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先评奖工作流程图 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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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4 14:49:06 发布

评先评奖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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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区供销联社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目录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措施二、党组民主生活会工作流程图三、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措施四、评先评奖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措施五、社务会议工作流程图六、拟定发文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措施七、领导批示件督查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措施八、信访接待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措施九、印章管理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措施十、办公用品采购分配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措施十一、整理、查阅人事档案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措施十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措施十三、工会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措施十四、风险警示处置、廉政风险点督办工作流程图十五、财务管理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措施第二部分: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预防制度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三、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五、干部任前廉政培训考试制度六、党组主要负责人讲党课制度 七、机关学习制度八、“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九、党组议事规则十、办公会议制度十一、社务会议制度十二、领导干部民主集中制制度十三、民主生活会制度十四、述职述廉制度十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十六、社务公开制度十七、财务支出联审会签制度十八、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十九、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及办公设备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第三部分:规范权力运行制约、监督、追究制度一、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二、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三、财务管理八禁令四、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五、严禁机关工作人员送收红包礼金的规定六、个人收受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制度化七、关于严厉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禁令八、关于加强对联社机关内设股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的十项规定九、行政效能实施办法十、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流程图风险④风险③风险②风险①做出决策,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表决通过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听取各股室、所工作人员意见,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股室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内容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前未能听取各股室工作人员意见,做好协调工作。风险②:在重要人事任免、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问题的决定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虽提交会议研究,但未按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风险③:在决定重大事项中未履行会议表决通过程序。风险④:做出的决策,未形成会议纪要。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2、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制度》、《干部任免工作制度》、《会议制度》。3、设立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监督岗,实行公示监督。 党组民主生活会工作流程图召开生活会会前准备会后工作定期检查整改情况将生活会书面报告和原始记录报上级党组制定并公布集体和个人的整改措施就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党组成员汇报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通报党内外群众意见学习有关文件通知党组成员及列席代表;会务准备拟定会期及中心议题向上级党组报告生活会的日期、中心议题等,请求派员指导导就中心议题征集党内外群众意见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流程图风险④风险③风险②风险①个人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反馈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根据审批情况通知干部本人,并传达有关要求或解释有关情况副科级以上干部报区纪委审定副科级以下干部报党组或主任办公会审定纪检监察室视人员性质和事由分类整理后行文报有关部门个人(包括家属、子女)重大事项(如:经商、出国等)情况列出书面材料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风险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未经组织批准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风险③: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案件不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风险④:个人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反馈纪检监察室后未进行备案。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2、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设立监督岗,联社监察室加强督察,强化责任追究。 评先评奖工作流程图风险③风险②风险①报区政府领导小组奖励审定审批公示按规定确定奖励种类班子会研究决定优秀人员召开民主测评会测评召开民主测评会述职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在评定时不能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存在徇私包庇、倚轻倚重现象。风险②:单位负责人直接确定评先评奖人员,造成评先评奖不公。风险③:违反人事纪律,私下许诺先进称号、评定职、级等,造成人事管理不公平、公正的后果。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3、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社务会议工作流程图1、承办股室负责人根据领导批示和会议要求提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2、承办股室负责人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会议材料提前1天交办公室文档岗装袋。3、办公室主任根据领导批示和会议要求牵头组织会务保障工作。4、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起草全局性会议的有关文字材料,提前1天印装。5、办公室提前1天将各类会议文件资料装袋。6、办公室提前1天做好会场布置与会代表的食、宿、住、行等后勤工作。1、审批同意,送承办股室组织实施。2、审批不同意,退回申请分管领导于当日对股室提出的会议申请进行审批会议承办股室负责人依据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提前一周提出会议申请、编制经费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批(4)组织实施(3)是否同意(2)会议审批(1)提出会议申请 拟定发文工作流程图风险⑤风险④风险③风险②风险①发文股室领取成稿公文办公室登记、编号、打印、用印领导签发/会签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核稿、规范公文格式并撰写主题词发文股室负责人审核单个或多个发文股室草拟公文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起草的公文(包括转发的公文),拟稿人和部门负责人未签字后送办公室核稿;未按规定保留文件底稿及正式文件,造成不良后果。风险②:抄袭、杜撰信息,宣传稿件内容虚假不实,造成虚假宣传,造成职能不能落实或引发不良社会影响。风险③:发文不符合程序,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公文格式不标准,用字用语不规范。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文印工作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2、严格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3、加强文秘岗位培训。 领导批示件督查流程图风险②风险①转承办单位继续办理特例交由监察室直接处理登记,归档根据领导指示收集并审核承办单位办理报告,报批示领导按照办理时间要求,收集批示件办理情况。如承办单位逾期不反馈办理进展,视情况电话催办或发出催办通知单,并将催办时间、内容进行登记根据主任意见,发出“督查通知单”,转承办单位办理领导针对某一事件作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要求编号登记,加“领导批示意见签”,报监察室主任审核分发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领导批示件未及时登记,造成批示件丢失或损毁。风险②:领导批示件未及时传达到相关经办机构或经办人,造成工作延误;领导批示件未及时进行督办,处理不符合工作要求。防范措施:1、加强责任意识教育。2、严格执行《督察督办工作制度》。3、设立监督岗,加大监督力度。 信访接待工作流程图监察室接待来人并记录情况,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受理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受理业务股室承办回复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反馈领导批示答复信访人和交办单位风险①来信、来访、来电、传真,上报社、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转来信访事项风险②风险③主管领导批示风险④业务股室承办风险⑤监察室拟定答复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风险⑥归档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没按要求保证工作日举报电话畅通,接待工作不细。风险②: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风险③:未按规定报主管领导批示擅自处理。风险④:对信访投诉互相推诿,久拖不办;在查处违纪案件中,坚持原则不够,泄漏检举人、投诉人。风险⑤:答复意见未经主管领导审批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后果。风险⑥:没按要求及时将信访处理材料归档。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2、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制度》。3、接到投诉后,对投诉的内容必须进行认真登记,对于情节严重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领导。4、设立监督岗,加大监督力度。5、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向无关人员暴露检举、投诉人的相关信息的违纪行为。6、对投诉查处的情况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向联社领导汇报。7、投诉处理后材料要及时归档。 印章管理工作流程图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一般函件、证明、说明、介绍信、上报材料等主要领导批准行文和重要文书、上报材料、函件证明、说明等不予押印押印押印登记审批押印的提出保管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印章管理未按照规定专人保管,设立专柜,印章被盗用、丢失,对单位造成不良的影响。风险②:违规使用印章对单位造成不良的影响。风险③:印章磨损需要更换,刻制印章未按要求办理造成不良的后果。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2、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制度》。3、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4、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办公用品分配工作流程图风险③风险②风险①定期将办公用品采购分配情况在单位内部公开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分配使用,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物品领取登记并建立使用台帐办公室验收入库,对贵重物品实行登记并建立台帐采购根据购货发票、验收报告办理支付手续经办人编制大宗设备采购计划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大宗设备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上报区政府审批一般物品由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请示办公用品采购项目股室提出物资采购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并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购置资产时,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物品,产生收受回扣等不廉洁行为。风险②:资产处置过程中,处置不合规,随意处置,导致固定资产的流失。风险③:分配资产时,不按实际需要进行分配,受人情因素干扰或收受好处,违反规定分配,产生不廉洁行为。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物质采购分配制度》。3、设立物质采购分配处置监督岗。4、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整理人事档案流程图风险②风险①编号抄写目录根据《档案整理规定》进行整理分类入库3日内办结检查核实,编档案号技术处理风险③查阅人事档案流程图风险④在查阅室查阅到档案室进行查阅登记查阅人持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或单位劳资人员开据的查阅人事档案报告入库归还人事档案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对接受档案未进行登记,后查实档案不齐全缺少材料。