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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4 15:55:4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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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项目经理部
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设备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4第三章设备基础管理5第四章设备使用、保养与维修5第五章设备安全管理9第六章大型、特种设备管理11第七章培训16第八章检查评比与奖惩16第九章附则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项目生产力要素之一,是项目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为规范项目设备管理,提高项目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有效运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管理办法》、《集团有限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各分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大型设备、特种设备是指在施工生产中可供长期反复使用的机器、仪器、器械、装置等固定资产,具体内容见《大型设备和通用重点设备目录》(附件1)。第四条设备管理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项目核心竞争力,促进生产活动的方针;坚持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研制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采购与转让、租赁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资产为纽带,建立健全适应现代项目发展需要的设备管理体制;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最终为实现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服务,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第六条项目经理部设备管理目标:完好率≥90%,利用率≥82%,大型设备采购集中度≥92%。
第二章设备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各分部是设备管理工作的执行层,各分部物机部是各分部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本项目机械设备的保管、安全使用、保养、维修工作。第八条各分部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物机部为设备管理主责部门,根据管理的设备固定资产原值适度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各分部必须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对于大型专用设备(如铁路混凝土箱梁提、运、架设备等)直接影响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项目,必须明确分管负责人。第九条项目部设备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及办法,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设备管理基本制度,并认真执行。(二)合理配置机械设备能力,动态管理设备资源,控制设备消耗,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三)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准确掌握设备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和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四)编制项目设备使用计划,组织设备进、退场;负责项目设备租赁工作的实施;收集、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及数据,上报有关资料及报表。
(五)负责设备现场管理工作,落实设备使用的基本制度;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组织设备专项检查,及时掌握设备安全使用状况;上报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六)做好项目设备使用成本管理,按时收集、统计设备使用、消耗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对设备使用的合理性、利用率,消耗等指标进行分析。(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设备科技情报和信息交流服务,应用股份公司设备管理系统。第三章设备基础管理第十条设备使用、管理单位要建立设备台帐,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和主要设备数据库。认真做好原始资料的填写、积累和汇总上报。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核对,做到帐(台帐)、卡(财务固资卡片)、物(设备实物)相符。第十一条加强设备使用信息积累和统计分析,积极采用以计算机辅助管理为主要手段的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第十二条各分部应按规定向项目经理部报送有关报表,包括大型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台帐、设备进退场台帐、设备、设备使用情况报表等。
第四章设备使用、保养与维修第十三条设备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必须按规定性能使用,严禁违规使用设备。使用时必须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不准超负荷使用。设备使用的燃料、润滑油、液压油必须符合规定,电压等级必须符合铭牌规定。各分部必须建立健全设备操作、保养、维修、岗位责任、持证上岗、交接班、巡回检查等制度。一、岗位责任制使用设备必须实行“两定三包”(即定人、定机,包使用、包保管、包保养),设备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持证上岗制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设备操作证。对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件,无操作证严禁操作设备,建立《项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名册》。三、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进行全面交接、全面检查,做到不漏项目,交代清楚。并填写《设备运转及交接记录》。交接班制度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的基本制度,必须严格执行。
四、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在使用前后、办理交接时,均应由操作人员按规定对一台设备的各个部分进行一次详细、全面的巡回检查;正在从事生产的设备,应利用休息停机间隙进行巡回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五、油水管理制度设备使用的燃油、液压油、润滑油和冷却液等必须符合设备技术资料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测油品的质量,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更换。六、维修保养制度机械应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以保证现场的设备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的状态。第十四条设备使用应配备固定的合格操作人员,凡使用的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大型设备应实行司机长负责制,人员要相对稳定。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混凝土箱梁提运架设备、T梁架桥机、道砟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铁路架线车、铺轨机、焊轨机(车)等成套大型设备的机长,要选择专业对口,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担任。第十五条
