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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1:03:5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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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防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技防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发挥技防设备作用,增强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员工、投资者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各营业部、营销机构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技防设备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防设备,是指用于防火灾、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防破坏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用的技术产品。第四条技防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公司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利用技防设备非法获取和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危害公司安全、侵害个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五条技防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接受属地公安机关和公司信息技术部、安全保卫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技防设备安装及改造第六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各营业部、营销机构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改造技防设备的,技防设备安装、改造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7-
第七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各营业部、营销机构办公及营业场所的技防设备安装、改造方案,须上报公司信息技术部审批。信息技术部作为审批责任主体,应与安全保卫部会商,出具联合审批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部门反馈。经信息技术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八条各营业部技防设备安装、改造方案经公司信息技术部批准后,营业部还须按照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提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申请。经属地公安机关批准准予施工的,方可施工。第九条技防设备安装、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已经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技防设备的性能、质量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具有认证证书;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等级目录的,应当具有生产等级批准书。第十一条技防设备安装、改造项目完成后,所在部门应向公司信息技术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司信息技术部会同安全保卫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各营业部技防设备安装、改造项目经公司验收合格后,还须按照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提出验收申请。经属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取-7-
得《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之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技防设备技术要求第十三条技防设备的安装范围、标准及规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相关规定;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范围、标准及规范还应符合《视频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的相关要求;红外报警设备的安装范围、标准及规范还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和《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2009)的相关要求。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技防设备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的规定。非综合布线系统的路由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规定。光缆和室外线缆的敷设应当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规定。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技防设备的供电电源应当根据设备分类,配置相应的电源设备。技防监控室和重要技防设备应配置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供电电源的设计、配置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技防设备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与属地公安机关的报警与监控系统进行对接。技防监控室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方式。-7-
第四章技防设备使用及操作规范第十七条妥善保管技防设备的备附件、技术图纸、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第十八条按照正确的方法开启和关闭设备,严禁以直接断电的方式对系统进行强行关闭。第十九条未经公司信息技术部和安全保卫部批准同意,使用部门不得随意启动、改变、调整和移动技防设备。第二十条技防设备的监控和设防区域应包括办公和营业场所出入口、营业大厅、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等重点防范部位和安全防范薄弱的区域。第二十一条视频监控设备使用及操作规范:一、视频监控设备必须24小时不间断开机运行。按照相关规定,值班人员应详细、规范地填写《技防设备检查登记表》(见附件1),并按照公司有关记录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留存档。二、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对技防监控室进行值守。在下班和节假日期间,须安排专人值守。三、视频监控资料的存储期限须达到3个月以上的要求。留存期限届满后的视频资料,可自行删除,严禁外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相关信息资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二)出示工作证件;-7-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履行登记手续;(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保密制度。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符合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制和调取相关信息资料。所在部门应做好登记,留存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红外报警设备使用及操作规范:一、安装红外报警设备的部位,须在下班、节假日或长时间无人状态时,须按规定进行设防,人员进入后应及时撤防,避免误报情况发生。二、值班人员应详细、规范地填写《红外报警设备设防、撤防登记表》(见附件2),并按照公司有关记录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留存档。第五章技防设备保养与维修第二十三条技防设备的保养:一、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技防设备的设备性能、运行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进行设备保养和系统维护,确保技防设备的正常运行。二、保持技防监控室的卫生整洁和良好秩序。技防监控室内不准吸烟、使用电炉、电饭堡等电器。禁止无关人员、易燃易爆以及干扰技防设备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进入技防监控室。第二十四条技防设备的维修:一、技防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所在部门应做好登记,及时向公司信息技术部和安全保卫部报告,并安排维修。二、技防设备故障、损坏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维修完毕,并向公司信息技术部和安全保卫部报告维修情况。由信息技术部会同安全保卫-7-
部进行监督检查。如因未及时报告或疏于检修,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技防设备检查登记表2、红外报警设备设防、撤防登记表-7-
1、技防设备检查登记表表格编号:技防设备检查登记表日期时间监控设备位置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处置措施检查人签字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7-
2、红外报警设备设防、撤防登记表表格编号:日期时间设防/撤防设防/撤防部位操作人签字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月日时分红外报警设备设防、撤防记录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