风险②:涂改、伪造档案风险。③:档案管理不严格,出现丢失和损坏,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风险④:未按规定传递档案资料,造成档案材料泄密和丢失。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归档管理规定》。2、加强责任意识教育。3、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图风险③风险②风险①档案的管理归还时档案员应认真检查文件的完整性及整洁情况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须出具单位证明,填写借阅登记表并在档案室查阅一般情况文档只在档案室查阅,特殊情况需复印的应由档案员进行复印后登记借出需要查阅档案者,应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重要文书档案的查阅须请示主管领导档案的借阅、利用档案员对归档材料进行分类、装订、编目、机录、标引、上架档案员检查移交材料的完整性,在确保归档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双方签字交接并填写移交清单档案员每年3月底通知各股室移交文档材料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档案管理员未按规定时间组织移交档案,造成档案资料不能及时进入档案室,出现档案丢失形象。风险②: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查阅、摘抄、复制或借用档案。风险③:档案管理不严,出现丢失和损坏,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擅自借阅、涂改、抽取、调换档案材料,泄漏档案内容。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及市联社《档案归档管理规定》。3、加强岗位监督,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工会工作流程图风险④风险③风险②风险①加强工会自身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的财产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会员解决工作、生活的困难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工会工作执行情况召集工会委员布置,落实各项工会工作执行理事会、上级工会的指示、决定;主动积极反映广大工会的意见和要求,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未布置、落实上级指示、决定的各项工作。风险②:未帮助会员解决困难,造成不良后果。风险③:不按财务制度,工会经费开支乱。风险④:工会制度不落实,造成不良后果。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2、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风险警示处置工作流程图纪检监察室将部门上报的廉政风险纳入风险督办流程呈批(一般风险报纪检组长阅批,重大复杂风险报主任审批)纪检监察室记录廉政风险业务主管领导审检有关部门收集风险 廉政风险点督办工作流程图产生风险股室联系主管领导纪检监察室归档,视情况回复有关人员或报上级领导纪检组长或主任审阅产生风险股室将廉政风险督办单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室产生风险股室回复廉政风险督办单产生风险股室主要负责人就廉政风险督办单位的督办事项进行自查纪检监察室填制廉政风险督办单纪检监察室将督办事项报纪检组长或主任审批纪检监察室确定廉政风险督办事项 财务管理工作流程图风险④风险③风险②风险①统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按受职工监督做好年终决算会计进行帐务处理并归档保管经办人按联审会签程序报帐经办人按程序办理预算开支项目、取得符合国家财经管理规定的原始凭证单位财务人员向上级申请项目用款计划重大预算开支用款计划由主任办公会批准一般支出用款计划财务股编制并报主任批准承办人或经办人请示预算开支项目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并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报区财政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在财务预算方面,未严格执行年初的财务预算,导致开支不合理,造成挪用、误用资金,影响经费正常运转。风险② :在经费收支管理方面,收入未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私自留用各项经费;支出未按规定权限签批,大额资金的使用上,未经集体讨论,导致资金使用不当,给工作造成不利,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风险③:在会计核计管理方面,会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对印鉴保管不善出现丢失、被盗用;会计资料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年终财务决算时,由于帐表不符,造成财务数据不准。风险④:支票管理方面,支票丢失,开具空头支票。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2、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业务能力。3、加强责任意识教育。4、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部分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预防制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1998年11月2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联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七条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溪区供销联社201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为确保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要求,特立本责任书。一、落实领导责任。企业一把手及机关股室长对本企业、本股室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及工作目标结合起来,一并部署,一并落实,一并纳入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二、坚持党性原则。把讲廉政、讲党风、讲大联社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个性服从党性、个人服从组织、个体服从总体的原则,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三、接受民主监督。一是坚持政务公开。企业改制、项目建设、经营状况、职工奖惩、财务开支等一律实行公开透明。二是坚持民主纠错。自觉遵守每季度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纠正办事不力不公不廉的行为。四、执行上级规定。在岗的企业行管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区委2005年1号文件精神请客送礼。与此同时,要自觉遵守市委关于“不换状态就换人”的有关规定,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五、严格责任追究。凡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规定》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六、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监督责任范围内党员廉洁从政。加大改革创新,加强制度建设,构筑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立状单位(盖章):受状单位(签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二O一O年三月云溪区供销联社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一、组织领导党组中心组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党建的副职任学习秘书。党组中心组组长是理论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中心组的学习活动,审定学习计划,主持集中学习交流。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中心组的工作。组长外出,副组长履行组长职责,保证中心组学习正常进行。二、学习内容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 2、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区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及讲话精神。3、学习国内外时事政治,了解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4、学习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管理理论和法律、法规。三、学习方式1、党组中心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起来的方式。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为1-2次,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2、按年度制订中心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中心组成员要根据计划安排,提前做好学习准备。要做到学习有计划、读书有笔记、经验体会有交流、重要讨论有记录。四、具体要求1、做好考勤记录。要按时参加学习,保证学习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中心组成员如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交流,事先需经组长批准同意,学习秘书要做好考勤记录,每半年将中心组成员学习出勤情况向全体成员作一次通报。2、建立学习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学习计划、学习通知、出勤情况、学习讨论记录、重点发言材料和学习成果等,每年装订成册,建档立卷,年终列入档案管理。同时建立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档案,内容包括学习笔记、学习心得或调研文章等。3、作好中心发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做到每学一个专题都与本地、本部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班子和个人的工作实际相结合,做好中心发言,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4、撰写调研文章。党组中心组成员每年要带头撰写调查报告、带头讲党课,着眼政治思想素质的提高,着眼综合能力的增强和廉洁自律意识的加强。 5、加强学习考核。要对中心组成员学习考勤、理论联系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撰写理论文章等情况进行一次集中考核,并进行通报,考核结果报区委组织、宣传部门备案。云溪区供销联社党风廉政建设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制。2、党组要每月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党组成员分工负责制。3、党组成员要带头执行《党章》、《廉政准则》,廉洁自律“八条禁令”和“五不准”等各项制度,并狠抓落实。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以权谋私,管好自己,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和部属。5、党组成员要带头端正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倾听下级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党和社会、群众、舆论的监督,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6、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7、党组成员要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云溪区供销联社干部任前廉政培训考试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央、省、市纪委的工作部署以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培训考试制度。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学考结合、以考促学、以考促用的目的,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纪政纪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培训、考试,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遵纪守法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促进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争做勤政廉政模范。二、培训、考试对象拟提拔为副科级以上(包括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人选。三、培训、考试内容主要培训和测试履行领导岗位工作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政纪和廉政基本知识。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及新出台的党内法规、廉政法规、政策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等应知应会的内容。四、培训、考试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前廉政培训和考试一般在拟任对象公示期间进行,由纪检监察牵头组织实施。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现场考试的,采取其他形式进行考试。考试按照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合格。出卷、批卷等工作由各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培训、考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1、发出书面通知。在拟任对象公示期间发出任前廉政培训和考试书面通知。 2、组织集中培训、考试。拟任对象集中参加廉政培训和考试。3、公布考试成绩。下发考试成绩通知。五、结果运用1、考试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该次提拔使用资格。2、廉政考试成绩存入干部廉政档案。3、考试结果由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向联社党组汇报。云溪区供销联社党组主要负责人讲党课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进一步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全市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廉政党课责任人为联社党组、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廉政党课对象为全体干部职工。第二条廉政党课授课内容为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反腐败斗争形势教育、正反典型教育以及上级党委和纪委规定的内容等,同时,紧密联系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进行讲解。