治愈的感染性疾病。Cruzi病以往在墨西哥、中美洲和南美洲的部分地区流行,现在在美国的检出率也呈上升趋势,其传播途径有带菌者传播、母婴传播、输血传播。  另外,西方人群中越来越多的其他新的病毒性疾病,也对其血液制品的安全构成威胁,人们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防范。  筛选手段并非完美  尽管国外血液制品大公司对原料血浆的安全筛选标准很高,但并非完美无缺。除了前面提到的vCJD等问题,还有一些宣传引导上的问题,如对资料上常提到的聚合酶链式反应(NAT)技术只说其好的一面,不说其不利的一面,没有全面阐述出NAT技术的筛选效益和争议。  PCR乃聚合酶链式反应NAT检测病毒方式之一,虽然其极大地增加了目标病毒被检出来的概率,但也存在产生扩大化的假阳性后果(无活性/分解之病毒核酸片段),同时也会存在统计学意义上漏检的概率。经文献查阅得知,单次PCR后,艾滋病病毒(HIV)的(漏检)风险为1/5000,000,丙肝病毒(HCV)的(漏检)风险系数为1/4000,000,乙肝病毒(HBV)的(漏检)风险系数为1/3000,000。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00年,加拿大报道了第1例NAT阴性的HCV传播病例。在2002年法国报道了第1例NAT阴性的HIV传播病例之后,美国在2004年也报道了1例。  用单人份NAT替代少样本混合NAT后,HCV和HIV的风险从每1/2000,000降至每1/4000,000~1/3000,000,并使HIV和HCV的窗口期缩短了4天。  NAT的效果取决于人群中的发病率,也取决于窗口期可被缩短的天数。因为以前HCV的窗口期长,所以HCV的预期值较高。欧洲监察报告已注意到HIV和HCV的残余风险在减少,但这个趋势在执行NAT之前就已经出现,原因是较好地选择了献血者。  NAT的成本效益是有争议的。有研究评估它是无成本效益的,但并没有一个引进NAT技术的国家不再应用它。目前,HIV和HCV的NAT被批准在高收入的国家使用。  客观地说,PCR虽然很好,但我们也要辨证看待它,目前应该将重点放在病毒灭活工艺的改进及病毒灭活手段的加强上,强调以多重安全保障措施对终端产品进行层层把关。  监督管理必须到位  国外人血白蛋白的纯度尽管已经很高,但也不会达到100%。针对白蛋白分子,有学者提出其分子由585个氨基酸碱构成,绝大部分人种在此方面应是相同的,但也有20~30个碱基组合是有差异的。此外,血液制品中或多或少有微量杂质的存在,那些杂质成分很有可能具有人类组织相容性抗原差异的表达。  那些杂质因厂家不同、生产流程工艺不同而有很大的差距——红细胞有29个血型系统、近300种血型抗原,白细胞有7个HLA系统、158种抗原,血小板有5个系统、10余种抗原,血清蛋白有100多个基因表达。从统计学意义上来看,其势必会影响人血白蛋白的临床使用的顺应性和医从性,包括一些文献报道过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因此,对于国外血液制品在国内的注册,必须检验其是否具有全面而完整的进口商(或代理商)在权威部门认可或指导下开展的原始、多中心、双盲等临床研究资料,对其缜密性和严谨性进行把关,并不断完善血液制品准入的法规和制度。同时要求国外血液制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无歧视性、逻辑上的可推敲性、法律上的严谨性、医学资料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立足自强谋求共赢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WHO的报告称,在其192个成员国中,迄今仅有40个国家已建立起自愿献血体系,只有不到30%的国家拥有全国协调的献血服务体系,绝大多数国家仍然依靠病人家属输血或有偿献血。WHO前总干事长李钟郁博士强调,因不洁输血而造成疾病及死亡的负担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巨大的,从而使占世界人口82%的发展中国家成为被关注的焦点。  血液制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以及输血医学和血浆产业的不断发展衍生出的感染性问题、病毒安全性问题及输血指征及适应证、新的病原体涌现等问题已经成为各个国家认真研究的战略课题。如何规范并实施好国家的安全输血战略已经被纳入各国职能高管的议事日程和职责目标中。对我国而言,对于血液制品的管理及准入不能因为市场缺供的逼迫而放松尺度,而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分析市场缺供的缘由上,并科学地梳理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形成一个全盘性的解决方案或长效治理机制。  首先,目前我国“医改方案”已经进入“收官阶段”,而进口血液制品昂贵的价格与国家“低水平、广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的医改目标并不相符。同时,血液制品为国家必须储备的战略物资,一旦发生战争或灾难破坏,都必须保障无条件供给,保证调配充足。虽说有新鲜采集的全血、冰冻血浆等可暂时替代,但根据报道和医学文献证实,全血和血浆都有病毒检测漏检机率存在,且没有窗口期追溯检疫,更没有系统性病毒灭活手段,制剂存在感染血源性传染性病毒性疾病的风险(如乙肝、丙肝、疟疾等的传播)。  针对上述情况,作为国家安全的一道屏障,我们必须立足于国内血液制品行业的发展来解决血液制品供需的矛盾,而不是将希望寄托于从国外大量进口。  其次,我们应该认真分析目前血液制品缺供的原因,对比分析为什么西方国家人口比我们少而采浆管理却更加井然有序,采浆量更大,血制品品种供给充足等,从中找出差距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三,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竞争机制是开放且公平的,也欢迎世界上的血液制品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的进入。在提高自身终端产品质量及跃升法规标准的同时,希望国内外众多血液制品企业形成合力,在竞争中展开合作,在各自实现其战略计划和描绘远景时,共同推动中国血液制品产业良性、螺旋式上升和发展。附录:血液制品相关政策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一《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第八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  第九条 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  第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和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第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第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采血浆器材等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制度。  第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十九条 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开发新品种,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二十五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作检测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必须在省级药品监督员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必须通知供应血浆的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第二十七条 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产品相适应的冷藏条件和熟悉所经营品种的业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定。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的;  (二)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的,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三)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四)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第三十九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四十一条 在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成品库待出厂的产品中,经抽检有一批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指标,经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撤销该血液制品批准文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血液制品检验人员虚报、瞒报、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第四十六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价格标准和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一律予以关闭。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单采血浆站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的时间,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第三节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六十一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六十六条 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六十七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第五节 辅助区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六十八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条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第五章 设 备第一节 原 则  第七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第七十二条 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七十三条 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  第七十四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  第七十五条 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  第七十六条 应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七十七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第七十八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  第七十九条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八十条 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一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第八十二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八十四条 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当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当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当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  第八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第八十六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八十七条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第八十八条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八十九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第五节 校 准  第九十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一条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四条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第九十五条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第六节 制药用水  第九十六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  第九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九十八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零二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一百零五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一百零七条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第二节 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第一百一十六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第五节 成 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一百三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第七节 其 他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  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  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四十条 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一)设计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  (二)安装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三)运行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四)性能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标准;  (五)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一条 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当能够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四条 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条 验证总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应当作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当根据确认或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验证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职责。