设备运行的能耗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有关节能标准,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能达标的设备,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强制报废。对设备产生的废水、废油应集中收集处理,采取防护或错时工作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对施工机械产生的扬尘采取洒水降尘的措施,使所产生的危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十六条设备维修保养工作是恢复设备技术状况的重要手段,应正确处理施工生产与设备维修保养的关系,制定项目机械设备定期保养及修理计划、修理方式,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执行。设备的保养、维修要坚持“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设备使用要单位建立设备维修保养修理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后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维修后的设备要达到状况良好,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第十七条设备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停放保养、封存保养、换季保养、工地转移保养等)。保养作业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保养实施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具有可追朔性。在进入冬季施工前,要严格进行设备的换季保养,采取有效的防冻、防寒措施。第十八条设备修理应按照相关修理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积极推广应用设备状态监测、故障诊断技术,优先选用高效低耗的先进维修技术,减少维修污染排放,回收利用维修废弃物料。
设备维修要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在利用好自有资源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于利用社会维修资源的应留存维修商营业执照和维修人员资格证、身份证等复印件,逐步建立设备维修合供应商名录。第十九条设备的大修理是恢复机械技术状况,提高完好程度的重要手段。为保证设备大修资金来源,各分部应按保有设备价值的5%提取设备大修费(大型设备另有规定除外)。第二十条各分部必须重视设备大修理工作,按规定提足大修理费用,并根据设备大修间隔及运转情况,结合施工生产任务于每季度第一月十日前提报年度设备大修申请计划,经公司生产资源管理部审核后下达机械设备大修(改造)计划。第二十一条设备大修,送、承修双方单位必须签订修理合同。委外大修时要对承修厂的修理能力进行评估,由设备管理人员送修并与承修单位就完成时间、修理部位、质量、更换配件、修理费用、验收标准等进行洽谈,签定合同,修竣后严格按合同条款验收。第五章设备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设备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相关操作和作业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设备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任何指挥或指令。第二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办理检验手续,在取得有效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铁路自轮运转设备和铁路营运性车辆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手续。供变电设施、水工设备、矿山设备等其他类设备应按照有关行业或系统相关规定使用。第二十五条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二十六条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大型专用设备(如铁路混凝土箱梁提、运、架设备,铁路、公路T梁架桥机,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50吨以上起重机等),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第二十七条设备因非正常损坏导致停机并影响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对外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设备事故引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一、一般事故:设备修复费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内。二、重大事故:设备修复费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内或对外造成影响的。三、特大事故:设备修复费用30万元及以上或对外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四、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设备故障。修复费用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租赁等费用或因事故造成报废的设备净值。第二十八条设备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同时,应迅速向上级设备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设备事故的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第三十条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发生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执行;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第三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对重复发生故障的部位和部件,应组织设备生产厂商及专业人员分析原因,并制定防范措施。第六章大型、特种设备管理第三十二条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用于工程施工的设备,主要包括《大型设备目录》(附件1)所列的施工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及场(厂)内机动车辆等,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有关的设施。第三十三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项目大型、特种设备台帐》(包括自有、外部租赁和分包队伍自带),制定项目大型、特种设备使用的基本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体系,编制进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制定安全卡控措施。第三十四条各分部必须在大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对设备操作人员、相关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设备安全技术培训或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具备上岗资格。施工现场的所有特种设备(包括外租、分包队伍自带)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操作证件方可上岗,严禁无证操作。设备管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管理情况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名册》。第三十五条大型、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一、安装、拆卸单位和登记
设备使用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安拆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施工。在签定安拆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前,由设备安拆施工单位向设备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登记。二、方案评审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大型、特种设备安装、拆卸方案组织评审,方案通过评审并批准后方可实施。三、技术交底大型、特种设备安装、拆卸施工前,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一)安装拆除作业指导书的编制1.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除前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安装作业指导书应按《作业指导书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写,并明确过程控制中有关的检查、检验内容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必须对关键的工序、有关的几何尺寸、相对位置尺寸及偏差进行测量、检验,加强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有关的检查、检验内容及技术标准、检查检验方法参照下列标准及文件确定:
a)随机的安装说明书;b)《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c)《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d)其它施行的适用的标准、规范。以上标准如有新标准颁布时,应按新标准执行。1.拆除作业指导书应按《作业指导书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写,明确并不限于以下内容:a)起重机械拆卸工况为非理想工况时,拆卸的安全技术针对性的措施;b)重要及关键的部件、构件、精密器件的拆卸工艺和防止损坏措施;c)防止小型零部件丢失及防止液压系统、气路系统污染措施;d)结构复杂的大型机械应给出构件标识或编号导则以便于安装;e)机械拆卸后放置时间较长时,应明确的防雨、防锈蚀措施。(一)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作业的组织1.