第三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授课前要精心组织廉政党课材料,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反腐倡廉中心工作确定廉政党课主题,认真撰写讲稿或提纲,使廉政党课教育做到说理透彻、观点鲜明,有的放矢,理论联系实际,确保授课的质量和效果。第四条党政主要负责人讲廉政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授课时间不少于2小时,每年11月底以前完成。要充分利用建党节之机和党员大会、各种工作部署会,采取组织座谈讨论、观看电教片、召开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廉政党课教育。第五条 实行廉政党课备案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党课讲稿提纲必须于讲课前一周上报联社纪检组审核。同时,讲课后将上廉政党课的情况报联社纪检监察室备案。第六条实行廉政党课考核制。将上廉政党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不认真上廉政党课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在年底考核中扣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云溪区供销联社机关学习制度一、学习内容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际国内时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供销社业务等方面的知识。二、学习方法和目的学习的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学习中采取相互交流体会、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注重党性修养,增强判断是非的能力,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而更好地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三、学习纪律严格考勤制度,支部委员学习尽量保证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公因事的必须事前向支部书记请假。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年不得少于2万字,年底每人交心得体会不得少于4篇。四、学习考核 为充分调动学习积极性,学习情况要作为支部评议党员、推荐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进行严格考评。云溪区供销联社“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社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三条“三重一大”项目及标准为:年度工作目标、五年发展目标和本单位的发展特色为重大决策事项;副股级以上干部的人事任免为重要人事任免;10万元以上的投资为重大投资项目,2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为大额度资金安排。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班子会议、党组会议。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一) 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二)充分酝酿。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三)咨询听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四)确定议题。主持工作的党组主要负责人、理事会主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组议事规则或者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一)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二)主持工作的党组主要负责人、理事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四)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工作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公布。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没有改变决策前,应当无条件执行。(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第十三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七)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八)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第十七条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第十八条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一般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云溪区供销联社党组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规范议事内容和程序,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坚持集体领导、充分酝酿、民主决策。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第四条党组议事范围:(一)研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决议精神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二)研究向区委、区政府同志报告的重大问题;(三)研究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四)研究干部人事事项;(五)研究全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六)研究纪检工作和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七)研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党组会议因党组书记病休不能履行职责,由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六条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具体时间由党组副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党组第副书记可临时决定召开。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在会前由党组秘书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第七条党组会议的议题,由联社机关办公室向党组成员征集,汇总后报党组副书记审定。党组会议原则上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临时动议.第八条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事先应认真准备,充分酝酿,有比较成熟的意见。不成熟的议题,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第九条 提交党组会议的议题,应认真准备书面材料。除保密文件和保密内容外,原则上应将书面材料提前2天送党组秘书,办公室在会前分送给党组会议各成员。第十条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干部人事或纪律处分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党组秘书向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报告会议情况和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关干部人事事项由人教部门报告。第十一条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列席有关党组会议。办公室、监察室、人事股列席党组会议,其他有议题的单位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党组会议。第十二条党组会议决定(决议)实行表决制。一般采取口头、举手的方式表决;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采取无记名或有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主持人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第十三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不得事先发表意见或表态。如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研究和表决。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服从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第十四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副书记和在党组会议上报告。第十五条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记录,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由党组第一副书记签发后按指定范围送发。第十六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市联社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电,由党组第一副书记签发。第十七条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将议决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时限,跟踪了解落实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承办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单位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党组成员报告,重要情况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党组会议的出席、列席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云溪区供销联社办公会议制度一、出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人员为理事会主任、其他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机关、各所属二级机构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会前应向理事会主任请假。二、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理事会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三、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理事会主任主持。会议议题(保密事项除外)应会前通知与会人员;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由理事会主任签发后按指定范围送发。四、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有关文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意见;研究本联社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研究全社重要工作;研究联社机关经费的预决算;审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各项奖励经费的安排;研究审查决定干部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研究社务会议、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以及重要专项工作会议的内容及会务筹备工作;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五、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收集,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理事会主任审定。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汇报发言应简明扼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六、办公室负责人向因故未出席会议的联社领导报告会议情况。 云溪区供销联社社务会议制度 1、会议的人员组成联社社务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副理事会主任、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和联社内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涉及督办或资料事宜时,办公室可视情况派人员列席会议。2、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社务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也可由理事会主任委托副理事会主任主持召开。3、会议时间社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4、会议的主要任务(1)传达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2)研究部署本联社的重要工作和落实措施;(3)听取工作汇报、意见建议,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4)通报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5)讨论制定全系统和联社机关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6)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认为应由社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5、会议组织(1)社务会议的议题,由联社内各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理事会主任审定。(2)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登记,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和联社领导的要求,提出召开会议的安排建议,报请理事会主任审定。(3)确定的议题需准备书面材料的,有关单位要认真准备。书面材料要内容充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4)办公室负责社务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组织工作。(5)联社内各单位负责人不能到会的,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其他副职可以参加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干部不能代本单位负责人参加联社务会议。 6、会议议题的研究和决定(1)议题提出人或议题提出单位应按事先准备并印发会议的书面材料汇报,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理事会主任作结论讲话,对有关工作提出要求。(2)社务会议参加者要遵守保密制度,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3)社务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记录。7、会议决定事项的发布和落实(1)社务会议通过和议定的事项需要形成社务会议纪要的,由记录人员负责于次日整理完毕,经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联社领导复审后,报请理事会主任签发。