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一百四十八条 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录并存档。  第一百四十九条 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第八章 文件管理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五十条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第一百五十七条 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晰可辨。  第一百五十八条 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第二节 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1.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  2.质量标准的依据;  3.经批准的供应商;  4.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  (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五)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  (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  (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  (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  (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七)有效期。第三节 工艺规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每种药品的每个生产批量均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不同药品规格的每种包装形式均应当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  第一百七十条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生产处方:  1.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3.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  (二)生产操作要求:  1.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  3.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4.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  5.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7.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三)包装操作要求:  1.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的包装形式;  2.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型以及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一包装材料的代码;  3.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  4.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包括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的检查,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认包装生产线的清场已经完成等;  5.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包括重要的辅助性操作和所用设备的注意事项、包装材料使用前的核对;  6.中间控制的详细操作,包括取样方法及标准;  7.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度。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  第一百七十一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二条 批生产记录应当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避免填写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  第一百七十三条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二)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三)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四)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当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  (五)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  (六)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七)中间控制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八)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  (九)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  第一百七十六条 每批产品或每批中部分产品的包装,都应当有批包装记录,以便追溯该批产品包装操作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七条 批包装记录应当依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相关的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注意避免填写差错。批包装记录的每一页均应当标注所包装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批包装记录应当有待包装产品的批号、数量以及成品的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批准、复制和发放的要求与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相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包装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包装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二)包装操作日期和时间;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三)包装操作负责人签名;  (四)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签名;  (五)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的数量;  (六)根据工艺规程所进行的检查记录,包括中间控制结果;  (七)包装操作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的编号;  (八)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并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他打印内容;不易随批包装记录归档的印刷包装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内容的复制品;  (九)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  (十)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以及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的数量、实际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检查。第六节 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包括:题目、编号、版本号、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以及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  第一百八十二条 厂房、设备、物料、文件和记录应当有编号(或代码),并制定编制编号(或代码)的操作规程,确保编号(或代码)的唯一性。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下述活动也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其过程和结果应当有记录:  (一)确认和验证;  (二)设备的装配和校准;  (三)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  (四)培训、更衣及卫生等与人员相关的事宜;  (五)环境监测;  (六)虫害控制;  (七)变更控制;  (八)偏差处理;  (九)投诉;  (十)药品召回;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十一)退货。第九章 生产管理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条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当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当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  第一百九十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一百九十四条 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第一百九十五条 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生产厂房应当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一百九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一)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  (二)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  (三)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当有压差控制;  (四)应当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  (五)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六)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七)采用密闭系统生产;  (八)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九)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当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十)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十一)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等半固体制剂以及栓剂的中间产品应当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第三节 生产操作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一百九十九条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生产操作前,还应当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  第二百条 应当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  第二百零一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第四节 包装操作  第二百零二条 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风险的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 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第二百零四条 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二百零五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  第二百零六条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第二百零七条 待用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当保持清洁,避免容器中有玻璃碎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  第二百零八条 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未能及时贴签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第二百零九条 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在线打印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如手工打印,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二百一十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或在包装线以外单独打印标签,应当采取专门措施,防止混淆。  