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拆除作业项目,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分别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协调及技术指导工作。1.从事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作业的人员,工种要配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2.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作业的人员选配,应以起重机械安装拆除队伍的专业人员为主。3.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或拆除前,必须由该项目的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根据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进行交底。交底后要履行交底签字手续,交底人和被交底人要全部签字。(一)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拆除的施工管理1.安装拆除作业必须在准备工作就绪并完成交底后开工,严禁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或未进行交底而盲目开工。2.非流动式起重机械(塔吊、龙门吊、行车等)在安装前,应向当地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开工手续。3.安装拆除作业必须根据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严格按安装拆除程序分步有序进行,作业过程中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安全员实施现场监督。4.起重机械拆卸工况为非理想工况时,危险点的作业必须有专职监护人监护,确保拆卸安全。5.
安装拆除过程中发现作业指导书的有关内容不合理,或因故无法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时,应及时办理作业指导书内容的变更或改版手续。1.新购置的大型起重机械进行第一次安装和拆卸时,必须按照定货合同要求,由制造厂家负责指导或拆卸,并负责培训用户有关人员。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全部内容,必须征得制造厂人员的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制造厂家有权修改和完善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内容。2.属于“重要项目”的机械安装拆除作业指导书在项目工地编制、审核签字之后,要传真到单位总部,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机械类“重要项目”的规定见《作业指导书管理办法》。3.安装拆除过程中,技术人员要及时做好安装拆除记录,安装拆除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装作业记录:a)作业指导书的变更记录;b)作业指导书要求的检查、检验、测量项目的实际结果;c)构件、部件缺陷及处理记录;d)其它重要的技术数据及内容。(2)拆卸作业记录:a)作业指导书的变更记录;b)拆卸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记录;
c)拆卸过程中造成的构件、部件、零件损坏丢失记录;d)易丢失小型零部件装箱或移交记录。1.拆卸作业必须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及有关的工艺进行,严禁野蛮拆卸。易丢失的小型零部件应及时清点、装箱,液压、气路系统拆卸后应立即采取防污染措施。2.机械设备拆卸过程中需对部件、构件编号标识时,其标识必须可靠,以保证标识的可追溯性。3.机械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工程师组织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大型施工机械安装后的验收与试验1.大型施工机械安装竣工并经安装单位自检后,由项目工地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及性能试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参加。2.起重机械安装后必须进行负荷试验,试验程序按GB5031-2008、GB5905-2011进行。3.大型施工机械的性能试验及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的操作人员由使用单位安排(一般应安排该设备的设备主人),性能试验的场地、荷重、试验材料、装具、工具由安装单位负责准备。4.起重机械安装后应根据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其进行检验并出具《起重机械检验报告》,核发安全使用证。
1.根据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需电力系统起重机械检测机构检测的,应进行检测并取得安全准用证。2.大型施工机械的验收记录、性能试验记录、检验报告必须归入机械的技术档案。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一、设备安装后,由项目经理部组织验收,并向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按《特种设备检验技术要求》进行试验工作。检验完成后形成实验报告并存档。起重设备检验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执行。自轮运转设备按照国家、铁路总公司有关管理规则执行。二、新购特种设备需要在工地进行型式试验时,由设备制造单位负责邀请检验检测机构到工地进行试验工作,并负责办理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备案登记一、特种设备完成检验后,应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建筑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除建筑起重设备以外,流动作业的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二、特种设备在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超过检验周期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建筑起重设备在办理拆卸告知手续时,使用单位应同时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建筑起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手续。除建筑起重机械以外、流动作业的起重设备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设备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三、进入施工现场的外租、分包队伍自带的特种设备,其备案登记时效必须在有效期限内。第三十八条大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大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设计制造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购销合同、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监督检验证明文件、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检查检验及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等。在大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设备使用单位应核对其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查技术档案是否齐全等事项。第三十九条大型、特种设备的使用
