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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6 09:40:54 发布

律师相关业务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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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业务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一、律师事务所设立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2.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3.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4.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5.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协议;6.资产证明(验资报告):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7.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使用证明);8.设立人名单;9.设立人的资质材料:设立人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设立人承诺书;设立人与原所解除聘用关系和原所出具的结清财务,业务、卷宗交清的证明;人事关系委托存放证明;原是合伙人的须提供退伙证明。10.合伙所推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2.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设立申请书;3.有效的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决议;4.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5.资产证明(验资报告):货币或实物出资的;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13 估报告;6.住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使用证明);7.派驻律师的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8.总所章程、分所规章制度;9.总所副本复印件;10.律师事务所总所在江苏省外的,还须提交:总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派驻律师执业证已收回、分所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证明;派驻律师品行证明。三、公司律师机构设立1.申请材料目录;2.江苏省公司律师机构登记表;3.申请企业的申请书;4.拟担任公司律师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公职律师机构设立1.申请材料目录;2.江苏省公职律师机构登记表;3.申请单位的申请书;4.拟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1.《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审批申请表》;2.有效地合伙人会议决议;3.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六、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需提交:1.《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审批(备案)申请表》;2.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个人所不需提供);3.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如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复印件等。七、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13 需提交: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2.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3.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增加合伙人需提交: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变更申请表》;2.合伙人会议协议;3.出资转让协议;4.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修正案;5.律师事务所许可证副本。退出合伙人需提交: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变更备案表》;2.合伙人会议协议;3.出资转让协议;4.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修正案;5.律师事务所许可证副本。八、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需提交:1.《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表》;2.合伙人会议协议;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修正案。十、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变更撤回派驻律师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撤回分所派驻律师审批申请表》;2.总所合伙人会议决议;3.拟撤回派驻律师执业证原件;4.分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增加派驻律师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增加分所派驻律师审批申请表》;2.总所合伙人会议决议;3.分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拟派驻律师执业证原件;4.总所在江苏省外的,还需提交拟增加派驻的律师的换领执业证申请材料,原有的律师执业证应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出具收回律师执业证的证明;5.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十一、律师事务所注销13 需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登记表》;2.注销申请报告;3.清算报告;4.同意注销的合伙人决议;5.税务注销证明;6.银行账号注销证明;7.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8.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许可证正、副本,全体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十二、律师执业证申领需提交材料:(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备案表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四)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五)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2.最高学历证书;3.职业身份证明,申请执业前曾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其他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城市街道、档案存放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后即到律师事务所报到就业至申请时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提交毕业生就业协议、报到证、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合同等证明材料;4.除离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应当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并提供《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5.除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须提供由原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无受到开除公职的证明;6.申请人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13 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除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由所在地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六)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六)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二)最高学历证书;(三)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四)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当年度代课表、近期发表的法学研究论文);(五)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身份证、学历证、暂住证、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当将原件提交受理机关审验。申请人应当详细、认真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当在《律师执业登记表》“律师执业申请书”一栏中,提出详细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等作出书面承诺和声明。十三、公司律师执业证申领需要提交的材料:1.《江苏省公司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贴足近期正面免冠照片,附二寸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2.个人简历;3.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实其身份及品行良好并同意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由外单位调入企业的应出示聘用协议13 及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两年以上的相关证明);5.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十四、公职律师执业证申领提交材料:1.《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二寸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3.申请人所在单位证实其身份及品行良好的证明;4.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5.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十五、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提交材料:(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二)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三)普通聘用律师应当提供与原律师事务所终止或解除聘用手续,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应当提供记载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变更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五)主管司法局、律师协会出具的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本人在执业期间是否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情况、是否存在不能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说明;(六)申请人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七)律师执业证;(八)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十六、律师执业证注销审核需提交材料:(一)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终止聘用合同或聘用期届满不再续聘协议;(三)律师执业证。13 十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提交材料:(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十八、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代表执业证书审查、注册13 提交材料:(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十九、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设立核准提交材料:(一)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二)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三)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五)内地13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十、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提交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三)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四)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五)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六)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七)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八)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九)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的说明;(十)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十13 一)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十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提交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备案表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四)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五)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1.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最高学历证书;3.职业身份证明。4.除离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应当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并提供《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5、除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须提供由原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无受到开除公职的证明;6、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除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由所在地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8、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情况的说明。(六)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本规程第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3 (一)身份证;(二)最高学历证书;(三)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四)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五)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二十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提供材料:(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XX(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八)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13 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二十三、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代表执业证书审查、注册提交材料:(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XX(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13 律师业务办理流程图市局直属所申请人提交申请各市区所属律所申请人提交申请市司法局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市司法局接受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允许申请人更正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市、区司法局接收申请并上报市局13