(2)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联社务会议议定事项,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3)办公室、监察室要及时将社务会议议定事项列入督办范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努力抓好会议事项的落实。云溪区供销联社领导干部民主集中制制度为了加强民主作风建设,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加强团结,集思广益,充分调动和发挥班子成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云溪区供销联社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二、凡涉及本单位干部任免、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事项以及全社性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和措施的出台,应提交党组会或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党组会、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如遇紧急重要事项,在领导成员不足半数的情况下讨论研究问题,要及时征求缺席领导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四、班子成员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的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五、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组会议上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违反党组会议决定的言论行动。六、党组成员之间要很好地分工合作。党组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社、作风民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之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七、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保证基层党组织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给上一级党组织,党组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一级党组织的意见。云溪区供销联社民主生活会制度1、党组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议由主持工作的党组书记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2、民主生活会以总结、检查党组及各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实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艰苦奋斗,廉政勤政,遵纪守法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为主要内容。3、坚持“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互相交流思想,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对会上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4、召开民主生活会一个月前,应采取书面通知等方式,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征求意见的方式等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5、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主题,应提前15天报告上级党组织和与会人员,准备发言材料。6、会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谈心交心,相互提醒,加强沟通,增进团结。云溪区供销联社述职述廉制度一、述职述廉的对象是联社班子成员。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联社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联社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四、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根据上级规定和统一部署进行。五、在述职述廉前,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六、述职述廉后,将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七、述职述廉报告及测评情况一并归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云溪区供销联社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范围1、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同志到本系统检查工作;以联社名义邀请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同志出席本系统活动。2、接受媒体的工作采访;向社会通报本系统典型案件,对外发布重要信息。3、联社机关干部、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干部职工被刑事追究。4、年度预算决算、重要基本建设、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处置、大额经费支出等事项;人员意外伤亡或重要财产、物品、文件毁损灭失等事项。5、科级以上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组织干部职工出市、出省、出国境考察学习。6、各股室、二级机构超出规定要求、超越管理权限的重大事项。7、依照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应请示报告以及各股室、二级机构认为有必要请示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二、请示报告程序1、以逐级请示报告为主,紧急突发事项可直接报告联社机关。2、以书面请示报告为主,紧急突发事项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3、重大突发性、综合性事项先向联社机关办公室报告,人事事项先向联社机关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室报告,财物事项先向联社财务室报告,业务事项先向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报告,再由相关相关负责人视情况报告分管联社领导、理事会主任。三、请示报告要求1、时限要求。上述重大事项,凡属已发生事项,须于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紧急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的时间报告;凡属拟办事项,须按有关程序事前报告。2、内容要求。上述重大事项,属重大突发事件的,要报告时间、地点、人物、事因、经过、后果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全面掌握情况的可先报告概况再及时续报;属请求批准的,要报告事项要点、需决定的问题、建议方案等;属报告工作情况的,要报告主要措施、工作成效、困难问题、经验总结、对策建议等情况。 3、责任要求。各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认真办理。对因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及时,或因推诿、拖延等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云溪区供销联社政务公开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联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本系统内部重要事项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营造管理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氛围,结合供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务公开,是指本系统依据有关规定,对本联社内部重要事项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开、通报或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民主管理方式。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内部公开的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必须公开的内部重要事项面向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二)客观真实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具体详细。  (三)注重时效的原则。对必须公开的重要事项,要全面、及时、有效的公开,注重公开实效。  (四)方便监督的原则。要把政务公开与接受监督有机结合,政务公开要便于干部职工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应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下列内容:  (一)人事公开。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务员录用、干部任免、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奖惩情况进行公开;对于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应当及时公开。   (二)财务公开。主要包括:年度内财政预算批复情况;各项财务经费收入情况及固定资产购置、会议经费、培训经费、因公出国(境)、接待费、交通费等经费开支情况。  (三)基本建设公开。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执行情况;资金来源和筹措情况;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工程建设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管理和主要原材料、配套设施、重要设备的采购情况;工程款拨付、列支、结存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情况。  (四)信息化建设公开。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三年规划情况;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经费支付情况;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采购、使用、管理情况;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公开。  (六)干部职工关注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社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成熟的事项,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可暂时不公开,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第七条 公开的形式应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以设立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为主要形式。同时可以根据公开内容的需要,采取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编发会议纪要、简报、通报及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注重时效性。做到经常性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事项适时公开,临时性事项及时公开。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应当按照报告、审核、公开的程序进行,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公开。  (一)党组会议、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公开的事项和承办政务公开的责任人。  (二)涉及有关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由该业务部门提出进行公开的具体方案(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书面报告分管政务公开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进行公开。   (三)干部职工关注和要求公开的事项,由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和时间,书面报告负责政务公开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进行公开。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按季度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逐一进行答复,必要时报告负责政务公开领导研究后给予答复。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责令作出检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不实行政务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弄虚作假的;  (三)对干部职工关注和要求公开的事项,不研究答复,或者不进行公开的;  (四)对干部职工针对政务公开内容的意见、建议不处理、不答复,或者不采纳合理意见、建议的;  (五)在政务公开中,对干部职工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上报,或者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包庇隐瞒的;  (六)对针对政务公开内容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或部门,取消当年度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取消当年度个人评优评先资格。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溪区供销联社的内部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云溪区供销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溪区供销联社财务支出联审会签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增强财务工作透明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联审会签是指联社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办理财务支出事项时,先由联审会签小组组成人员集体审核、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与审批权限审批的管理制度。第三条各部门均应按以下规定组成联审会签小组:部门人数在8人以上的,推选5人组成联审会签小组;部门人数在3-7人的,推选3人组成联审会签小组;部门人数在3人以下的,由2个或3个部门推选3人共同组成联审会签小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审会签小组组长,多个部门联合组成联审会签小组的,由报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基建工程、大型物资采购等支出应有办公室、财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并联合组成联审会签小组。第四条 联审会签事宜由联审会签小组组长召集。各部门经手人在申请报销预算内经费时,经联审会签小组联审,然后在发票、收据等原始票据上签字,填制《联审会签审批单》,并签署审核意见;联社财务部门根据联审会签审核意见,按规定办理报帐手续。第五条 单项开支在规定额度以内的,由联审会签小组审核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报帐手续。