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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1:09:2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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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各类设施管理,提高学校信息化建设水平,保障学校日常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对分布在各处室(部门),并联成网络传输的信息化及相关设备做出统一、全面的管理,并以此作为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的工作制度。第三条校信息管理中心作为信息化设备使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息化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第二章添置更换第四条信息化设备的配置,原则上根据校各部门需求情况和信息化建设综合需要,由学校统筹安排。第五条因工作需要需添置(更新)信息化设备时,由需求处室填写《信息化设备添置更换申请表》,提出目前遇到的困难和所需设备性能要求,由信息中心进行技术鉴定,然后报财务处长、分管校长、常务校长审批,由信息管理中心形成设备调拨或采购方案。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要注重性价比与实际功效,力求厉行节约、合理配置。第六条新购入的信息化设备(含软件)属固定资产范围内的必须按财务制度办理入库和转移手续,所有资料统一归档,信息管理中心应妥善保管好随机资料和软件介质。第七条
新购入信息化设备(含软件)时,信息管理中心应协助供货方进行安装调试,及时组织专家和校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验收,协助财务处做好结算,确保设备正常投入使用。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八条信息化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分别负责。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网络系统计算机、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全校信息化设备的规划、技术论证、采购、调配、维护、维修和管理。各处室操作使用人员负责所用设备的环境卫生和日常清洁维护,各处室负责人承担本处室设备的日常管理。第九条要充分挖掘现有信息化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确保信息化设备在使用中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物尽其用。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不得将信息化设备用于与工作无关的事物上。第十条各处室操作使用人员需做好防尘、防水、防磁、防震、防盗等工作。计算机设备的键盘、鼠标、磁盘驱动器和显示器是易损件,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保持清洁。磁盘驱动器及移动介质在读写时,禁止移动、晃动。键盘、鼠标要定期除尘。第十一条计算机等日常办公用途的信息化设备主要责任人是使用者本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换使用人。第十二条各种设备要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对暂时闲置的设备应妥善保管、定期保养。第十三条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信息化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应掌握操作步骤,阅读有关手册,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不得凭主观意识随意操作,避免人为损坏,严禁超负荷运行。第十四条连接设备电源时,应明确供电电压的类型和范围是否符合设备的输入电压要求,不符合要求时,不准连接和开启电源。重要信息化设备必须在配备UPS电源或稳压电源的电网环境下运行,设备运行过程中不得振动、搬运或碰撞。严禁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带电插拔(特殊要求的除外)。长时间不用时,应切断电源。第十五条
路由器、交换机等重要网络设备和电缆的安装、配置以及因工作需要进行的改动,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规划设置,凭安全认证进行操作和管理。使用处室不能随意更改相关配置,更不能未经允许随意关闭网络设备。第十六条重要网络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文档和维护方案。网络设备的定期停机维护和升级必须有维护记录。第十七条网络设备配置完成后要注意保存设置,登陆口令要保密,不得泄露。同时应安装配备相关安全防护工具,定期备份数据,检查安全漏洞等隐患,使之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第十八条多媒体教室的电教设备,是学校现代化教学的重要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保障多媒体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根据教学安排,做好所需设备的检测准备工作,协助指导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注重爱护电教设备。电教器材专物专用,严禁外借或移作他用。第十九条信息化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报校信息管理中心进行处理,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擅自拆卸设备,更换零(部)件。第二十条要建立信息化设备借用制度,设立借用登记册,做到借用登记、遗失赔偿、归还销帐。高档贵重设备应建立专门使用管理办法,不得借作私用。第四章设备报废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设备的报废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由处室(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由信息管理中心进行技术论证并签署意见,报请校领导审批后,根据财务制度办理报废手续,并对信息化设备进行报废处置。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报废:1、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废。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维修费用超过、接近新购设备价格的可申请报废。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