一、大型、特种设备应配备经过全面的培训并具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负责设备作业的全面管理工作;作业人员及维护人员应培训合格、具有实践经验并达到相应的条件;作业队伍应岗位责任明确并保持稳定。二、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推行标准化作业。重点推行能够控制大型、特种设备每一个施工工序的工序确认制度、口令信号指挥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安全防护制度。规范大型、特种设备的操作步骤和对应的操作口令指挥信号,确保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第四十条大型、特种设备的检查一、大型、特种设备使用期间,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及时对大型、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第四十一条大型、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一、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诊断技术和状态监测手段,逐步开展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维修,努力缩短停修时间,降低修理成本。并在状态监测的基础上,逐步转向以状态维修为主的修理方式。
二、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大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列入生产计划,实行强制性维修保养,并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后必须履行验收程序,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三、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保养前检查,保养中检验和竣工后验收的“三检”制度,以及维护过程中落实主管司机与保修人员自检、互检,机械专业工程师复检的“三检”制度,同时逐步实施仪器检验和专业机构检验。四、大型、特种设备中的关键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达到规定的使用周期后应予更换。第四十二条大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控一、设备使用单位应配置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责任心的现场管理人员,以保证大型、特种设备作业中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作业过程的监管及异常情况下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二、设备达到相应在使用周期后,应进行使用状态的安全评估。三、大型起重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第七章培训第四十三条为适应项目现代管理要求,要加强对设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培训,并保持设备管理人员稳定。第四十四条设备专业技术培训应纳入项目全员培训计划,物机部要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因无证操作导致设备毁损或人身伤亡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检查评比与奖惩第四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定期开展设备检查与评比活动。设备大检查是强化设备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结果纳入月度、季度及年度考核。各分部要有组织、有计划开展设备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第四十七条各分部要重视对设备安全和经济技术指标的定期检查考核。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是安全检查的重点,设备消耗、利用率、闲置率是经济技术指标考核的重点。第四十八条项目经理部设备大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项目覆盖率100%。设备大检查由设备部门牵头组织,分管领导挂帅,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第四十九条对设备管理较差,影响生产的分部,应限期整改。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规定。本细则由项目经理部物机部负责解释。
铁路项目经理部2017年6月4日
附件:大型设备和通用重点设备目录大型设备目录设备名称主要规格1.旋挖钻机钻孔直径:≥1m;2.槽壁机洗槽宽度:≥1m;3.盾构、TBM等地下掘进设备4.各类凿岩台车、多功能钻机、露天钻机、混凝土机械手、混凝土臂架泵车;5.铁路箱梁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梁场搬运机起重:≥320t;6.轨行式铁路架桥机和铺轨机;7.起重设备龙门吊、塔吊、汽车吊、履带吊、轮胎式起重机等。8.接触网恒张力架线车、电气化接触网作业车;9.铁路机车及车辆、大机养护设备、轨道车(含轨道牵引车)、大型闪光焊轨机、大型气压焊轨机;
10.其他原值达到5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含工业、矿业等生产线设备)。通用重点设备目录设备名称主要规格1.挖掘机铲斗容量:≥1m32.装载机铲斗容量:≥3m33.推土机发动机功率:≥160Kw4.平地机发动机功率:≥130Kw5.压路机工作质量:≥16000Kg6.混凝土摊铺机摊铺宽度:≥3m7.沥青摊铺机摊铺宽度:≥3m8.混凝土拌合站生产能力:≥120m3/h9.沥青拌合站生产能力:≥240t/h10.混凝土搅拌输送车搅拌容积:≥8m311.混凝土泵(泵车)输送量:≥60m3/h12.自卸车装载重量:≥15t
13.拖车额定载量:≥40t14.发电机组发动机功率:≥300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