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应事先编制支出预算,按经费审批权限经批准后,联审会签小组进行联审会签,并在发票、票据上签字,填写《联审会签审批单》,签署审核意见,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报帐手续。第六条 凡应进行联审会签而未进行联审会签或联审会签小组没有签名的,以及超出联审会签审批单审定金额的部分,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谁报帐、谁负责。第七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办理支付事项时,应认真按联审会签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凡财务支出事项,每一张原始票据均需联审会签小组成员签名。财务部门应将《联审会签审批单》附于所报票据之后随记帐凭证保存。对于已办理报帐业务的票据,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在所报销的票据上加盖“已报销”或“付讫”等印章。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21日起执行。云溪区供销联社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督促检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范围和对象:本制度适用于联社机关及各二级机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二、报告的内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七)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情况;(八)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四、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区纪委报告。五、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纪检监察室应报请区纪委,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七、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经查有违反政策和纪律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云溪区供销联社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及办公设备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及办公设备管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云溪区人民政府、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现作如下规定:  一、落实公开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搞“黑箱”操作,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机关宿舍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书面报社联社领导班子同意,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2、公办楼及宿舍维修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用书面报区政府审核同意;3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报区纪委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3、购置各类办公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同意,纳入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采购。二、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1、单位基建项目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现场施工管理小组,加强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和预算。  2、为保证质量,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立项的建设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同时,委托区工程质量监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  3、对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对隐蔽工程要有3人以上人员同时验收签证,其中必须有一位是单位领导,才能作为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  三、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  1、要加强资金管理,推行限额预算和设计,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认真做好整体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须调整投资计划的,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2、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经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结算书的编制,要经领导班子审核后,送区财政联社核准定案。第三部分规范权力运行制约、监督、追究制度云溪区供销联社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联社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是指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政治、纪律、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互相进行批评、劝诫和建议,以维护领导班子的整体形象,保证领导班子切实履行上级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第三条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批评和自我批评为有力武器,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廉政制度等各项党内生活制度,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克服缺点,改进工作,提高班子整体素质。第四条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要把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结合起来,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第五条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公开、平等的方式进行,不得以监督为名,进行窃听、盯梢、录音录像等不正当活动。第二章监督内容第六条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的内容:(一)是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各项决策、决议、指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正确认真、尽职尽责地做好分管工作。(二)是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特别是重大决策制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是否由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有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策的现象。(三)是否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和权威,讲原则,讲正气,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互相协助;是否有各自为政的现象。(四) 是否自觉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有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现象。(五)是否插手基建工程、大型物资采购和招投标事项,在重大经济活动中是否有参与暗箱操作的现象。(六)是否有封官许愿、任人唯亲现象,收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红包礼金和贿赂行为。(七)是否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各项纪律规定,履行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八)是否在八小时外及社交圈、生活圈内始终保持公仆形象,讲党性,重品行,不做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事,不说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话。第三章监督方式第七条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民主生活会。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讲真话,讲实话,敢于向成员批评、劝诫、建议。(二)交心谈心。通过互相交心谈心,班子成员之间互相提醒应注意的事项。(三)向上级反映。领导班子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重要问题,不便当面批评或虽经劝诫,但无效果的,可向上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反映。(四)主要负责人劝诫。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对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要求,发现班子其他成员存在某方面问题时,要对其谈话劝诫;班子成员之间发现问题时,可报告主要负责人处理,也可直接与之谈话劝诫。(五)征求群众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年一次直接向群众征求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群众意见汇总后,在领导班子内共同研究整改方案,班子成员提出整改措施。(六)重大事项汇报。领导班子要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分管领导就某一重大事项的工作汇报。第八条领导班子成员应虚心接受批评、劝诫和建议,将监督的情况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年终领导班子应以适当方式向上级党委(党组)汇报本级班子内部监督情况。 云溪区供销联社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区系统的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涉及数额较大,或性质比较严重,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予以问责。  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四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部门结余资金和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编制并上报年度部门预算及相关资料的;  (三)部门预算编制的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以虚假材料、数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的;年初预算脱离实际,实际差额在±20%以上的;  (四)擅自动用结余资金的,总支出大于可用总收入的;  (五)授意会计人员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六)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截留所属单位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七)未准确反映单位债务情况,有没在帐务反映的债务或有隐形债务的;(八)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九)出现其他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第五条 在非税收入征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罚没范围、标准的;(三)擅自停收、缓收、减收、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处罚的;(四)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的收费项目,仍依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更名称征收的;(五)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征收、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不按规定范围、标准征收或处罚的;(六)擅自印制票据或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七)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转移、私分各项收入的;(八)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征收、代收的;(九)擅自开设征收过渡户的;(十)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造成财政收入严重流失的;(十一)在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在预算执行和支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超预算列支项目支出的;(二)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套取现金或应当转帐支付而大额支付现金的;  (三)当年应当支出而不办理支出的,已支出而不记帐反映或虚假结余的;(四)大额开支无预算无报告;接待费、交通费、会议费等消耗性支出超标准、超预算。