第二百一十一条 应当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他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当有记录。第二百一十二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当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  第二百一十三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一)包装外观;  (二)包装是否完整;  (三)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四)打印信息是否正确;  (五)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当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  第二百一十四条 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而需要重新包装产品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二百一十五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二百二十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  1.质量标准;  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  4.检验报告或证书;  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  7.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  (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  第二百二十二条 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  (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  1.经授权的取样人;  2.取样方法;  3.所用器具;  4.样品量;  5.分样的方法;  6.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  7.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  8.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9.贮存条件;  10.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四)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  (五)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六)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  (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8.检验日期;  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  (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  (九)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  第二百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  (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三)成品的留样:  1.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  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  3.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  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  6.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  (四)物料的留样:  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4.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 第二百二十六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试剂和培养基应当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二)应当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的记录,必要时,应当在试剂、试液、培养基的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  (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养基。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当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他检验;  (四)试液和已配制的培养基应当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姓名,并有配制(包括灭菌)记录。不稳定的试剂、试液和培养基应当标注有效期及特殊贮存条件。标准液、滴定液还应当标注最后一次标化的日期和校正因子,并有标化记录;  (五)配制的培养基应当进行适用性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应当有培养基使用记录;  (六)应当有检验所需的各种检定菌,并建立检定菌保存、传代、使用、销毁的操作规程和相应记录;  (七)检定菌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菌种名称、编号、代次、传代日期、传代操作人;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八)检定菌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贮存的方式和时间不应当对检定菌的生长特性有不利影响。  第二百二十七条 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按照规定贮存和使用;  (二)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  (三)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应当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规程,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  第二百三十条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3.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4.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  5.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6.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二)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  (四)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第三节 持续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三十一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第二百三十二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例如,当待包装产品在完成包装前,或从生产厂运输到包装厂,还需要长期贮存时,应当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评估其对包装后产品稳定性的影响。此外,还应当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  第二百三十三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应当有考察方案,结果应当有报告。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设备或设施)应当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确认和维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  (二)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  (三)检验方法依据;  (四)合格标准;  (五)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六)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  (七)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八)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二百三十五条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 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关键人员,尤其是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时,则相关各方之间应当有书面协议,且均应当保存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百三十八条 应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对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企业都应当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实施召回,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百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包括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应当定期审核总结报告。第四节 变更控制  第二百四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变更控制。  第二百四十二条 变更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当有科学依据。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应当经评估、制定实施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变更实施应当有相应的完整记录。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二百四十四条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四十五条 变更实施时,应当确保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均已修订。  第二百四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第五节 偏差处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确保所有人员正确执行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防止偏差的产生。  第二百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百四十九条 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企业还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第六节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当能够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  第二百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包括: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一)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以及其他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必要时,应当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  (二)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  (三)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五)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当予以记录;  (六)确保相关信息已传递到质量受权人和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  (七)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审。  第二百五十四条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第七节 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  第二百五十六条 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如质量评估需采用现场质量审计方式的,还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需采用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明确生产批量、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方案。  