(五)不执行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不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六)违反规范津补贴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福利、津补贴的;  (七)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变更、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或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的; (八)擅自移用、挪用,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九)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违规用公款为单位或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 (十)不按规定程序拨付,造成财政资金流失、损失数额较大的;  第七条 在基本建设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建设单位未确定由联社领导、财务基建、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基建管理班子的;(二)项目及项目概(预)算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拟建项目报告的内容不够完整、真实、充分;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三)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招标,有失公正、公平、公开的;(四)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或签订假合同,不按有效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五)未按有关法规及合同支付备料款、进度款,未预留5%的保修金或保修期未满而提前支付预留保修金的;(六)未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预定标准施工,未派驻工地监管人员,或工地监管人员未认真写好施工日记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对主体结构、“三材”技术参数建立原始档案,工程的相关资料未分类归档、妥善保管的;(七)项目建成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的(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的除外);工程结算书未经财务部门会同施工、监管人员会审并报审计部门审定即办理竣工决算,未认真、及时、完整编制基本建设决算报告的;化整为零,逃避审计的;不接受项目跟踪审计,决算金额与送审金额不一致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虚列投资完成额,或未经批准擅自超概算投资的;(九)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未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的;(十)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单位汽车的;(十一)出现其他违反基建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或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的;  (三)属于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四)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中,不按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或改变、推翻评审结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结果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出现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会计、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不按规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编报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自行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政会计报告的;  (四)设置账外账或保留账外资金,违反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会计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擅自设立、使用银行账户,或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的;  (七)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支出、出借资金或担保造成重大损失的;未经批准擅自集资、贷款的;  (八)原始凭证审批手续不齐全或者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未经会计审核而出纳先行付款;银行印鉴未分开保管的;(九)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库存现金不按规定存入保险柜或公款私款混存,不按规定设立保险柜的;(十)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帐余额不一致;未定期与银行对帐或虽已对帐但调节不符的;(十一)与事业单位、社团结算不及时,或违规互拨、互借经费的;(十二) 原始凭证不合法或内容不合法,要素、附件不齐,未如实反映经济业务或有意涂改抬头、摘要、金额;记帐凭证的记载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与原始凭证的实际内容不符的;(十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未按规定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未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的调阅、移交和销毁手续;(十四)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及占用公物、借用公款进行个人营利性活动的;(十五)财务文件资料不全无专人保管,无备份、无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和操作管理制度的;(十六)出现其他违反会计和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建立健全内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二)未按规定程序或未经批准购置资产;超预算、超标准购置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应该以拍卖方式处置的资产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的;(四)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五)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部门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遗失、损毁;资产遗失不及时报案的;(六)无财产清查制度,未按规定进行每年一次盘点工作的;(七)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未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台帐和卡片登记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八)出现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十一条 存在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应当问责。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十二条  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经济处罚;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降职或免职。(七)行政处分(八)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以本条(四)、(五)、(六)、(七)、(八)项方式实施问责的有关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三条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违反行政法规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后果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分管领导、财务股长等相关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股长等相关责任人采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股长等相关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四)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采用经济处罚的方式问责。处罚金额按照责任大小分别在损失金额的10%以上实施处罚,并上缴国库。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一)单位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十六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四章问责的实施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一)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十八条 财务、审计、监察机关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查实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四至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且已作出检查结论,认为应当进行问责的,应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  (二)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财务检查、审计、工作考评、绩效考核发现的情况;  (四)其他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六)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九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财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情况复杂的,报经联社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被调查的单位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组工作,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视为问责情形成立,调查组可向联社党组提出问责处理建议意见。  调查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被调查的单位送达调查通知书;(二)被调查的单位在接到调查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三)调查组依法依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建议意见;(四)调查报告应书面征求被调查对象意见,被调查对象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调查组提出; (五)调查组核实被调查对象提出的异议,并将异议及核实结果写入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联社党组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认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的,应责成调查组重新调查。  第二十一条 联社党组提出审核意见后,下达问责决定书或不予问责决定书,并送达被问责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当事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的,问责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除向市联社提出申诉外,被问责的当事人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其他途径申诉。  第二十三条 接到被问当事人的申诉后,应当另行组成复核小组,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市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复核意见报经联社党组同意后,下达问责复核决定书,并送达被问责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抄送有关部门。问责复核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调查和复核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调查、问责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组或复核小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湖南省工商联社对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对当事人作出问责处理的同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职责和权限,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处罚,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基建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云溪区供销联社财务管理八条禁令一、严禁不按规定项目、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和擅自减、缓、免征非税收入及搭车收费;二、严禁使用非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取非税收入; 三、严禁将非税收入的征收进度与个人工资、福利、津补贴挂钩;四、严禁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五、严禁新增债务和不准确反映单位的债务情况;六、严禁擅自处置资产、不按规定程序或未经批准购置资产;七、严禁违规签单消费、未经会计审核而出纳先行付款;八、严禁套取现金或应当转帐支付而大额支付现金。云溪区供销联社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市纪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开展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促进全社党风廉政建设,为发展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二)谈话的对象谈话的对象是:全社党员干部,重点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和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三)需进行诫勉谈话的几种情况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3、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4、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需进行必要廉政教育的;5、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6、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性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提醒的;7、有其他问题,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四)谈话和函询的程序1、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施戒免谈话,由联社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和掌握的情况,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报联社党组审批。2、谈话的组织工作由纪检监察负责组织落实。联社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组织的谈话,由纪检组长主持进行,必要时提请联社党组有关领导同志主持。因工作需要,单位主要领导也可委托或指定相应的领导同志对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参加谈话的人数由主谈领导根据需要确定,属信访问题谈话时,必须指定一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记录。