第二百五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二百五十八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  第二百五十九条 必要时,应当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第二百六十一条 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当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  第二百六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当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百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第二百六十六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应当考虑以往回顾分析的历史数据,还应当对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有效性进行自检。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当有合理的科学依据时,可按照产品的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  回顾分析应当有报告。  企业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形进行回顾分析:  (一)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  (二)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  (三)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  (四)所有重大偏差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五)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  (六)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  (七)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八)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调查;  (九)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十)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当完成的工作情况;  (十一)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  (十二)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百六十七条 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及理由,并及时、有效地完成整改。  第二百六十八条 药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当有书面的技术协议,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第九节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二百六十九条 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百七十条 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二百七十一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并规定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  第二百七十二条 应当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第二百七十三条 所有投诉都应当登记与审核,与产品质量缺陷有关的投诉,应当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进行调查。  第二百七十四条 发现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缺陷,应当考虑检查其他批次的药品,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  第二百七十五条 投诉调查和处理应当有记录,并注明所查相关批次产品的信息。  第二百七十六条 应当定期回顾分析投诉记录,以便发现需要警觉、重复出现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百七十七条 企业出现生产失误、药品变质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还应当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第一节 原 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第二节 委托方  第二百八十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二百八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二百八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第三节 受托方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第四节 合 同  第二百八十七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第二百八十九条 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第二百九十条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第二百九十一条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百九十二条 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第一节 原 则  第二百九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二百九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除外。第二节 发 运  第二百九十五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等。  第二百九十六条 药品发运的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当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第二百九十七条 发运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第三节 召 回  第二百九十八条 应当制定召回操作规程,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百九十九条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产品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  第三百条 召回应当能够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  第三百零一条 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百零二条 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能够迅速查阅到药品发运记录。  第三百零三条 已召回的产品应当有标识,并单独、妥善贮存,等待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百零四条 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百零五条 应当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第十三章 自 检第一节 原 则  第三百零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第二节 自 检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三百零七条 自检应当有计划,对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百零八条 应当由企业指定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的自检,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  第三百零九条 自检应当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自检情况应当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一十条 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无菌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的特殊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百一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术语(按汉语拼音排序)的含义是:  (一)包装  待包装产品变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骤,包括分装、贴签等。但无菌生产工艺中产品的无菌灌装,以及最终灭菌产品的灌装等不视为包装。  (二)包装材料  药品包装所用的材料,包括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印刷包装材料,但不包括发运用的外包装材料。  (三)操作规程  经批准用来指导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验证、环境控制、取样和检验等药品生产活动的通用性文件,也称标准操作规程。  (四)产品  包括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五)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从最初的研发、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阶段。  (六)成品  已完成所有生产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的产品。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七)重新加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八)待包装产品  尚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他加工工序的产品。  (九)待验  指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其隔离或区分,在允许用于投料生产或上市销售之前贮存、等待作出放行决定的状态。  (十)发放  指生产过程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文件、生产用模具等在企业内部流转的一系列操作。  (十一)复验期  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十二)发运  指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  (十三)返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十四)放行  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批准使用或投放市场或其他决定的操作。  (十五)高层管理人员  在企业内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企业、具有调动资源的权力和职责的人员。  (十六)工艺规程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为生产特定数量的成品而制定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包括生产处方、生产操作要求和包装操作要求,规定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工艺参数和条件、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事项等内容。  (十七)供应商  指物料、设备、仪器、试剂、服务等的提供方,如生产商、经销商等。  (十八)回收  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一批或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  (十九)计算机化系统  用于报告或自动控制的集成系统,包括数据输入、电子处理和信息输出。  (二十)交叉污染  不同原料、辅料及产品之间发生的相互污染。  (二十一)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确定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二十二)阶段性生产方式  指在共用生产区内,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生产某一产品,再对相应的共用生产区、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彻底清洁,更换生产另一种产品的方式。  (二十三)洁净区  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  (二十四)警戒限度  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正常范围,但未达到纠偏限度,需要引起警觉,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  (二十五)纠偏限度  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可接受标准,需要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  (二十六)检验结果超标  检验结果超出法定标准及企业制定标准的所有情形。  (二十七)批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  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二十八)批号  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二十九)批记录  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信息。  (三十)气锁间  设置于两个或数个房间之间(如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房间之间)的具有两扇或多扇门的隔离空间。设置气锁间的目的是在人员或物料出入时,对气流进行控制。气锁间有人员气锁间和物料气锁间。  (三十一)企业  在本规范中如无特别说明,企业特指药品生产企业。  (三十二)确认  证明厂房、设施、设备能正确运行并可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  (三十三)退货  将药品退还给企业的活动。  (三十四)文件  本规范所指的文件包括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记录、报告等。  (三十五)物料  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  例如: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是指原料药;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药制剂的原料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外购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三十六)物料平衡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产品或物料实际产量或实际用量及收集到的损耗之和与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之间的比较,并考虑可允许的偏差范围。  (三十七)污染  在生产、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等操作过程中,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受到具有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的不利影响。  (三十八)验证  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   (三十九)印刷包装材料  指具有特定式样和印刷内容的包装材料,如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  (四十)原辅料  除包装材料之外,药品生产中使用的任何物料。  (四十一)中间产品  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  (四十二)中间控制  也称过程控制,指为确保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生产中对工艺过程加以监控,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调节而做的各项检查。可将对环境或设备控制视作中间控制的一部分。  第三百一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三《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 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㈠药品批准文号;  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㈢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 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  第八条 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  (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 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十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接到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审,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生物制品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查的形式,也可采取资料审查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  具体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方式以及检验的项目,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质量保证部门印章、是否有负责人签字;  (二)生产用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致;  (三)生产工艺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五)制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品种审查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及理由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十六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果作出批签发的决定,并向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时限的要求: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制品应当在55日内完成;血液制品类制品应当在30日完成;血源筛查试剂类制品应当在15日内完成;其他类制品应当根据该制品检验周期确定其具体的检验或者审核时限。  第十八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作出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论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至申报企业将核对结果及其原始记录回复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为止的期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审查的需要,派员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抽样。  第二十一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应当在5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申请批签发的企业,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申报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三)申请企业对需要核对的有关数据的回复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由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复审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自收到药品生产企业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其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审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申请复审的企业发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原《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废止。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记录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生物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每批生物制品从原材料至包装的生产全过程及检验中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结果正确性的操作要点及结果,并由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因公共卫生健康的需要,为控制疫情或者突发事件而紧急使用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捐赠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免予批签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四《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三)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四)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六)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七)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  (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  (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  (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  (三)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变更的,该单采血浆站应当重新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采集的原料血浆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为供血浆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对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并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供血浆者须知对供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  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血型、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建立供血浆者永久淘汰、暂时拒绝及不予发放《供血浆证》者档案名册。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建立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  第二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根据登记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实际情况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需求情况,制定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  第二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对需要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步骤和不良反应,征得供血浆者本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情况和不良反应处理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在每次采集血浆前,必须将供血浆者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供血浆证》与计算机档案管理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集血浆,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克)。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严禁采集非划定采浆区域内供血浆者的血浆。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及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三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的报告工作程序、供血浆者屏蔽和淘汰制度。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三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对血浆采集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采供血浆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要求,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和复核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浆均进行严格的检测。  第三十七条 血浆采集后必须单人份冰冻保存,严禁混浆。  第三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并定期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量考评,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单采血浆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必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2年。  第四十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单采血浆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  (一)单采血浆站的名称;  (二)供血浆者姓名、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浆重量、血浆类型、采集日期、血浆编号、有效期;  (四)储存条件。  原料血浆储存、运输装箱时,每箱内均应有装箱单,并附有化验合格单以及血浆复检标本。  