3、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两天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4、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5、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 6、通过谈话认定的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错误,由纪检监察组织跟踪督促。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联社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谈话了解到的谈话对象的思想、作风情况,必须及时向联社党组汇报。(五)几点要求1、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诫勉谈话和函询既是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的重要措施,又是一项政治性、纪律性、政策性很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联社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2、要坚持原则,严明纪律。诫勉谈话和函询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工作人员要将谈话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该采取措施的要采取措施。不允许向被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家庭住址及通讯号码,不得将信访举报件及不宜阅看的有关材料给被谈话对象阅看;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时,应正确对待,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如有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3、要讲究方法,注意政策。谈话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既要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未经核实的问题不准随意扩散;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的需要纠正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谈话对象进行纠正;发现谈话对象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纠正错误;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4、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实行谈话和函询制度列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者,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云溪区供销联社严禁机关工作人员送收红包礼金的规定 一、联社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联社领导原则上不得兼职,经批准兼职的,包括在临时机构任职的,一律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三、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发给的奖金。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者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要严格按规定上交联社纪检组,然后统一上交市纪委,不许私自处理红包、礼金,包括捐资、助学、救灾、扶贫等。六、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的礼品、礼金而不登记交公的,或将接受的礼品、礼金隐瞒私分的,按照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云溪区供销联社个人收受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制度一、云溪区供销联社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收受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制度;二、每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均应全部登记上交;三、上交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凡能退给送礼本人的均作退给处理;四、上交的礼品、礼金凡属难以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食品和其它物品,按市场价的30—50%处理给个人; 五、上交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登记工作由监察室负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退还和作价处理须经联社纪检组批准,由监察室具体承办。六、上交的礼金(现金)按照市纪委的规定,由监察室统一上交到市纪委财务室,开出收据(发票)给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干部职工本人。七、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处理结果由经办人在登记簿上注明并签字。云溪区供销联社关于开展严厉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通知各股室、二级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和区委、区政府禁赌要求,结合我社实际,决定在本机关范围内开展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专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出发,以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以提高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增强纪律观念、改进作风为目的,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自查自纠和今后从严查处的原则,把教育与严肃纪律和规范行为,纠错与廉洁自律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坚决刹住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歪风。二、主要措施1、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本单位股室范围内的禁赌工作。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发现赌博活动,应当即制止。2、禁止党员干部以打麻将、打扑克等其它形式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禁止在基层进行检查和调研工作时参与输赢钱物的打麻将、打扑克及其它类似活动。禁止在公务出国(境)活动中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3、严禁党员干部授意和接受下级或监管服务对象提供的钱物进行打麻将、打扑克及其它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4、机关党员干部发现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应当及时制止,不听制止的要报告公安机关及时查处,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5、凡是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一经查实,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赌博活动中敛取的钱物,一律予以没收。6、凡是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所在股室(单位)党员干部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7、对以营利为目的,私设赌场、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方便的党员干部,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阻碍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或对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党员干部,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组织领导1、成立领导机构。云溪区供销联社禁赌领导小组由肖洋溢、周正勇、余国胜、陈斌伟、郑新华、常燕飞等同志组成,肖洋溢任组长,下设禁赌办,办公室设纪检监察室,陈斌伟任办公室主任。2、明确工作责任。各股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落实禁赌工作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把禁止党员干部赌博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3、强化作风建设。要大力宣传中央、省、市关于禁止赌博的各项规定,加强教育,转变作风,自觉禁赌。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风,不参赌,主动制止、查处赌博行为,组织和带领机关干部职工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云溪区供销联社关于加强对联社机关股室和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的十项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正确、规范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等精神,结合供销联社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干部”、“学习型机关”活动,共同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进一步增强政治坚定、党性坚强的政治素质,刻苦学习、知行合一的理论素质,业务熟悉、能力全面的业务素质,恪尽职守、严于律已的职业素质,身心健康、情趣高尚的身心素质,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供销工作的需要。二、遵守工作纪律。要带头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时间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诸如炒股聊天玩游戏、串门串岗闲聊或外出休闲娱乐等。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一天以上必须报理事会主任同意。三、保持爱岗敬业的工作状态。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当好想事、干事、成事的主角,高质量地全面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任务和联社班子交办的其他中心工作,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四、强化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要时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完善和推行首问负责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和好事快办。同时,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询问和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充实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年初要向联社党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认真抓好本股室(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共同塑造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干事的良好形象。六、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规范的财务审批程序合理使用资金,对非税收入要认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私设小钱柜和滥发钱物等违纪行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等工作。七、遵守公务用车纪律。不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相关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准公车私用。确因工作特殊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明,由联社党组集体研究同意,理事会主任签署意见。 八、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凡涉及个人、家庭、直系亲属重大事项,要事前报告、事后汇报。对需要答复的事项,由联社纪检组、监察室认真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九、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利用职务影响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严禁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严禁借学习、考察之名外出公款旅游。十、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投身改革与发展。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切实维护联社党组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注重与同事之间多交心通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形成合力。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创造性,以思想的不断解放推动供销事业的不断发展。为使监督管理落到实处,由联社纪检组、监察室牵头组织督查。如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理事会主任或分管领导、纪检组长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或不规范的作法,联社纪检组、监察室在进行调查核实后,写出《纪检监察意见书》,限期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云溪区供销联社行政效能建设实施办法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令畅通,勤政高效,行为规范,公正执法,廉洁从政,为供销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岗位责任制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职责,全系统要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实行定员定岗,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二条 由联社监察室、办公室组成岗位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对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政务公示制第三条要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全区系统工作的透明度,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第四条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项目和要求主要包括:(一)全社内设机构及分布和办事流程,与办事相关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承办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收费(罚款)依据、项目、标准等内容,并留用材料备查;(二)全社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设立含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等内容的公示栏,公示效能建设的监督机构和举报电话;(三)按财务管理规定,每年公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接待费、差旅费、小车燃油、修理费等情况;(四)公开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五)及时公开系统内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第五条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严格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政务信息一律不准公开。首问责任制第六条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个接待来本联社办事或来电话、来信函办理有关事宜或来访人的工作人员。第七条来访人到联社机关或直属单位办事或来电话、来信函办理有关事宜,属首问人岗位职责范围内能够办理的,首问人应按相关规定认真办理。第八条来访人拟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人岗位职责的事,应主动协助来访人与承办部门或经办人取得联系,如果承办部门或经办人不在,首问人应记录来访人的单位名称、姓名、通信地址、电话(手机)号码及拟办理事项,及时移送承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办理,如果不能确定承办部门或经办人员的,应按权限主动请示领导,经领导同意后,及时予以受理,并向来访人详细说明情况,不得推诿,拖延或不予受理。 第九条首问人确因公务繁忙,无法履行首问人职责的,应向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可移交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决不允许不理不睬、冷漠对待或听而不闻、视而不见。第十条首问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制,贻误工作,造成来访人有意见的,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应按纪律追究责任。限时办结制第十一条限时办结是指企业、基层单位或人民群众到本联社办事,有关的办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履行其岗位职责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第十二条对来联社办事人员要办理的工作事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第十三条属本联社审批的事项,办理的证照,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当场作出决定的当日办结,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20日内办结,须由本联社审核呈报市联社审批审查的事项,20日内审查完上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第十四条对于上级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各办事机构对具体承办人也要提出限时办结要求,具体时限视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而定。第十五条各办事机构或承办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予批评教育,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效能告诫制第十七条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本联社系统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的一种方式。联社系统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一)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理,政令不畅通的;(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索、拿、卡、要”的; (四)执法行为、裁决行为和处罚行为不规范,不公平、公正,违反规定乱执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五)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办事故意刁难,推诿拖拉和不负责任贻误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对行政相对人存在巧立名目收费和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派人及时调查处理的;(七)为了部门利益,存在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的;(八)在执法中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行政相对人财物的;(九)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十)生活作风腐败堕落的;(十一)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妨碍机关效能监察的。第十九条对需要给予行政告诫的,由考核组报联社党组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效能告诫书》,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发给《行政效能告诫书》。第二十条本系统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被效能告诫二次的或跨年度累计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并调整其工作岗位;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或因效能告诫原因调整岗位后又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各股室和联社直属机构所属工作人员,一年被效能告诫一次的,该年度该股室和联社直属机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年度效能考核不合格,并追究主管领导和股室及直属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二十一条行政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程序和办事效能,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管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给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系统内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责任负有领导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一)对下属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责任追究不及时或不落实的; (二)在查处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第二十三条因行政事项、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或处罚决定错误、显失公正的,承办人应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二十四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应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二十五条因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二十六条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行政过错的,依其过错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二十七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四)扣发当年奖金;(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六)责令辞职或辞退;(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二十八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情节轻微,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严重过错(情节严重,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和特别严重过错(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重的)。(一)对于一般过错,对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中的行政处理。 (二)对于严重过错,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第三十一条(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三)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给予行政撤职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纪律处分。未给行政开除的,合并给予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七)项行政处理。第二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第三十条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行政过错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行政过错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第三十二条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二)法律、法规与规章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第三十四条具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具体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一)发布文件和制定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上级或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第三十五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六条调查行政过错责任案件,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第三十七条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联社行政过错追究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文体联社成立由理事会主任任组长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决定是否对行为过错情形进行调查,审议调查报告和作出并落实处理决定等事项。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二○○七年四月十二日起实行。云溪区供销联社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尽职尽责、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自我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责任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三)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四)对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六)对下属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应当公正廉洁、恪尽职守、遵纪守法、接受监督,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上岗”、“带病提职”;(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工商行政执法,谋取私利;(三)干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和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谋取私利;(四)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或者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资金安排使用时,为个人和团体谋取利益;(五)以交易形式接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办公司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或理财名义谋利等; (六)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八)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九)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三、教育第七条: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道德、职业操守、预防方法、制度纪律和法制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注重加强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人员的教育。第九条:完善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经常性和有效性,可采取组织集中学、请人辅导学、个人自觉学等多种形式。四、制度第十条: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一)实行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公开审批程序,对行政审批行为加强监督制约;(二)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对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完善和执行制约权力运行的重要制度,包括民主集中制、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议事制度、重大事宜集体决策制度、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等。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自律机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五、监督第十三条:联社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部署、检查和考评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对检查发现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存在可能导致工商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切实进行整改。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文体联社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纪检监察对控告、举报应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