第四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设置其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发出的原料血浆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血浆的生物活性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供血浆者信息、采供血浆和相关工作过程。建立血浆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浆可以追溯到相应的供血浆者和供血浆过程,确保所使用的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制备、检验、运输记录完整。血浆标识应当采用条形码技术。同一血浆条形码至少50年不重复。  第四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严重皮肤感染和体表伤口未愈者,不得从事采集血浆、检验、消毒、供应等岗位工作。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每年应当委托技术机构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技术审查。  第五十一条 技术机构提供的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客观、真实。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  (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三条 负责单采血浆站审批和监督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将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相互通告,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单采血浆站建立公示制度,对单采血浆站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为单采血浆站出具技术审查报告的技术机构,应当符合条件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单采血浆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对单采血浆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卫生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五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供血浆者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索查询信息。  第六十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行为。第五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六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第六十六条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五《关于实施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检疫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血液制品安全性,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是保证血液制品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该项措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向辖区内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传达及宣传工作,并监督尽快落实和实施原料血浆检疫期。原料血浆检疫期规定为不少于90天,即将采集并检测合格的原料血浆放置90天后,经对献浆员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检测并合格后,方可将90天前采集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  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8年6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使用检疫期后的合格原料血浆,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血浆不得投料生产。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血液制品批签发时,应在批记录摘要中增加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的相关信息,未提供相关信息的,其产品不予批签发。六《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为进一步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所有已批准上市的血液制品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日起,对人免疫球蛋白类制品实施批签发,至2008年1月1日,对所有上市销售的血液制品实施批签发。期间对血液制品不同品种陆续开展批签发工作。  自规定之日起,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申请批签发,在规定实施批签发日期前已经上市流通的产品,可使用至其有效期满。  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及承担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省(市)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受理指定区域内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申请批签发工作。具体操作程序和实施安排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确定并予公布。  三、疫苗、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派驻监督员负责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具体抽样工作仍按照《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4〕509号)中的“批签发生物制品现场抽样程序”执行。派驻监督员现场抽样培训等工作由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省(市)授权生物制品批签发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  四、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承担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监督检查。各授权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须严格执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认真做好血液制品的批签发工作。  五、其他相关事宜仍按国食药监注〔2004〕509号文的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辖区内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严格执行药品GMP,积极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目录图表2008-2012年中国医药制造行业销售收入一览表年份销售收入:亿元同比增长:%2008年7721.29223.87%2009年9375.19221.42%2010年11848.36826.38%2011年15254.77428.75%2012年19309.49326.58%图表2008-2012年中国医药制造行业销售收入变化图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12年中国医药制造行业利润总额一览表年份利润总额:亿元同比增长:%2008年826.1628.41%2009年1041.7126.09%2010年1279.5322.83%2011年1576.8923.24%2012年1950.4623.69%图表2008-2012年中国医药制造行业利润总额变化图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12年中国医药制造行业毛利率、利润率一览表年份毛利率:%利润率:%2008年10.2%8.9%2009年9.8%8.1%2010年9.4%7.5%2011年8.9%6.7%2012年8.7%6.5%图表2008-2012年中国医药制造行业毛利率、利润率变化图图表2008-2012年医药制造行业细分市场企业数量一览表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年份企业数量:家同比增长:%2008年59495.57%2009年658610.71%2010年70567.14%2011年73864.67%图表2008-2012年医药制造行业细分市场销售收入一览表图表2011年1-12月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图表2008-2012年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11年1-12月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月度签发量图表2011年1-12月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12年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图表2011年1-12月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12年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图表2011年1-12月人凝血酶原复合物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12年人凝血酶原复合物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图表2011年1-12月人凝血因子Ⅷ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12年人凝血因子Ⅷ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图表2011年1-12月人血白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09年人血白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 单位:万瓶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E人血白蛋白(折算10g/瓶)640.07920.161088.611202.481398.831607.39其中:国产人血白蛋白523.38658.15657.5716.73861.75968.35进口人血白蛋白116.69262.02431.1485.75537.08639.04图表2011年1-12月人血白蛋白进口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12年人血白蛋白进口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图表2011年1-12月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月度签发量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11年1-12月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图表2008-2012年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11年1-12月人纤维蛋白原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图表2008-2012年人纤维蛋白原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11年1-12月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月度签发量图表2011年1-12月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12年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生产企业签发数量一览表图表2008-2012年成都蓉生企业血液制品签发数量图表2008-2012年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盈利能力一览表 项目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营业利润率(%)16.859616.057818.364918.1632主营业务成本率(%)57.603258.136158.299758.8967销售净利率(%)13.449717.702517.714818.2761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12年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企业血液制品签发数量图表2008-2012年四川远大蜀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一览表 项目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营业利润率(%)13.892614.362515.713416.1421主营业务成本率(%)52.639753.621855.621356.9237销售净利率(%)11.926312.069114.327615.4262图表2008-2012年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企业血液制品签发数量187 《2012-2016年中国血液制品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图表2008-2012年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盈利能力一览表 项目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营业利润率(%)11.963412.634113.684214.9563主营业务成本率(%)47.862348.251349.362149.8632销售净利率(%)9.86239.968710.697810.8263图表2008-2012年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血液制品签发数量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